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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建国后我党对“三农”问题的探索

    时间:2021-07-11 16:02: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对“三农”问题一贯高度重视,几十年来不断探索最佳的解决方案,从建国初的土地政策调整到改革开放后以及新世纪连续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逐步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康庄大道。
      [关键词] 土地政策 一号文件 新农村建设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如何改变农村的面貌,建设繁荣、富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使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能够彻底摆脱贫困,是建国以来党的几代领导人和中国人民的理想和追求。在长期的艰辛探索中,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农业几十年来的改革发展历程,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一个缩影。
      
      一、建国初期我国土地政策的几次调整
      
      “三农”问题的根本是土地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经济体制经历了个体农业、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农业生产责任制等几种组织形式。新中国的农业是以土地改革为前提的。土地改革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内容。从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打土豪分田地,到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再到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我们党解决土地问题已有了几十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1950年土地改革,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土地改革运动是指新中国建立初期在新解放区开展的土地制度改革斗争。没收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在解放战争过程中,东北、华北等老解放区(约有1.6亿人口)已经实行了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广大新解放区尚未实行土地改革,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为数众多,封建土地所有制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为了彻底实行土地改革,1950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指示,开始在新解放区实行土改运动的准备工作。1950年6月,中共七届三中全会讨论了新区土地制度改革。随后,刘少奇在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代表中共中央作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阐明了土地改革的重大意义和党的方针政策。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共中央决定,从1950年冬季开始,用两年半或三年左右的时间,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在全国分期分批地完成土地改革。一场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在新解放区农村广泛展开。中共中央规定的土地改革的总路线和总政策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鉴于解放后的新情况,《土地改革法》将过去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此外,对小土地出租者也采取了保护政策,不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把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同时,采取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政策。为了深入地发动群众,各地政府都派出土改工作团深入农村,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会,组织农民向封建地主阶级开展斗争,建立了城乡最广泛的反封建统一战线。在土改中,对于地主分子,除个别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予以镇压外,都分给一定数量的土地,让其在劳动中改造成为新人。土地改革运动是有领导地分期分批进行的,每期一般经历了发动群众、划分阶级成分、没收和分配土地、复查总结等阶段。从1950年冬到1953年春,除西藏等少数地区外,土地改革在全国农村胜利完成。加上老解放区土地改革,全国大约有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分得了大约7亿亩土地和其他一些生产资料。
      这次的土地改革运动,是在人民革命战争已经取得全国胜利、统一的人民政权已经建立的条件下进行的,是我国历史上规模最大、进行得最顺利、搞得最好的一次土地改革运动,也是建国以来的第一次土地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彻底废除了持续二千多年的封建地主土地制度,建立了新型的“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翻了身,做了国家的主人。土改的完成,实现了生产关系的巨大变革,解放了长期被压抑的生产力,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为新中国工业化和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条件。
      2、1953年开始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即农业合作化的实践,把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由私有制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集体经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改造小农的理论。早在1943年,毛泽东就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农业生产有了发展。但是,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是小私有经济,它在发展农村生产力方面,有很大的局限性:①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的个体农民经济,生产单位小,生产技术落后,劳动生产率低,积累有限,经济力量薄弱,无力进行扩大再生产。②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农业与社会主义工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它既不能为社会主义工业化提供日益增多的商品粮食、农业原料,也不能为工业化提供必要的资金和工业品市场。③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具有不稳定性和脆弱性,经不起天灾人祸,发展下去,不可避免地要出现两极分化。这些情况决定了必须把分散的小农经济逐步联合成为合作经济。
      党在领导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明确地提出了自愿互利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既重视生产领域的合作,又重视流通领域的合作;在生产领域的互助合作方面,采取了三个互相衔接的步骤:第一步,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第二步,在互助组的基础上组织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第三步,组织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通过这些步骤和形式,逐步改变农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使农民逐渐适应而不感到突然。
      根据农村各阶层在土地改革后的经济地位和对互助合作的态度,中共中央制定了农业合作化的阶级路线:依靠贫农和下中农,巩固地团结中农,逐步地消灭富农。土地改革以后,贫农分得了土地,生产和生活虽都有了改善,但生产仍有困难,下中农也不富裕,他们对互助合作有较高的积极性,是农业合作化的依靠力量。中农,特别是富裕中农对合作化的态度是动摇的,因此对他们采取团结的方针。在中国,贫农和下中农占农村人口的60~70%,坚持依靠贫农和下中农,才能巩固地团结其他中农,战胜富农,比较顺利地实现农业合作化。对富农,在合作化过程中,有区别地逐步吸收他们加入合作社,通过劳动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民主革命时期,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曾经建立过各种形式的农业互助合作组织,积累了经验,但是作为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提到日程上来,还是在新中国建立以后。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到 1952年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已占全国农户总数的 40%,并建立了3600多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以后,在1955年11月和1956年6月又先后公布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用以指导农业合作化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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