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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保险金能否并用

    时间:2021-03-28 16:11: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劳动法的研究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紧密地联系,在具体应用时既要考虑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对劳动者给予倾斜保护,又要考虑给予用人单位适度的用工灵活性。本文围绕中山公司同意支付给员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保险金但是反对支付经济补偿金,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已经为员工朱某解决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问题,不需要支付额外的任何补偿金的案例,分析了三者的性质,以及是否能够一并主张。
      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经济补偿金
      一、案情简介
      朱某为中山公司某电器公司员工,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经认定为工伤,评为九级伤残,有六个月的停工留薪期。朱某受伤前公司未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包括停工留薪期间,发律师函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双方就工伤待遇协商未果,朱某提出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结果支持朱某提出的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仲裁裁决认为公司拖欠朱某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是事实,且公司确认朱某是因为没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解除劳动合同,故支持朱某的仲裁请求。公司认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二、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朱某受伤前公司未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包括停工留薪期间,则朱某可以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朱某为九级伤残,按《工伤保险条例》,朱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停工留薪6个月,6个月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本人9个月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
      依据《劳动合同法》,朱某因单位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而解除劳动关系,朱某享有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权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朱某评为九级伤残,享有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资格。朱某因不同的原因根据不同的法律分别享有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依据《劳动法》朱某因工伤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者并不矛盾。
      三、理论分析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之一,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分别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用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应由社保基金支付;未参加,两项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2.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按照法定标准或约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上一项极有特色的制度,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经济补偿金应被视为是劳动法上特有的和独立的解约经济补偿形式,是对因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而遭受损失的劳动者进行的补偿。只要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并未限定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的范围。无论劳动者是否为工伤职工,都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获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为了保护相对与用人单位而言弱势的劳动者,尽可能维持现有的劳动关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利,随意解除与企业员工的劳动关系,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解雇的是总经理这样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并不意味着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高级管理人员通常被用人单位赋予极大的经营管理权,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对企业进行管理的辅助人员,处于强势的管理地位,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劳动者。如朱某是高管,结果可能不同。
      3.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立法指定范围内的每一个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带有一定的立法强制性。社会保险强调个人缴费。但社会保险的缴费是完全建立在自助自保和互助互济基础上的。在遭遇法定范围内的风险时,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成员都可得到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的津贴。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劳动者所在工作单位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责任。
      虽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时间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但两项补助金的支付原因为工伤事故,而不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后,仍有权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享受一般员工应有的劳动权益。本案公司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和保险金的性质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出现工伤职工重复获取经济补偿的错误认识。
      四、结语
      虽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对工伤认定和赔偿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现实中,企业在处理工伤职工的安置和赔偿时,仍有很多问题。用人单位将失业保险金和经济补偿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混为一谈,有些用人单位有意规避自己应承担的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其做法是违法的。
      参考文献:
      [1]林嘉.《劳动法的原理体系与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5月第一版.
      [2]林嘉,杨飞.《经济补偿金的性质》[D].人民法院报,2005(7).
      [3]楊吉龙.《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可以同享吗?》[J].劳动保障世界.2015(6).
      作者简介:
      王皎焯(1993.10~),女,汉族,辽宁营口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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