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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如何发挥促进就业的功能【我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问题研究】

    时间:2019-04-29 03:33: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在保障失业工人的权益以及再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保证了失业人员的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的失业保险更注重事后的补偿,其抑制失业及促进就业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所以,从促进就业的视角去分析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通过改革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有十分重要的现实紧迫性和重要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研究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5-0100-02
      
       失业,是一个困扰世界的难题。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以及社会转型的逐步深入,失业问题在一些时期和地区几乎达到了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临界状态,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失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建立的失业保险基金,对非本人原因造成失业、中断收入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提供援助的保障制度。其既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促进就业政策的重要支柱。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从建立之初就确定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就业这个目标,但是在实践中,其作用仿佛就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方面做的很少。
       一、我国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依据不足
       我国1999年1月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了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第十条规定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这也就是说,失业保险条例明确了促进就业的费用范围仅限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费用,使用目地和支出项目有限。而且在实践中,失业保险基金在这部分的支出比例明显偏小。同时失业保险基金对预防失业的支出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预防失业的费用支出名不正、言不顺。这不仅影响了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长效机制的形成,也给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增加了难度,对就业工作造成了影响。
       (二)失业保险覆盖面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少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只覆盖城镇企事业职工,而城镇灵活就业者、农民工劳动者和个体从业者都没有纳入保护范围。尤其是对于失地农民来说,他们既不是城镇职工,又没有土地可以依赖,几乎各种社会保险都把他们排除在外,而他们又是真正需要失业保险提供帮助的人群。在法律上虽然规定农民可以参加失业保险,但是和城镇企事业职工在缴费比例和待遇方面存在差别,严重影响了其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由于制度上有缺陷,导致农民参保率不高,甚至出现不能参保的人群。即使是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城镇企事业职工,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条件,如要有失业登记、要有求职愿望、本人缴费满一年等等,这就导致了有些人虽然参加了失业保险,但不能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实践中,我国失业保险的享受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相比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所占比例太低,我国失业人数能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大多年份都低于50%,而且基本上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1]。
       (三)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效果不佳
       就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劳动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其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各级政府都建立了失业人员培训学校,目的在于为失业人员提供技术、心理上的支持,提高其职业技能,促进其再次就业,但事实上很多地方的培训机构形同虚设,常年没有培训项目,甚至因为经费不足,经常关门。为失业人员提供的职业介绍更是少之又少,甚至因为政府没有后期跟踪,很多失业人员在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相关失业、求职登记后,其是否已经就业都无从知晓。绝大多数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还是靠亲戚、朋友推荐,甚至是自谋职业。这也导致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明显没有得到发挥。
       二、国外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的经验
       (一)美国
       美国各州的失业保险费率是根据雇主的裁员人数确定的,即根据各雇主被裁员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前雇员人数的多少而上下浮动,也称“经历税率”。在这种税制下,让雇员继续在其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比缴纳较高的失业税更加划算。对于那些因进口增加导致工厂受到冲击和产品外销发生变化而失业的工人,政府为他们提供贸易调整津贴,最长可达52周,帮助他们重新获得工作。主要的援助内容包括再就业服务、求职补助、搬家补助、就业培训补贴等等。这些周到的补贴和帮助项目不仅提高了失业者的再就业能力,还扩大了就业的地域范围,而且解决了他们异地求职和就业的困难,增大了失业者重新获得工作的机会。针对因工作时间减少的工人的收人下降,实施“工作日减少补贴”,帮助雇主保留岗位。这项补贴项目可以帮助雇主保留需要解雇的雇员,避免因解雇雇员遭遇失业税税率的提高。当经济形势不利需要解雇工人时,可以利用这项补贴暂时渡过难关[2]。美国政府还建立了“一站式”的就业服务中心,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核心服务和强化服务,甚至当失业者较快找到新的工作的时候为其保留失业补贴用以鼓励失业者的再就业。
       (二)日本
       日本的《雇用保险法》旨“在谋求工人生活安定的同时,使求职活动容易进行,促进其就职并有助于工人职业的稳定,从而预防失业,增加雇佣机会,改善雇佣结构,开发和提高工人的能力,增进工人的福利”,这表明在政策上日本从过去的单纯重视失业后的生活救济转向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两方面的开支:一是失业等补助;二是失业保险的三项辅助性事业,即雇用稳定事业、能力开发事业和雇用福利事业[3]。日本的失业补助不仅支付给一般的失业者,用于保证其基本生活,对于重新就业者只要在其享有的失业保险期间有一定节余同样给予补助。对于不景气或产业结构调整等事由不得不缩小规模的企业,政府通过资助雇主对多余职工进行转业培训或照发工资,争取内部消化,力争不减员,从而进行劳动力的“储备囤积”。对在企业内部组织雇员举行职业讲习或技术训练的雇主,政府也设有适当的补助。政府还对雇佣高龄、残疾人的雇主给予资助,对在就业难地区,通过开创新事业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的雇主进行资助。同时,日本政府还为雇员发放教育培训津贴,接受公共职业培训的失业者除领取基本津贴以外,还可领取听课津贴、交通津贴等,如寄宿别处还可领取寄宿津贴,以此鼓励失业者更新、提高职业技能,增强求职实力。另外,对异地就业者,政府还专门提供旅费补助和住房援助。
       三、完善我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途径
       (一)从立法上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
       要从根本上解决失业人员的生活问题,还是要依靠再就业的实现,因此应该尽快修订《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把促进就业、防止失业放在失业保险的首要位置,在管理体制上明确失业保险机构和劳动就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之间的关系,做好衔接,使各个机构的作用充分发挥,使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有章可循。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尤其是要明确促进就业和防止失业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使促进就业经费来源有法可依。
       (二)调整支出结构,加大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费用的支出
       提高再就业能力,是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关键所在。要改变过去的以事后补偿为主的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办法,积极调整基金支出结构,提高促进就业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中的比例,同时增加基金的开支项目,改变过去的只为失业人员支付培训费和预防失业经费无处列支的局面。同时还可以对企业发放特殊津贴,帮助企业解决短期困难,从而避免裁员,实现长期的就业。对于招收失业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奖励,并对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提供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
       (三)采取差别费率,抑制企业解雇职工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经验,改变现有的统一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对于解雇人员频繁、解雇人数较多的企业,提高失业保险费率;对于劳资关系稳定,较少发生解雇的企业,适当减少失业保险费率。通过失业保险费率的浮动,加大企业解雇职工的压力,从而维护劳资关系的稳定,达到减少失业的目的。
       (四)积极探索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体系
       要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把灵活就业者和农民,尤其是要把失地农民纳入失业保险体系,取消差别对待,逐步建立统一的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和失业保险待遇。同时,要积极对农民进行就业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鼓励农民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五)推进职业培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要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通过计算机网络,为失业者提供完善的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引导失业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通过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失业者提供准确的就业信息服务,为失业者和用人单位搭建信息沟通交流的平台,加强区域间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信息的传递,定期组织异地招聘,促进失业者的再就业。
      参考文献:
      [1] 魏瑞清.浅议我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发挥[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8).
      [2] 刘宇栋.美国失业保险制度与政策借鉴[J].西部财会,2007,(9).
      [3] 李建民,王建柱.日本失业保险制度及启示[J].山东劳动保障,2006,(6).[责任编辑 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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