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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委托代理激励机制

    时间:2019-04-17 03:18: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问题。本文无意探讨具体的激励制度,而是从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角度出发,分析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以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并确保委托人目标的实现,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
      关键词:委托代理 经营者 激励 国有企业
      1 委托代理理论与经营者激励机制
      委托代理理论是建立在非对称信息博弈论的基础上的。非对称信息指的是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从一般意义上说,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者就是委托方,而经营者则是代理方。
      该理论认为:随着生产力大发展,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这主要因为,一是随着生产力发展,分工进一步细化,由于能力、精力和知识的原因,权利所有者事必躬亲地行使所有的权利的目标难以落实;二是随着专业化分工的细化,产生了一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能力、有精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代理过程中,委托人追求的是自身的财富越来越多,代理人则追求自身的工资收入及其待遇的最大化,由于二者的效用函数不同,就不可避免地使二者在利益上导致冲突。要使委托人的利益不会受到最终损害,代理人的行为必须有有效的制度安排。
      2 委托代理机制下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问题
      处在转轨经济时期的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有其特殊性。属全民所有的国有企业并不意味着直接由全体人民经营,一般由政府通过中间的层层管理层次委托给经理人员经营。所以随之产生了委托代理链:全国人民→政府→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我国经济体制的特殊性使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一些问题。
      2.1 存在严重的寻租问题,经营者的激励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国有企业委托代理中,寻租活动问题一是在争当代理人方面,由于代理人职位既得利益优厚,具有诱惑力,这就使得不少人通过行贿、拉关系等非正当手段座上代理人的位置,这种寻租活动使企业难以选出合格代理人,对那些有能力而当不上代理人的经营者难以产生激励作用,相反还会削弱士气;二是代理人上任后,不在搞好企业经营管理上下功夫,而把重点放在接近权利中心、找靠山、拉关系、疏通、哄骗、行贿等方面,往往导致公共权力的不合理运用及社会资源的畸形配置和浪费。滋长了腐败的社会风气。
      2.2 缺乏有效的评价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国有企业激励机制设置的关键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 一是怎样客观评价代理人的经营业绩? 二是怎样建立经营者的收入与业绩之间的相互关系? 政府对其代理行为的评价依据,一般习惯于以经营业绩为客观标准,并以此来决定对经营者的奖惩。但实际中,国企代理人行为在多具有不可观察性和隐蔽性,且政府通常以年度指标为经营业绩的评价标准,其片面性很强。
      2.3 国有资产最终所有者(全体人民) 对代理人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与约束。国有企业中,一方面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未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另一方面也缺乏外部约束机制。由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全体人民”中很少有人去实时监督委托人的行为,政府作为履行委托人的职能机构,并非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资本所有者,而是追求多元化目标的行政部门,因此没有内在行动去选择、约束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和道德的制约,很容易造成内外勾结、共同侵蚀国有资产的严重恶果。
      2.4 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人和代理人始终存在地位不平等和不对称问题,影响经营者工作积极性,导致契约实施的困难。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实质应该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契约关系。在签订契约的谈判过程中,委托人和代理人在法律上应该是平等的。但在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谈判中委托人地位处于绝对的强势,从而很为容易地改变对代理人的“要求”,经营者的经营能力会常常隐藏,积极性亦会降低。此外,由于国企委托人的地位相对比代理人处于绝对强势,委托人方面的道德风险问题产生的可能性较大。
      3 对策建议
      3.1 建立对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企业经理人员平等竞争机制和动态筛选机制。在国有企业经营代理中,必须将选用经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代理人应由符合条件的经营管理专家担任。政府应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己任;作为国有企业的代理人不仅要有责任感,还应懂得生产经营、善于发现合适的经营者并能够有效监督、协调下级经理行为。具体可从人才市场和资本市场两方面进行改革和健全。一是建设好职业经理人市场,改革委派国企领导人的局面,真正实现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二是健全和规范资本市场的法律制度,为国企的融资和资本运作构造良好的基础。使国企的经营状况在正常的制衡机制下获得根本的改观。
      3.2 建立经营业绩的客观评价体系。建立严格的经营目标责任制,使代理人利益与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率密切挂钩,采取有效的激励和约束。经营人在市场竞争中能够按时按要求完成经营目标的,可获得丰厚的奖励;完不成则面临撤职、降薪。在报酬激励方面,除工薪外,可考虑让经营者拥有股份期权,按比例参与企业利润分成,其所定分成比例既符合国家利益,又使经营者感到值得奋力去争取,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3.3 鼓励全体人民对代理人进行监督,并针对国有企业专门成立一个监督部门,对国有企业经营者进行监督,实行股票期权,使经营者自我约束监督。首先,对那些指出和举报代理人在国有企业的经营问题出现错误的群众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其次,鼓励人民持股,参与公司的共同治理。
      实行代理人持股、股票期权。这种方法是通过让代理人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方式,使代理人成为公司的所有者,从而有利于代理人利益和委托人利益保持一致。在国有企业中实行代理人持股,使经营者的收入和企业的业绩紧密的联系的联系在一起,降低代理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经营者实现自我激励和约束。
      3.4 确立国有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据法律赋予其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是约束国企委托人,激励国企经营者的有效措施。首先要解决怎样使双方的签约地位真正对称,提高双方承诺的可信度和约束力,在此基础上讨论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监督和契约设计问题。而要提高合同的真正约束力,必须以强有力的法律作为后盾。解决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人和代理人存在地位不平等问题,关键是使法律约束公正化。依据现代企业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在确立国有企业经营者地位的同时,明确其相应的权利,依法赋予经营者法人代表权力,使其有地位上和委托人平等的优势。代理人与委托人双方签约地位的不对称和不平等而导致契约实施的困难问题,是当前法律约束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要保证真正具有经营才能的人占据经营者岗位,让真正承担风险的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家优先权或选择经营者的权利,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一个一无所有者与国家这个委托人达到签约地位是无法达到对称的。在当前,代理人也只能“滚雪球”式地逐步成为资本所有者,必要时应出示一定的风险抵押,才能保证双方的承诺和威胁的可信度,作为所有者代表的委托人当然也应如此,因此,法律约束公正化,在委托人与代理人地位对等中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最为重要的。
      4 结语
      延伸对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就是对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问题的研究。反过来讲,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问题,就是委托代理理论最终要解决的问题。由委托人和代理人签订“激励相容”(在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代理人按照契约的另一方——委托人的意愿行动,从而使双方都能趋向于效用最大化)的委托代理合约,代理人在实现委托效用最大化的同时,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难以全面和准确的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代理人为了自身的效用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偷懒”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而对代理人的控制需要花费代理成本。这样,委托人只有通过委托代理合约和其他方法来激励和约束代理人的行为。本文从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角度出发,分析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以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并确保委托人目标的实现,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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