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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二战后日本的社会保障文化理念

    时间:2021-06-30 00:00: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建立了“混合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了独特的文化理念,体现了“普遍主义”的原则,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社会保障文化理念;普遍主义;社会公平
      1 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念
      作为一种共同的认识,一般把社会保障理解为国家给予国民以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其制度是社会保障与公共救助。[1]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于1950年10月16日向国会提出了“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提案”,对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了如下定义:“社会保障就是对疾病、负伤、生育、残障、死亡、失业、子女多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贫困,从保险以至国家直接负担方面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对陷入生活困境者,通过国家救助,给予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与此同时,努力增进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以期全体国民都能切实享有有文化的社会成员应当享有的生活”。[2]
      2 二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日本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二战以后。战后,日本十分重视社会保障制度,1946年颁布的《日本国宪法》第25条明确宣布:“全体国民都享有最低限度的健康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国家应于生活的一切方面努力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3]随着战后经济的恢复和高速增长,日本逐渐建立起了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共有63种制度组成。[1]大致可以分为医疗保险制度、年金(包括养老金、国民年金、厚生年金与共济年金等)保险制度、就业(失业)保险制度等,基本上包括了社会保障、公共救助、社会福利、公共卫生及老年保健等几个方面。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与欧美相比较,无论是从内涵的动态变化、目的、功能,还是从保障费筹措的“三者均等负担”原则和发放原则等方面来看,都具有自己的特点,属于混合型社会保障制度。[4]
      3 二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意义
      虽然日本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较晚,但经过战后初步的形成期、经济腾飞时的发展时期、经济发展缓慢、少子高龄化问题凸显的改革期,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形成了以成套法规为依据,以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为运营主体,以审查制度为约束的运营管理机制。
      第一,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属于“混合型”社会保障模式,在战后经济重建中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凸显了效率和公平并重、义务和责任对等原则。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采取“第一支柱是基础年金,第二支柱是厚生年金”的方式,将普遍主义型和社会保险模型结合起来,对公共救济部分,依据由政府保证最低生活水平、收入保障和医疗保险部分主要依据贡献原则,在法律上强制公民加入,同时不放弃政府责任,在这个过程之中政府逐步加大财税投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营。这种“混合型”社会保障制度也充分体现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基本特征。
      第二,“国民皆年金,国民皆保险”的制度保障了绝大多数国民的基本生活,体现了“普遍主义”的原则。在日本,所有的国民都要加入某一种的年金,这一制度被称之为“国民皆年金制度”。日本年金制度的最主要特征在于它的普遍主义。“国民皆保险”一词是顺应“国民皆兵”的方针提出来的,随着1942年发起“国民皆保险运动”的展开,1943年底普及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在全国95%市町村得到了普及,所以这个时期也被称为“第一次国民皆保险时代”。[5]“国民皆保险”体制的建立,使社会各阶层均获得基本生活和医疗保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
      第三,战后初期为了协调劳资关系颁布的一系列法律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有利于维护劳资关系的稳定。1946年日本首先颁布了《劳资关系调整法》,规定了集体劳资纠纷的解决途径。1947年又颁布了《劳动标准法》,1949年颁布《工会法》,加强了工会的谈判地位和集体行动权,并规定设立三方参与的劳动委员会以协调劳资矛盾。以上三法合称“劳动三法”,构成了战后日本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劳动法律体系的形成,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协调劳资关系,有益于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重视社会保障立法、管理机构多元化、管理模式分权化,使各个部门和机构职责分明,相互制约,保证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和管理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约束,还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执行机构和审查制度,其职责主要集中于制订、实施、监督和落实社会保险的政策和计划,一般负责管理属于法定强制的社会保险;专业机构具体负责日常业务管理;社会团体协助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障事务。具体而言,参议院即国家的立法机构负责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厚生省负责具体条例、法规政策的制订和出台,是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机构,它下设10个厅局,10多个研究机构和20多个审议会。[6]
      第五,战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一直以家庭为保障单位,政府积极倡导家庭保障功能,增强了国民的自我保障意识和理财意识,协调了国家、团体和个人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社会矛盾,有益于社会的和谐。1979年,日本自民党编写的《日本型福利社会》其核心就是发挥企业和家庭的作用,鼓励人们自助、自立,减轻国家负担。[7]
      最后,根据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和社会形态,20世纪80年代之后,日本政府也在不断调整社会保障体制,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主要有以下四点意义。一是通过建立双层结构的年金保险,补贴年金,变革投保年期和支付年龄等措施,减轻了财政负担,纠正了过去各系统之间的悬殊,使全国的年金保险支付与负担趋向公平化。二是多渠道解决社会保障问题,采取把社会保障的负担从中央政府转向地方政府、个人及保险者的方式,增强了国民的自我保障意识。三是倡导社会保障事业的“社会化”,重视各社会团体和家庭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四是通过老年医疗制度改革和公共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缓解了社会高龄化带来的日益严重的问题。
      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了国民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社会矛盾,发挥了较为强大的经济调节功能,协调社会各项关系的稳定发展。当然,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医疗保险面临的资金问题、老龄化带来的养老保险的财务危机、护理保险制度的价格制定和费用问题等,[8]还需要长期、持续的改革。
      参考文献:
      [1]陈建安.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3,67.
      [2]吕学静.日本社会保障制度[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2-3.
      [3]刘小林.当代各国政治体制——日本[M].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270.
      [4]陈庄,胡令远.战后日本如何筹建社会保障体系[J].日本学刊,1994(5).
      [5]广井良典.日本社会保障的经验——以不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整备过程为视角[J].社会保障研究,2005 (1).
      [6]杨巍巍.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J].日本学刊,1995(2).
      [7]王伟.日本家庭变迁与老年人问题[J].日本学刊,2001(1).
      [8]崔万有.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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