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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排除合理怀疑”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借鉴意义

    时间:2021-07-10 00:03: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证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其自身内容丰富、观点繁杂,证明标准在不同法系国家的理论体系与实践中都存在着一些差别。英美法系国家奉行的是“排除合理怀疑”,大陆法系国家的表述是“内心确信”、“高度的盖然性”。我国则是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证明标准。随着我国诉讼理念的发展以及对证据制度的深入研究,我国不少专家学者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及“排他性”、“惟一性”这一标准过严、过高,无法达到。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在法律真实说的基础上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
      关键词证明 刑事诉讼 刑事证明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71-01
      
      一、“排除合理怀疑”概念解析
      “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国家通用的证明标准,最早产生于18、19世纪。这一证明标准的基本内容是在刑事诉讼中,起诉方证明被告人所犯被控之罪行,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权威的法律词典《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所谓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或者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这一词汇与清楚、准确、无可置疑这些词相当。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罪行必须被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方能成立,意思是,被证明的事实必须通过它们的证明力使罪行成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排除轻微可能的或者想象的怀疑,而是排除每一个合理的假设,除非这种假设已经有了依据;它是‘达到道德上的确信’的证明,是符合陪审团的判断和确信的证明,作为理性的人的陪审团成员在根据有关指控犯罪是有被告人事实的证据进行推理时,是如此确信,以至于不可能作出其他合理的推论。”时至今日,各国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定义仍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其现有的理论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向我们展示了极其重要的内容,这对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还是有着不容忽视的借鉴价值。
      二、“排除合理怀疑”是我国可以参考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是以客观性为认识基础,着重强调案件的客观事实性,对案件的认定要以是否达到客观事实为标准,它反映了长期以来我国在诉讼理论中证明标准是以客观性为主要特征的。英美法系通用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是注重证明标准中的主客观平衡性,呈现了表达形式的主观性和实质追求的客观性相结合的特点;在侧重证明标准中对客观性的追求和评判的同时又注重了人们的主观认识在诉讼证明活动中的重要性。关于我国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立法的构想,我认为在刑事证明标准立法上应当采纳“法律真实”标准的观点,并将具体证据运用标准规定为“排除合理怀疑”。就是在审查诉讼双方证明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基础上,判断公诉方的证据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其所要指控的犯罪事实,这是在做出有罪判决时所必须要达到的证明程度。关于这一立法建议,在由我国著名的诉讼法学家江伟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中已经做出了比较科学、合理的表达。其中的第148条建议把“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具体条文如下:
      在刑事案件中,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才能做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事实,尤其他合理怀疑的情形不能排出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判被告人有罪。
      这一建议充分说明了我国法学界对关于把“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刑事案件证明的标准,已经基本上取得了共识。应该说,在未来的刑事诉法修改的时候,这一建议将被采纳的可能性很大,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比较的科学、合理,确立时机已经成熟。
      三、“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实践中的运用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居于整个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高点,但是在证明体系中的不同诉讼阶段都应该有不同的证明标准与之相对应。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被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诉讼的不同阶段适用着,因此也就形成了在诉讼实践中相关证明标准认识的简单化和理想化。按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立案侦查的证明标准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逮捕的证明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做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都是“证据确实充分”。由于这些规定比较抽象,在实践中难以把握,而且不易区别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所以我国在刑事诉讼审判中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排除合理怀疑”是在审判阶段做出有罪判决时应当达到的标准,即定罪标准;如果在公诉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就应当宣告被告人为无罪。但是在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时,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可以低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建议以“盖然性优势”为适用标准。
      第二,“排除合理怀疑”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最低标准,例如在死刑案件中,适用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但这一标准并不违反“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定标准,也绝对不是该标准的例外,而是因死刑案件犯罪性质严重性以及判决结果事关人命所决定的。
      在我国,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有罪证明的标准,不但具有理论和立法上的依据,而且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来说明我国法律规定的标准,可以澄清司法实践中的很多误解。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有罪证明的标准,不但具有理论和立法上的依据,而且对于司法实践也具有更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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