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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人看航天

    时间:2020-12-08 20:00: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作为一个法律人,在看到祖国在航天领域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在人类与外层空间的关系日益密切的同时,也在不断反思着如何不断健全我们的空间法。诚然,太空是任何法律体系的一个基本方面,一个组成要素。一些法律问题涉及人们在太空内的所作所为。与法律有关的许多事件正是在太空内发生;遵守或违反法规的后果正是在太空内体现。而空间法,作为国际法最年轻的分支,不但比较新颖,而且它的重要性也正在与日俱增。有空间研究的新工具去创造近乎发现地球一样的奇迹以震撼世界,现在己经不再是美国的专利。现在空间研究己进入了把此项研究的许多实际应用纳入多国公司范围的时代。因此,从技术上来说,或者主要是从经济观点来说,当前的空间研究正在飞速地进入了成熟期了。国际法领域扩大到外层空间仅仅是个开端,随之必然产生许多问题。不单纯是在新环境中适用现行原则和规则的问题,许多现行的原则和规则需要适用,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还必须创立新的原则和规则。另一方面,由于在控索外层空间方面取得了巨大而迅速的进展,有许多关键性的问题需要解决。因此,立法者必须不断地估计采取用国际法的其他分支来类推的可能性与可行性,还必须在立法过程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上与黑暗势力作斗争。
      关键词:法律人航天立法
      
      1 外层空间的私人企业
      
      1.1 背景:私人企业在空间的活动 早已为人所知的美国通信卫星公司,就是一个空间技术商业化的先例。它是由通信卫星协定于1962年成立的,作为一个世界商业通信卫星系统。这家私人投资公司把国家航空和航天局的一切业务都接收过来,并对该局所制造、发射和经营的一切人造卫星,统统加以掌管使用。另一个例子就是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它是在同美国通信卫星缔结管理协定的基础上经营国际通信卫星的财团。而这两个在空间活动的私人投资企业的例子,都是属于受政府条例强有力地左右的一些组织。
      
      1.2 存在的重大问题 尽管私人企业热衷于外层空间决不是什么新鲜事,可是空间研究应用领域由商业性的非政府性的机构控制的倾向,则是存在的。这种倾向,则会导致下列问题:第一:私人企业利用外层空间,到底“利用”二字是怎样解释的?“利用”一词如何理解的问题,对于企业和国家并无区别,不仅应在遥感卫星拟议的一整套原则中,而且也应在为直播卫星和月球拟议的一整套原则中,进行考虑。第二:根据现有空间法条约,国家与私人企业的关系空间应该如何合理地解决?主权国家应该和现有空间法的所有法规一致起来,继续相互紧密地合作,以及私人企业正在从外层空间中谋求利润。第三:一个多国私人企业如在利润的分配上,同某一个国家未能达成协议,例如当一个多国私人企业成了占有的主体时,这些国家对它们的国际责任将采取何种态度?第四:必须制订哪些法规,以处理单一国家的私人企业,或者是多国的私人企业发射的外层空间物体所造成的非过失性损害。
      
      1.3 有关外层空间私人企业的法律的目前情况 以下讨论的空间法的规章,它们虽然仅具初步形式,但却代表着今后空间法研究应用的商业性方向。
      1.3.1 外空条约 外空条约“序言”提出了有关外层空间的“利用”问题。这个用词是不是也适用于商业上的“用途”?外空条约第一条规定:“天体之所有区域应得自由进入。”如果“利用”包括商业性开发在内的话,那它就会立刻涉及到天体之所有区域。正如外空条约第二条中规定:“外层空间不得由国家以主张主权或以使用等据为己有。”因此,对于私人企业是否应该按该条规定行事,换言之,即是否必须把在外层空间的“此种活动之性质、进行状况、地点及结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对于这个问题,按照登记公约第二条及第四条的规定,答案是肯定的。
      1.3.2 责任公约 “钱是根本”:国家对本国在外层空间的一切活动负有国际责任,这在责任公约第四条中规定:“一发射国的外空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外空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时,前两国应对第三国负共同和单独责任。”
      1.3.3 登记公约 在登记公约中,“发射国”一词就是指“从其领土或设备发射外空物体的国家”而言。也就是说,“国家”是用来表明登记公约所规定的任何外层空间物体的发射的,因此,私人企业对登记公约而言,具有双重关系:首先,从一个特定的领土内发射它的外层空间物体;其次,由所属国家决定登记内容。
      1.3.4 意见和结论 多年来,航天飞机和航天实验室在整个世界的不同发展阶段中,己经打开了私人企业朝向外层空间作为谋取巨大经济利益之潜在资源的眼界。因此,把航天活动的主要责任放在国家身上,这种强烈的趋势,在空间的实体法中是存在的。
      
      2 外层空间遥感
      
      2.1 背景 西欧早在1977年初就开始发展自己的遥感系统。欧洲航天局己经着手建立资料收集、加工、存储以至播送的中心网,包括作为遥感卫星资料地区接收中心的各个地面站在内。这个系统,称为“地球网”,是在欧洲航天局职责范围内进行工作。欧洲遥感方案的设计,同1980年以后计划的轨道飞行活动的太空实验室方案密切相关。
      
      2.2 存在的问题 虽然遥感航天器的制造与发射,可能是属于一个国家,或者是属于一个国际组织,但是它所需要的资料却是国际性的,这是由于该航天器是环绕地球作轨道活动的缘故。因此,自从遥感技术应用以来,国家主权问题就变成了阻碍建立起一系列有关遥感技术的国际准则的主要障碍之一。
      
      2.3 有关遥感的目前的法律情况
      2.3.1 由于遥感既是国家的活动,也是国际法其他主体的活动,因此,我们认为,国际法的一般准则,应该同样适用于遥感。
      2.3.2 联合国为世界各国在外层空间领域进行活动而专门制订的五种条约,也完善了一般国际法,它们也适用于遥感人造卫星。
      据此,我们可以推论说:不论是为了和平目的,还是为了军事目的,一切遥感,正像今天在广泛的世界范围内所进行的一样,全都是违反规定一般国际法的准则的,也是与联合国一致通过的任何一套规则背道而驰的。但是,第一个拟订外层空间使用遥感卫星的草约的,恰恰就在联合国内,而且又能是恰恰就在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草拟的。其中最根本的规定,集中表现在1967年的外空条约上,该约第二条清楚地指出:外层空间是非商业性土地。
      
      2.4 意见和结论 卫星遥感技术,对人类环境以及对自然资源的定位来说,是一种蕴含丰富的技术,以致就其重要性来说,把它比作对我们的环境方面的知识起影响的望远镜,是确切不过的了。在未来的岁月里,惊人的技术发展可能使得任何协议成为一纸空文。我们不得不接受无所不在的“空中之眼”,一直到有朝一日,规范的法律准则填补了遥感国际法规的空白,然而这个日期似乎太遥远了,以致当今的国际法学家无法遥感!
      
      3 结语
      
      探测外层空间、侦察各天体的伟大事业当然将会继续下去。当这些冒险事业进行的时候,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研究科学发现的每一新篇章,等待尚未解决的许多问题的科学回答,不断地留心在法律领域可能伴随一些新成就而来的变化需求,将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法律的新的一页将会加进那些己经成文的法律中去。法律的综合性将会增长。即使是现在,这种成果是值得注意的。虽然新规则中有些可能还不健全,但是它们都有适应时机的特点,随着科学的进步,这些规则形成了。因此在新领域里抓紧时机成功地制定了一套法律规则。的确,新篇章的一些概念和规则也可以适用于其他环境。有一些概念和规则体现了对整个国际法更广泛的贡献。外层空间的实际立法可能影响书写其他国际法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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