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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笔“饭钱”谁买单?] 饭前

    时间:2018-12-27 03:26: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本案例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甲的行为(招待吃饭、打欠条)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甲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法庭合议中,审判员基本采信了被告的主张,因被告主体资格不适而驳回起诉。作为该案的人民陪审员,本文作者认为驳回起诉对权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对社会公众而言也是难以理解和接受的,法律不仅要在立法宗旨上态度鲜明地向人们宣示保护什么反对什么,更要重视在立法技术上实现这一宗旨,法院的审理与判决,不仅是法律技术的操作,更是一种法律艺术、法律精神的实践。
      关键词: 饮食合同 纠纷 陪审思考
      
      一、案情简介
      
      被告甲任某乡林果站站长期间(1997年至2002年),在原告乙的饭店招待用餐共欠3600余元。2000年初,甲向乙打欠条一张,并约定至主动还款前以月息2厘计算。2002年,县撤乡并镇,某乡林果站并入乡农经服务中心。其间,乙多次找甲、乡林果站和乡农经服务中心,要求偿还欠款,但一直没有得到偿还。至2008年5月债务累计达1万余元。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甲的行为(招待吃饭、打欠条)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甲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认为,该笔费用确实用于公务招待,所打欠条也是其履行职权的体现,并且该笔债务在撤乡并镇中已经进行了移交,所以他个人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原告认为,饭是甲(带人)吃的,欠条是甲签的,并且没有加盖单位公章,原告已多次要求农经服务中心偿还欠款,该中心已明确表示不认可该债务,“谁吃的饭你找谁要”,所以甲必须偿还该笔债务。庭审中,法庭建议原告变更被告为乡农经服务中心,但原告拒绝变更被告。法庭合议中,审判员基本采信了被告的主张,因被告主体资格不适而驳回起诉。
      
      二、思考
      
      作为该案的人民陪审员,我认为驳回起诉对权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对社会公众而言也是难以理解和接受的,理由如下:
      1.从常理上讲,吃饭是一个双重性质的行为,吃饭既可能是个人消费行为,也可能是公务行为。本案中原告有选择被告的权利,即既可以起诉甲本人,也可以起诉单位(农经中心),由于甲所打欠条没有加盖单位公章(不论何种原因)也完全可以理解为私人行为(买单)。从事实看,甲任林果站站长期间,从2000―2002两年时间一直拖延欠款没有偿还,并且在林果站并入农经中心时,债务移交没有达成书面协议。因此,原告起诉甲是合乎常理的,“驳回起诉”是对权利人诉权的限制与剥夺。
      2.从举证责任看,被告乙距离证据更近,对该行为是公务行为,应负举证责任,但是在本案中,他未提供任何证据,只是依据原告甲提供的账单说明该行为是公务行为,所以他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所以法院驳回起诉对原告是不公平的。
      3.本案是饮食合同纠纷,消费方最基本的义务是吃饭“买单”,所以作为直接的消费者,被告甲应该先买单,然后可以向单位报销该笔开支,即该公务行为基本的程式应该是:吃饭―买单―索要发票―单位报销。而在本案中,甲吃饭欠帐,不仅违反了合同义务,更违反作为一个公职人员所应遵守的政治纪律和财经纪律。
      4.从“驳回起诉”所可能造成的社会效果看,公款吃喝(包括赖帐)是党和国家的法律,包括工作纪律、财经纪律所不允许的,也是老百姓所深恶痛绝的腐败行为。如果驳回起诉,“谁吃饭,谁买单,这么直来直去的问题,怎么走到法院就这么复杂?”权利人包括广大百姓就会怀疑法院是不是在保护这种腐败行为,是不是官官相护,法律、法院的公平正义就会遭到质疑,很难有好的社会效果,也不会有真正的法律效果。
      5.从法律的功能上看,法律具有社会评价和社会指引的功能,法院的裁判就是对某一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评价,也体现出法律所倡导的社会价值与行为规则。就本案而言,如果“驳回起诉”,普通百姓就会认为是对吃喝招待等行为的支持,就会否定社会主流价值,而大吃大喝的干部们则会更有恃无恐。这对于消除基层中公款吃喝等违法违规行为是极为不利的。
      作为本案的人民陪审员,我更多地是从道德的标准和社会的尺度去评判案件,目前基层公款吃喝是令行不止,“政府吃垮饭店”的报道也常见不鲜,法律不仅要在立法宗旨上态度鲜明地向人们宣示保护什么反对什么,更要重视在立法技术上来实现这一宗旨,法院的审理与判决,不仅是法律技术的操作,更是一种法律艺术、法律精神的实践。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 04.12.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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