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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人热血沸腾的《红海行动》每个情节都与法律有关

    时间:2021-04-05 16:01: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电影《红海行动》的热播,观众热议不断。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撇开动作剧不说,剧中涉及的国际法法律的知识着实不少。

    1.公海打击海盗


      海盗的存在长久以来严重影响着海上运输航行的安全。对于海盗猖獗的海域,世界各国也是费尽心思地对其进行打击。何为海盗行为,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海洋公约》)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1)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
      (2)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
      (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
      (c)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简而言之,行为是需要发生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或公海上对船、航空器、人或物的非法暴力、扣留或掠夺的行为。
      任何国家均享有公海自由,公海上的船只应由所属国家进行排他性管辖,所以在公海上各个国家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对他国船只航空器行使国家权力,不过依据《海洋公约》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以下例外:
      “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和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的行动,但受善意第三者的权利的限制。”
      所以,在公海上打击海盗行为可以看作为是公海自由原则的一个例外,但也并非所有的人对于海盗行为均可进行打击和控制。《海洋公约》规定:
      “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进行的扣押,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扣押的船舶或飞机实施。”
      因此对于海盗行为的扣押主体仅限各国的军舰、军用飞机等。
      我国又是《海洋公约》的缔约国,在公海上对海盗的打击是履行公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大国责任的体现,完全依法依规。

    2.能否进入他国领海


      电影中蛟龙突击队在追击海盗的过程中,临沂舰舰长下令“绝对不能进入他国领海”这句令人印象深刻。我们从法理上来看,《海洋公约》在第三节中规定了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且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而第十七条规定:
      “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所以目前看来,只要符合无害通过制度,理论上可以进入他国领海,但对于军舰是否属于公约规定的船舶,世界各国具有巨大的争议。且海盗一旦进入他国领域我国再行使执法权具有侵犯他国主权的可能,虽然影片中那句太过绝对,但在当时情况下可能是一种命令。

    3.武装撤侨的法理


      撤侨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通过外交手段,把侨居在其他国家的本国公民撤回本国政府的行政区域的外交行为。而武装撤侨是指武装力量参与撤侨,体现在政府派出军舰、军机参与撤侨,是撤侨方式之一。
      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上述宪法等文件规定表明,我国军队等武装力量不仅有保卫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义务,同时也有保護其海外公民安全和利益的重任。
      另外,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也为我军开展武装撤侨提供了法律依据。国际法上的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性管辖原则是国家出动军队为侨民提供保护的法律前提。保护本国国民的生命和财产免受不法侵害是国家责任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
      由于需要将部队开赴海外,我军在开展武装撤侨时首先必须遵守相应的国际法规则,如联合国宪章、国际海洋法、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与国际航空法等,其中最主要的是使用武力规则的遵守问题。
      在这方面,意大利国家法学者安东尼奥卡塞斯教授认为,动用武力以保护在境外的本国公民要取得合法性,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本国公民的生命面临严重的威胁或危险,这些威胁或危险来自于恐怖分子发动袭击,抑或中央政权垮台,或者那些政府对于恐怖分子活动或类似的犯罪活动不予追究;
      (2)无法通过和平的手段营救他们的生命,因为这些方法已经全部用尽,或者使用这些方法完全是不现实的;
      (3)动用武力的唯一目的是救助或营救本国国民;
      (4)武力的动用与其所需要消除的危险或威胁是相称的;
      (5)一旦本国国民得到营救,武力动用即予以停止;
      (6)在国外动用武力的国家必须立即报告安理会,尤其详细报告它认为不可避免地要动用武力的原因,以及为此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步骤。
      其次,还必须遵守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如军舰和军机进入东道国领海及港口,或进入其领空,必须事先获得该国的同意或授权,途径第三国的领海、领空还需获得该国的事先同意,遵守当地国家的刑法、港口法、航空法、海洋法等。
      如果东道国政府已经完全陷入瘫痪而不能有效行使主权权利的情况下,在十分紧急和危难的情况下,军队也可直接进入其境内撤侨,但仍然必须尊重该国主权,不得卷入东道国的内部纷争,严格遵守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只有在受到武力攻击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武力自卫。
      当然,以上均非成文或成习惯的方式,需要在长期的发展和实践中总结优秀的经验和达成一致的共识才能对海外侨民的利益起到最大的保障。遇到紧急问题,中国永远在背后努力地为本国公民争取最大的利益。(来源:《检察日报》微信公众号、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责编:王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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