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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自由迁徙权 浅析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时间:2019-01-21 03:27: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迁徙自由权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人格权一样,都是生而有之的。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宪法都对此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德国,意大利等国,在我国香港和澳门行政区的《基本法》中也有相类似的规定。在我国大陆地区,第一部宪法曾经规定了迁徙自由权,但因为种种原因在以后的宪法和宪法修正案中都从未提及。随着社会的发展,老百姓权利意识的增强,迁徙自由权重新回到了大家的视野中。本文就将对这一基本权利制度进行分析。
      关键词:迁徙自由权;户籍制度;基本权利
      中图分类号:D631.42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9(C)-0092-01
      
      一、对迁徙自由权的界定
      
      迁徙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迁徙自由是广义人身自由权的一种。人身自由是指人们的身体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迁徙自由是广义人身自由的一种,广义的人身自由是指除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和迁徙自由等内容。在宽泛的意义上,人身自由还包括人身自主、居止行动的自由等内容。这里的居止行动的自由就指的是迁徙的自由。
      迁徙自由这一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就变成了一种权利,即迁徙自由权。迁徙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自主选择居住地的权利,实质上是一种人格权,是每个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同时,她也是一种基本权利,是应该由宪法来加以规范和保障的。迁徙自由权虽然是一种宪法性权利,但是也受一定的限制。迁徙自由权属于自由的一种,因此也具有自由受限制的特征。迁徙自由权在当前我国最大的制约因素就是户籍管理制度,户籍问题一直都是我国社会的一大现实问题,户籍不解决就很难真正的实现我国居民在不同城市间的自由流动。迁徙自由权不仅指一国内的人口自由流动,还包括了国与国之间的人口迁徙。就国际之间的迁徙来讲,迁徙自由是指公民享有移居国外以及出入国境的自由,甚至还包括公民自愿脱离一国国籍的自由,如日本规定公民还有脱离国籍的自由。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禁止剥夺公民的国籍或者将公民驱逐出境,如马来西亚。有的规定不得剥夺公民出境后再返回国家的权利,如孟加拉和土耳其。
      
      二、迁徙自由权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迁徙自由权在我国,目前来说,只是属于一个理论上的观点,因为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对其作出规定。但是,追溯到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其中就对迁徙自由权做出了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然而,随着户籍制度的出现,这种宪法性权利也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最终从宪法中消失。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户口管理登记条例,其中规定,“公民从农村迁往城市,须持有城市劳动机关的录用证明、学校录取证明、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证明中的一种。”从此,“迁徙自由权”就不复存在了。严格地说,户籍管理条例的这项规定违反了当时的《宪法》,因为直到1972年,迁徙和居住自由才在《宪法》中消失。此后《宪法》几经修改,但“迁徙自由权”一直没有恢复。从户籍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其带有明显的歧视性色彩。为什么只规定农村人口到城市去需要持证明,而不规定城市居民到农村也要持所谓的证明呢?也许该条例在当时的中国出现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但在当下看来是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也不利于对社会秩序的维持的。现在,越来越多的老百姓要求恢复迁徙自由权这一基本权利,要求取消户籍管理制度。但是,有一部分人对于取消户籍制度也不免有些担心,他们害怕这一制度的取消就会使一些本地优秀的人才流向其他发达的地区,他们这种担忧并不无道理,但是,人才的自由流动并不是靠一个制度来调节的,相反,这是由市场决定的。
      
      三、对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的保障
      
      通过上述对立法现状的分析,我们知道,要对公民的迁徙自由权进行保障关键就在于恢复她的宪法地位,只有把她重新归入宪法的保护范围,得到宪法的确认,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才会得到实实在在的实现。
      (一)把迁徙自由权重新写入宪法。除1954年宪法对这一基本权利进行了规定外,在以后的宪法和宪法修正案中都未提及,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失误。在1958年我国施行户籍管理制度以来,我国居民在城市间的自由流动就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特别是农村户口的居民要进城打工更是难上加难,有些城市为了缓解这种社会矛盾,推出了诸如“暂住证”的制度,但是这种方法只是一时的手段,治标不治本,而且还曾引起了不良的社会效果,如“孙志刚案”。因此,要想根除这种事情的发生,就应该逐渐的取消户籍管理制度,要彻底的清楚这种制度,就应该恢复迁徙自由权基本权利的地位,把她写进宪法,得到宪法的确认和保护。
      (二)制定一系列相应政策和措施保障公民迁徙自由权。实现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迁徙人口享有平等的就业、就医、子女入学等社会福利待遇,弱化直至取消城市居民特权,除去户口上所附加的利益,打破城乡壁垒。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保障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实现。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应予特别保护。农民在社会中处于弱者的地位,对于他们应给予更多的支持与帮助,否则,迁徙自由也只能是个泡影。所以,政府要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对弱势群体有所倾斜,以保证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并且,要健全民意表达机制,特别是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来监督法律政策的实施。
      在给居民的迁徙自由权提供足够保护的同时,也应该有所限制。比如,在向大城市迁徙的时候,应该考虑输入城市和输出城市的人口比,输入城市的人口承载量,输出城市的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做到有张有弛,才能真正实现这一基本权利,切实保护好公民的合法利益,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秩序。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问清泓,问青松.迁徙自由权探析http://www.省略/newsinfo.asp?newsid=112685
      [2]中国新闻网:首部宪法曾规定“迁徙自由权”媒体刊文呼吁恢复http://www.省略/u1157019/d4870198.htm
      [3]李海霞.户籍制度改革与迁徙自由[J].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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