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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利益平衡原则

    时间:2021-06-28 20:03: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现今社会的网络愈发发达,网络渗透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网络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网络的财产权益的保护逐渐受到重视,而参与者之间的权利的冲突也逐渐激烈。其中网络著作权的权益平衡问题愈显突出,但传统的著作权法显然已经不足以涵盖网络著作权中的所有问题。适应标准与运作规则的不明确使法律出现了漏洞,因此在网络著作权人、网络传播者和网络使用者三方中的权利义务分界变得非常的模糊,使三方失去了平衡。为了更好地维持网络著作权权益的平衡,加快完善网络著作权权益平衡原则逐显紧迫。本文对网络著作权权益平衡原则进行了浅要分析,并结合国外经验,对此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 网络著作权 平衡利益原则 合理使用制度 适用标准 运作规则
      作者简介:梁艳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1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17-06
      一、完善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利益平衡原则的意义
      在网络环境下,随着作品的数字化和非物质化作品类型的多样化,作品使用方式的不断增加,著作权的内容日益丰富多彩,在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得到了极大拓展,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面临新的冲击与挑战。平衡网络著作权人、网络传播者和网络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成为当今网络著作权重要解决问题。在网络的环境下,著作权的领域不断地拓宽,在法律还尚未规定的时候就要使用公平的原则,平衡好各方的利益。但完善的法律也应该出台,因此我们必须按照时代的发展要求,完善在著作权法里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利益平衡的相关内容,以适应当代的法制发展的需要,在新时代下保护好著作权人的利益。
      (一)有利于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著作权是指作者在法定的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豍其中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是指权利人的作品具有其独创,且其独创性能在网络上体现,并能人为实施有形的复制,因此权利人依法享有该专有权利。网络著作权人应与传统著作权人一样享有其著作权。
      网络的发展打破了在传统的传播方式下的著作权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平衡,这是由于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的内容不断延伸所导致的。网络著作权内容的不断扩大,法律的滞后性就体现了出来,这样著作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是传播者和使用者得到利益的前提,只有著作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才会创造出更多更好的作品,所以著作权是以保护著作权人为基础。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是因为传播者的不法传播者和使用者的不法下载导致的,是传播者和使用者私自扩大应有的权利的结果。要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就要法律限制、规范传播者和使用者的行为,平衡三方的权利义务,确立三者的利益归属问题,确保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受侵害。
      (二)有利于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完善
      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法律的制度会有一定的滞后性,新情况的出现造成了法律的漏洞。从在网络层面上的著作权的内容不断扩张,现有的法律显然有一定不足。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其重要内容之一。本人认为,在网络的环境下,合理使用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合理使用的范围必需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既不能消灭,也不能变为自由使用制度。应遵循网络下著作权利益平衡原则,维护三方利益。
      传统的著作权和网络著作权中有着一定的联系,其适用的保护制度也有联通。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在原则上均可以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但由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新的作品使用方式的不断产生,著作权保护体系面临着调整与变革,为此应该合理调整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冲突,著作权的保护在网络环境下应该适当调整。合理使用制度虽是对著作权人的限制,但对于著作权人的权利无限扩大并不利于著作权人权益的维护,只有在适当的范围内对著作权人的权益进行保护才能在保护其权益的同时也能激发其创作出新作品的动力。认真把握好合理使用的尺度是立法该面对的问题。
      在网络环境下,我国法律不断地更新法律以适应时代的发展。例如在2008年国务院颁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其目标是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版权战略提出的原则中,特别强调应“有效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对版权保护的挑战。妥善处理保护版权与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既要依法保护版权,又要促进信息传播。豎在不断适应网络发展,不断改善网络法的同时,也为适应全球化的新时代主题,在网络法的改革中不断吸收国外的优秀法律制度,更近一步地与世界接轨,使我国网络法能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二、我国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利益平衡原则的缺陷
      从2006年修正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来看。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与改革,我国有关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已经向前跨了一大步,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同时也不断地明确实施细则。
      但尽管目前我国对于著作权和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已经相对全面,最高法院对著作权法的司法解释也清楚明晰。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或者说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的依法行政与司法机关的司法审判,始终是关键环节。在相当一段时间里,我国的著作权执法都会是突出的问题。而且在另一方面,在网络中,著作权的适用对象还在不断的扩大中,却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适用标准不完善
      尽管在加入WTO前后,我国的版权法为了与国际条约接轨,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剔除了很多与TRIPS协议相抵触的条款,但还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不能很好地保持各方面的利益平衡。例如著作权的保护制度,著作权保护的目的在于激发著作权人的积极性和促进新作品的产生,使智力成果得以实际利用。但过分强调著作权人的利益,就会阻碍智力成果的传播和使用,同时也会侵犯相对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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