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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探讨 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时间:2019-05-01 03:21: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信息通讯技术的日新月异和Internet的低廉开放性,共同促使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同时却又带来各种安全隐患,使网络技术在商务、经济、生活等方面的应用面临诸多风险。对网络隐私数据(网络隐私权)安全的有效保护,如何从法律层面着手,创造出一个电子商务顺利发展的市场环境条件,亦是网络信息安全必须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法律防范;电子商务
      一、网络时代隐私权概念的发展
      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强调任何人均应有不受干扰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被动消极的权利。但在计算机出现之后,不断发展的电子数据处理技术,可以对个人资料进行全面的记录,再经计算机处理后,得以大量、迅速传递及利用,一旦有误用或者滥用,将对个人隐私或人格造成比传统社会大得多的危害。显然,这种趋势已经强烈威胁到个人资料的隐秘性,当个人资料轻易地暴露于有心人的侵袭与操控之后,个人隐私及其权益尊严将不可避免的受到危害。这样,传统意义上对隐私权保障的思考,就必须转向以“数据保护”为重心的思路上,于是出现了“信息隐私权”的概念,以应对网络时代隐私权受到的冲击。
      一般而言,网络隐私权,即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种利用的一种人格权。具体表现在:其一,网络用户在申请网上开户、个人主页、免费邮箱以及其他服务时,网络服务商要求用户登记的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宅电话及手机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其二,个人收入、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上网卡、上网帐号及密码、网上交易帐号及密码、网上炒股帐号及密码、QQ号及密码、网络游戏帐号及密码等。其三,个人电子邮箱地址。其四,个人网上浏览的IP地址活动踪迹及活动内容等信息。
      二、信息技术对网络隐私权的威胁
      在互联网领域有很多技术都对隐私权构成了威胁,这些技术通常被黑客所利用,有一些则是被网站本身所利用。几种典型的技术有:(1)Cookies。中文意思是“小甜饼”,是一个简单的程序,其功能却非常强大。除了可以记录网民访问过哪些网站之外,网民登录自己电子邮箱时的用户名和密码,在网站上留下的信息,甚至具体到在网站上浏览时鼠标的每一次点击等,“小甜饼”文件都有精确详细的记录,而且这种记录是完整的、连续的、紧密相关的。也就是说,从网民开始上网,到离开网络,其一举一动都完完全全地处在“小甜饼”的监控之下。目前,几乎每一个网站都发送“小甜饼”,它们就像是隐藏在网民家里的针孔摄像机,人们在家中的一切活动都被记录了下来,并被传播到任何感兴趣的人眼前。(2)网络窥探虫。一种大小为一个像素大小的图片,被安放在垃圾邮件里,用以监视垃圾邮件浏览者的一举一动。只要网民打开安放有“网络窥探虫”的页面,即使什么也不动,“网络窥探虫”也会将网民的IP地址、电脑的名称、打开页面的时间、所在公司的域名、所属组织及其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隐私信息发送给“网络窥探虫”的主人。(3)网络监听软件。这种软件可以监听的内容包罗万象,从POP3到网页、从电子邮件到聊天记录,所到之处,BBS、聊天室,甚至包括私聊的内容等,都再没有秘密可言。国际网络立法的严重滞后,使互联网上的网络监听处于完全失控的状态,网民的隐私受到广泛的、灾难性的侵犯。(4)网络远程监控。它是实时的,网民在电脑上的任何操作、通过这台电脑在网络上的任何活动,都会被监控软件及时准确地传送到操纵网民电脑的远程电脑上。由于远程监控软件具有很好的隐秘性,因而对它的防范比较困难。结合IP地址、“小甜饼”、“网络窥探虫”、网络监听、网络远程控制,完全可以把网民的所有隐私信息一网打尽。更可怕的是一些类似“特洛伊木马”的纯粹的黑客软件,它们对网络隐私的恶意侵害,甚至会引发计算机犯罪。
      三、网络隐私数据安全的法律防范措施
      (1)关注世界各国网络隐私保护的立法状况,加大法律监管力度。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模式,国际上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政策倾向:一是行业自律的模式,二是法律规范的模式。前者为美国所采纳,后者为欧盟、加拿大、我国香港及台湾地区所采纳,都制定了保护电脑个人数据的法令。早在1986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联邦电子通信隐私权法案》,规定了通过截获、访问或泄漏保存的通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情况、例外及责任,是处理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法案。1998年7月美国商务部发表《有效保护隐私权的自律规范》。欧盟国家则普遍认为,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个人的基本权利,应当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对消费者的网上隐私权加以保护,因此欧盟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严格的立法规制思路。1999年欧盟委员会先后制定了《互联网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相关法规,为用户和网络服务商提供了清晰可循的隐私权保护原则,从而在成员国内有效地建立起了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统一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事例表明,依靠行业自律已经不足以保障网民隐私权。1999年11月,互联网上最大的网络广告商DoubleClick以17亿美元收购全美最大的邮购资料库公司AbacusDirect,引发了隐私保护人士的高度关注,因为DoubleClick可能会将网上消费者资料与AbacusDirect的网下消费者档案整合起来,让网上消费者的真实面目彻底曝光。此外,一个名叫“目标商店”的网站,更是公然在自己的网站上明码实价地购买网民的个人信息,这家公司以一条个人信息12.5美元的代价,吸引网民介绍别人留下个人信息注册。2004年4月,互联网上最著名的网站Yahoo修订了自己的隐私政策,明确宣布自己有权向其数以千计的注册用户发送广告邮件和拨打销售电话。同时,Yahoo还宣布自己有权向用户发送宣传其自身业务的电子邮件,对于早先已选择拒绝接受任何广告邮件的用户也不例外。这些案例不仅充分展示了个人隐私被“商品化”的程度,也引发了整个社会的思考:网络从业者的自律是不是就足以保障网民隐私权。因此美国政府也开始倾向于通过立法方式规范对网民网上隐私的保护。在国内,从2002年9月30日开始,知名网站易趣正式开始实施“会员实名认证”。这样,易趣就彻底取消了网民在其网站上一定程度的匿名性。更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席卷中国企业界的建设“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热潮,各类企业包括网络公司和线下公司越来越重视对网民和客户个人信息的收集、挖掘和销售,随意买卖客户个人信息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再也不能漠然视之。2002年12月30日,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的民法草案,在人格权法一编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民法草案的有关规定,是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这其中并没有针对网民的网上隐私做出具体规定,这方面的规定散布在各种针对网络和电脑服务提供商的相关法规、条例中。根据世界各国保护网民网上隐私立法的趋势来看,制定中国的网络隐私保护法肯定是一个方向。(2)关注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权衡关系,有效保护公民隐私利益。网络隐私保护还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当个人隐私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究竟谁应当服从谁。这个问题的解决其实很明确,那就是,如果一味强调个别人的隐私权,会损害更多人的隐私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的时候,个人隐私就必须公开。我国公安、检察和司法部门在侦破案件、起诉罪犯和审理案件过程中,来自网络世界的诸如IP地址、“小甜饼”、上网历史记录等数据和信息,已经获得法律认可,在实际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个人隐私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才能放弃个人隐私权来维护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方面政府既要加强立法,也要督促行业自律,对于不够自觉的网站,应追究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网民亦应该提高警惕,培养保护自己网上隐私的习惯,以防范网络隐私侵权。
      参考文献
      [1]赵战生.我国信息安全及其技术研究[J].中国信息导报.2006
      [2]王晓红.电子商务环节下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策略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9(19)
      [3]吴婷婷.论信息安全与电子商务[J].科技信息.2010(13)
      [4]曹亦萍.社会信息化与隐私权保护[J].政法论坛.2006(1)
      [5]张伟.浅谈网络隐私权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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