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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

    时间:2021-07-10 00:02: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关于国家起源的理论学说,主要说明了人类是如何由自然状态进入到社会状态的。在西方政治思想中,社会契约论为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政权的巩固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出发,对社会契约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批判。
      [关键词]国家起源;自然状态;公共权威;社会契约论
      [中图分类号]A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4)09-0023-03
      社会契约论是一种用市场交易关系来解释政府的起源及其体制合法性的理论,也是西方国家学说的基石。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社会契约论的深入分析与批判,揭示了社会契约理论与西方民主政治的本质。
      一、作为社会历史观的不真实性
      西方社会契约思想就世俗源头而言可追溯到古希腊,古希腊的哲学家伊壁鸠鲁认为,“城邦”就是个人为了自卫而相互订立契约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也指出:“国家起源与人们相互的契约,……这一观点就是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1]在欧洲中世纪,整个西方社会就是建立在这种契约关系的基础之上,“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国王和封臣的关系、领主和农奴的关系,城市的地位和权利都是一种契约关系。“特许状”是最典型的成文契约。“在某种意义上,特许状是一种社会契约;实际上,他是近代政府契约理论产生的主要历史渊源之一。”[2]
      16世纪,随着新兴市民阶层的兴起,社会契约思想在西欧以及英伦三岛开始流行起来,法国思想家布丹指出,虽然武力和暴行是国家行为的来源和开始,但是武力不能证明权力的合法性,它需要建立在人们“契约同意”的基础上。从这一历史时期起,人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明确地引入了社会契约观念,“契约生活稳定地得到了承认,逐渐成为政治辩论和斗争的平常话题。”许多思想家以社会契约论为思想武器猛烈地抨击、谴责封建专制制度,到了17世纪上半叶这个“法学和政治学的‘论证’体系的时代,”[3]近代社会契约理论最终得以形成。尼德兰革命后,荷兰思想家格劳秀斯强调契约的价值,淡化暴力的作用,认为人们订立契约的目的之一是运用公众的力量,保证每个人的安全与财产。洛克依据英国的经验指出,社会契约论对结束专制统治的作用,国家即政府权力的性质“不是,也不可能是专断的”。[4]到了18世纪,社会契约论在欧洲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逐渐成为了一种主流社会思潮。
      贯穿社会契约论中最主要的思想是:国家并不是由上帝创造的,而是应该依据人们的智慧、知识来创造、以理性作为构造国家的原则。这些思想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诉求,并进而探讨最佳的国家形式究竟是君主制,还是贵族制或主权在民的民主制问题。毫无疑问,当代所有的西方民主政体都是建立在自由契约的观念之上。如果说社会契约理论是一种经济法学理论的话,那么,作为说明政府的起源与合法性的古典社会契约论便是这种政治学理论。严格地说,这是一种政治契约论,而不是社会契约论。之所以名为社会契约论是由于其原本是为了说明如何由自然状态进入到社会状态的。
      社会契约论能解释国家是如何产生的吗?马克思恩格斯的回答显然是否定的。他认为,国家作为一种政治共同体,无论是无产阶级国家还是资产阶级国家,都是通过一些条件的必然联合才形成,这“决不像‘社会契约论’中所描绘的那样是任意的,而是关于这样一些条件的必然的联合。”[5]不能从历史实际出发,不作具体分析,单单凭借“社会契约论”这一简单地按照主观设定的假说作为理论依据虽然方便、省事,但是据此是根本不可能对客观现实做出科学的说明。马克思指出,“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6]也就是反映商品交换关系的一种意志关系。在马克思看来,解释国家的产生、存在与消亡这类现象的原因,不能像社会契约论那样,从人的固有权利出发,从理性与人性出发。事实上,人根本没有什么固有的权利,以“社会契约论”来解释国家的起源是不科学的、不真实的。马克思认为只能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出发,探究其国家起源的具体原因。
      毫无疑问,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契约论的评价是客观的、中肯的,对于社会契约论中所阐述的民主内容是肯定的。但作为民主政体的理论解说,马克思则认为,社会契约论关于自然状态的论述不过是一种理论假定而已,是没有历史依据的,因此作为一种历史观是不科学的。
      二、社会进步作用的局限性
      17世纪初到18世纪末,社会契约思想得到更多人的关注,传播也更加广泛,但即使在这一历史时期内,社会契约论的历史作用也并非像某些资产阶级理论家所说的那样大,而且在资产阶级思想家内部也有不同的认识。英国著名经验主义哲学家休谟明确指出,社会契约论是以“自然状态”为起点的这种理论建构是毫无实际意义的,没有以事实为依托,是凭空虚构的。权力的产生不是篡窃便是征服,并非由于个人的同意。英国思想家斯宾塞也认为契约论是适用于经济生活的,人与人之间通过订立契约、履行契约开展合作;但是并不代表契约理论可以同样拓展于政治生活中。他认为,“不论是霍布斯,还是卢梭,他们所设定的模式下的社会契约的假设,是没有什么根据的。”他基于自由主义理念发问道,“这一契约是全体一致同意签订的,还是按大多数人的意志订立的?如果是后者,有什么理由来证明大多数人就拥有绝对的权力?”[7]政治哲学家施密特则从“全体一致”规则的角度批评“社会契约论”,指出当“全体一致”不存在时,契约不会使它产生出来;而当它确实存在时,也就无需契约了。[8]
      19世纪,西方功利主义思潮兴起,人们对社会契约论的关注度降低,其影响力也被极大地削弱了。因为资本主义制度已经确立,紧要的问题已不再是对其制度的合理性一般的哲理的辩护,而是要求关注政治制度、经济管理并作出与之相适应的具体的功利的辩护。这样,依据自然权利立论的社会契约被认为是无用的东西,取而代之的是法律权利论和功利主义。为此,边沁毫不隐讳地指出:“翻开史书,看哪一页记载了签订重要契约的隆重仪式?”“所有这些不过是个虚构”。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分析“关于原始契约和其他的虚构,也许在过去有过一段时期,它们有它们的用途。……但是虚构的理由现在已经过时了。”“这个怪物已经被休谟先生彻底摧毁了。”而且从法理上讲,社会契约论在许多地方无法自圆其说。政治生活的基础是现实的利益。“人类不可毁约的特权不需要建立在幻想的不稳固的基础之上。”“只有用功利原则才能解释国家的产生和存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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