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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离婚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时间:2021-06-16 12:03: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家庭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但当前女性提出离婚、当事人年龄偏小和闪婚导致的案件增多,暴力和夫妻两地分居导致离婚的案件也成为离婚案件一大部分。审理离婚案件中出现一系列问题,如举证难、女性在离婚中的弱势地位、财产分割问题复杂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从内外着手,大力发展经济,就地解决劳动力、提升自身修养、加强诉讼引导、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加重对未成年人和妇女的保护。
      关键词 离婚案件 审理 财产分割
      作者简介:雷方琼,中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广东陆河法院研究室科员。
      婚姻家庭类案件一直是民商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又以离婚案件为主。本文拟以陆河法院2010年和2011年司法统计数据为依据,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审理、分析和研究,总结出我院离婚案件的特点和趋势,并针对实际情况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我院离婚类案件的总特点
      我院2010年离婚类案件77个,占民事案件的60%,2011年结案65件,其中判决12件,调33件,撤诉20件,离婚案件的调撤率达到82%,2011年婚姻家庭类案件75件,占民事案件的58%,结案70件,其中判决21件,调解25件,撤诉24件,离婚案件调撤率达到70%。
      1.离婚案件数量基本持平,数值波动范围较小。
      2.离婚类案件占民事案件份额较大。
      3.离婚案件调撤率较高,多为调离。
      4.当事人年龄偏小化,婚龄较短。
      5.外出打工,经济来源没有保证的占离婚案件多数。
      6.文化程度较低的当事人案件占离婚案件的较大部分。
      二、离婚案件的类型
      我县地处贫困山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群众平均文化程度较低,人口较少,且外出打工者较多,就最近两年的离婚案件来看,我院离婚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提起离婚当事人的年龄偏小
      我县经济的发展基本还依靠农业,工业化程度较低,群众文化程度总体不高,绝大部分为农村人口,农村孩子进入社会较早,结婚时年龄较小,甚至有的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就已结婚。因年龄较小,思想上不够成熟,缺乏婚姻存续的基础,导致在婚后因为现实压力而提出离婚。近两年的离婚案件来看,80后提出离婚的人数占有一定比例。
      (二)女性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
      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女性在农村中的社会地位往往较低,主动提出离婚的女性只在少数。但近几年来,女性提出离婚的人数逐渐有所增加,在近两年的离婚案件中,女性提出离婚的人数与男性提出离婚的人数几乎持平。表明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渐提升,对婚姻幸福的期待值越来越高,在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又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求助于法律。
      (三)两地分居导致的离婚案件
      在最近两年发生的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者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因夫妻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导致夫妻长期分居而致使双方感情疏远,感情不和而起诉离婚的案件比例占了一半以上。无论是在外打工或是留守,夫妻沟通很少,一旦被外来感情入侵,豍长期积累,自然会导致二者分离。
      (四)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
      家暴在比较传统的地区一直是较为严重的问题,一些人有不良的生活习惯,如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容易产生家庭暴力,随着妇女受教育程度和经济收入的逐步提高,在面对家庭纠纷时,不再消极被动地面对,敢于通过离婚来摆脱桎梏寻求解脱。豎
      (五)“闪婚”而导致离婚的案件
      当前社会外出打工者很多都是经人介绍直接相亲,信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几个月甚至几天时间内结婚,这样情况下的婚姻相处时间短,没有感情作为基础,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容易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离婚。次类离婚案件在80后提起的离婚案件中比较常见。
      三、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离婚案件所占比例在我院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居高不下,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问题凸显。
      (一)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案子偏多
      在离婚案件中,公告案件和缺席审判的案件在判决案件中所占比重较大。这种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外打工的人员中,有的多年未与家人联系,杳无音讯;有的只与家人联系,但不告知详细地址,仍无法查找其下落;也有的因为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又拘于世俗不想主动提出离婚,而离家出走;更有甚者为外出避债而下落不明。不管是何种原因,都导致无法将应诉材料直接送达给被告,只能采取公告形式,而公告之后,被告仍不到庭参与诉讼的,也只有公告送达和缺席审理了。
      (二)当事人举证困难
      离婚案件主要涉及当事人双方感情问题,法律规定离婚需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也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会在外人面前表露。即使夫妻感情不和已是人尽皆知,基本也没人愿意出来作证,大家多奉行“劝和不劝离”的心理,故该类案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比较困难。并且从所提供的证据来看,多以结婚证、户口本为主,部分案件证人证言,往往也是当事人亲戚,与案件多有利害关系,法院审理中感情破裂的证据很难采纳。
      (三)女性在离婚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
      女性较之于男性,文化层度普遍偏低,一般认为诉之法院,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得她们不懂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女性当事人庭审时辩论能力较差,所举证据证明力不高,不知如何反驳对方,发言往往偏离焦点,带有很重的感情色彩,过分注重细枝末节,难以实现其诉讼目的。
      (四)离婚有引发社会问题的可能
      上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多是双方当事人存在矛盾,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比较激烈,在法院审判之后,报复当事人,造成当事人伤亡。更有甚者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法官或者当事人进行威胁,有引起全家族恶性暴力事件,有造成社会危害的可能。离异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离异家庭的孩子更容易产生自卑、压抑等情绪,这也导致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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