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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研究] 非国家工作人员6万40万

    时间:2019-01-21 03:29: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刑法将单位受贿罪从自然人受贿罪中分离出来,规定为独立的罪名,显示出此种犯罪行为具有其特殊之处,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未对此予以重视,而实践中这种犯罪行为却呈日益多发和复杂化的趋势,对社会造成很大危害。本文主要依据刑法的相关基本理论,围绕本罪的主体进行分析,以期对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国家机关;内设机构;私有性质单位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05(C)-0066-02
      
      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我国并没有将单位受贿行为列为独立的罪名,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商品经济日益发达,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一些单位钻政策法律空子,以各种名义大肆收受或者索取贿赂,其所衍生的负面效应已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凸显出来,由此,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从立法上肯定了单位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1997年刑法对该规定予以充分吸收,第38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自此,单位受贿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规定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之中。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以来对受贿犯罪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但是对单位受贿罪的研究却显出不足,一些理论问题尚未达成共识,致使司法认定也产生了颇多分歧。鉴于此,本文拟针对其中部分争议焦点,结合刑法基本理论作一简要分析,文中疏漏之处,还请方家指正。
      一、国家机关成为本罪主体是否妥当
      《刑法》第387条规定的第一种主体就是国家机关,从现实性来说,如此规定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就目前来看,触犯本罪的基本都是掌握着经济权力,能轻易地干预经济活动的有关国家机关,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本经济活动中,比如银行贷款、股票上市、建筑项目承包、房地产买卖、土地审批等,国家机关受贿的现象时有发生,危害很大。但是,从可处罚性来说,从1997年刑法修订时起就一直存在争议。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有:1、国家机关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的主要国家机构,它具有的人民性和服务性决定了其不具有谋取私利的动机和目的。假如某一机关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这种行为是违反人民意愿的,是超越国家机关职能和权限范围的,其刑事责任应当有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而不应当由代表人民意愿的该国家机关承担。[1]2、国家机关的经费都是由国家拨款的,如果对国家机关判处罚金,等于是国家将钱从左口袋移到了右口袋,完全达不到处罚的效果,而且为了保证能够继续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还必须立刻再次申请财政拨款,全过程看来似乎就是国家在自我惩罚。[2]
      笔者认为,国家机关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国家机关虽然是根据人民的意志设立,并为人民服务的,但是不可否认,国家机关也是实体,具体到日常工作中,任何国家机关均有自己的决策部门和执行机构,当它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的时候,体现的是人民意志、国家意志,但是当它滥用手中的权力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时候,体现的已经不是人民意志,而是单独作为一个实体机关体现出了犯罪意志,如果不进行惩罚,造成的负面影响显然比其他单位要大得多,长此以往,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高大形象会荡然无存,国家机关代表人民意志,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会变成一句空话。另外,有学者基于国家机关的财政拨款制度提出将本罪的刑罚改为单罚制,即只处罚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再对单位判处罚金。姑且不论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在法学理论上是否合理,这种做法至少存在两个缺陷:1、本罪的主体可以总括为国有性质的单位,虽然在财政拨款上有所不同,但是并不足以构成把国家机关单独分离出来的理由。2、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改为单罚制,都难逃偏袒之嫌,人们会认为这是法律给予国有单位的特权,会激起人们的抵触情绪。所以,这种做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不可行的。笔者认为,国家机关虽然是全额拨款单位,但是判处罚金刑并不会造成“口袋转移”的效果,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的财政收支是分开的,申请财政是为了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而缴纳罚金则是承担由于本身的行为错误而导致的不利后果,两笔钱的性质和用途并不相同,所以不能简单地看做是国家财产的自我转移。因此,笔者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机关成为本罪的主体是妥当的。
      二、单位内设机构能否成为本罪主体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关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关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关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200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很多学者认为这两个文件的规定有违法学基本理论,因为,虽然“单位”本身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但是根据各相关法律,尤其是民事和刑事法律,可以总结出一个合格的单位主体至少应当具备如下要件:1、合法成立。单位的设立应当是根据国家法律或行政命令,或者经过工商登记注册。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单位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这与其行为能力联系在一起,而行为能力是国家依法赋予其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3、具有一定的财产。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单位犯罪的,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这里的财产包括单位自己所有或者经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3]既然如此,按照法学理论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单位内设机构是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的,在诉讼中,内设机构也是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进行起诉或应诉的,当然,如果单位的下属部门经由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而可以行使某些职能,并且纳入了独立财政预算,则其本身就是一个合格的单位主体,而不能再被视为此处的内设机构。因此,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应成为本罪主体,如果发生了受贿行为,则应按自然人共同受贿来处理。[4]
      笔者赞同上述观点,但是有一点需要明确,两高的文件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注意到了我国目前处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之中,国家机构的设置和企业管理相对混乱,有时候很难区分单位和内设机构。有些特殊的内设机构客观上存在着独立的财产和利益,有行为能力,那么其所实施的受贿行为就应当按照单位贿赂犯罪来处理,但是这种情况毕竟不是通例,不能上升为认定单位贿赂犯罪的一般原则。
      三、本罪的主体范围是否应当扩大
      从《刑法》第387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强调的是“国家”或“国有”的单位性质,这很容易理解,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政治、经济体制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们不是作为管理者就是作为重要甚至主要参与者出现在公众面前,对经济的掌控自不必多言,正是由于它们的这种特殊地位,就决定了如果这些单位违背自己的职责,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或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利用手中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就会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国家机关和国有单位的正常职能活动也将遭受严重侵犯,人民对这些单位的信任也会大打折扣。
      但是,笔者在前文中也已经提到,我国商品经济日益发达,市场主体也日益多元化,虽然私法人或者私有性质的单位总体上在经济活动中仍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但不得不承认的是,私有性质的单位近年来发展势头强劲,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已经开始显露出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成为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它们在某些方面起到了政府或者国有性质单位无法替代或替代成本过高的作用,因此,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不再是国有性质单位的“专利”。但是依照现行法律,如果这些私有性质单位实际上作出了本罪的行为,却不能以本罪论处,只能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者其他罪名认定和处罚,这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现实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私有性质的单位也纳入到本罪的主体范围内,具体到法条表述上,建议不要再强调国家或者国有,统一为单位即可,同时考虑到毕竟国有性质单位具有特殊性,量刑上应较一般单位为重。
      综上所述,我国在单位受贿罪的研究上还不够深入,仅构成主体一项就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为了应对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的发展而出现的形形色色的单位贿赂犯罪,从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对本罪进行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作者简介:鲍晗,女,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08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
      参考文献:
      [1]贾凌,曾粤兴.《国家机关不应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载《法学》2002年11月.第38―39页
      [2]邓中文,陶泽华.《单位受贿罪遭遇司法困惑时的理性选择》.载《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第239页
      [3]李莉,任忠臣.《单位受贿罪研究》.载《今日南国》2008年8月.第170页
      [4]张智辉.《单位贿赂犯罪之检讨》.载《政法论坛》.2007年11月.第148―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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