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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理学视域下再婚家庭子女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时间:2021-06-17 00:02: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再婚家庭子女经历了传统型家庭、单亲家庭之后,进入了重新组建的家庭,又一次拥有了完整的家庭环境。但是这一新的完整家庭同原始的完整家庭在家庭物质条件、家庭伦理关系、家庭文化等方面都存在着根本的不同。青少年时期是身体和心理成长的主要时期,更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再婚家庭环境的复杂性对生活于其中的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着深刻的影响。再婚家庭子女家庭教育中涉及到道德教育以及人际关系中的伦理规范,对于其中存在的伦理问题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 再婚家庭 青少年 家庭教育 伦理
      作者简介:刘春晓,河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伦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78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96
      再婚家庭包含多种形式,包括双方无子女的组合形式;男方或女方带一子女的组合形式;男方和女方均带一子女的组合形式;双方无子女,再婚后再育子女的组合形式;男方或女方带一子女、婚后再育子女的组合形式;男方和女方均带一子女,婚后再育子女的组合形式等等。在多种形式中,本文重点研究的是男方和女方均带一子女,婚后再育一子女的组合形式且前夫、前妻建在的家庭组合形式。
      一、重组家庭的家庭教育的相关理论
      (一)概念界定
      1. “伦理学”
      “伦理”指的就是为人处事应该遵循的道理和准则,也泛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伦理学实际上是关于道德的学科,其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培育道德人格、建立人的道德主体性、处理人际关系等。广义的家庭教育伦理問题指的是家庭教育的主客体之间的关系问题,狭义的家庭教育伦理问题是指家庭教育中的思想品德教育。
      2. “再婚家庭教育”
      再婚家庭中的家庭教育与正常的家庭教育存在着很大程度的不同,再婚家庭的家庭教育的感染性、延续性和权威性相对较弱。因为再婚家庭夫妻关系的复杂性,使得教育主体在对教育客体实施教育活动的时候,存在着很多诸如情感、能力、精力等其他因素的干扰。即便如此,再婚家庭教育中的父母“育人成才”的责任也不能减弱。
      (二)再婚家庭教育的内容
      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青少年必将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四有”新人,再婚家庭教育的培养目标同样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同时必须注重人格、价值观、心理承受能力、环境适应力和人际交往能力的培养,以及教育子女正确处理好与亲生父母和继父继母的关系。具体来看,再婚家庭子女教育的内容是与再婚家庭生活的具体情况相适应的。
      (三)家庭教育的意义
      家庭自古以来就承担着教育的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教育的作用非但没有减弱,反而在个人和社会的发展中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推动力。
      1. 再婚家庭教育对个体的意义
      再婚家庭的子女经历了两个家庭生活和两种家庭教育,两种家庭教育模式自然就会在青少年心中形成对比,那么哪一种家庭教育相对科学,哪一种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影响最深刻就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关系到青少年人格和价值观的形成、能力素质的培养,最后决定了青少年的发展前途和人生高度。
      2. 再婚家庭教育对社会的意义
      当今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都面临着重大的变革与转型,特别是人们的思想“抵抗”能力经不住多元思想意识的冲击,表现出了动摇和迷茫,自然在家庭教育中,这种危险的思想状态毫不掩饰地暴露在未成年人的眼前,再通过潜移默化的强大作用,使心智不成熟的青少年无力抵抗,如不及时引导纠正,就会造成家庭中代际的恶性循环,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隐患。
      二、再婚家庭子女的家庭教育存在的伦理问题及成因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人们的思想受到多元化的冲击,在家庭中的直接表现就是离婚率的提高。父母离异对子女的生活和心理造成了严重的打击。昔日亲密的父母关系的决裂,直系亲子关系的变迁,重组家庭后,新的家庭成员的出现,使生活于其中的子女心理活动复杂。
      (一)教育主体
      再婚家庭教育的主体是实施家庭教育,对再婚家庭中教育客体施加影响的主要力量,主体主要有亲生父母和继父母四种角色,这四种角色同样负有教育子女的责任,主要依与子女日常生活的远近不同,对子女进行教育的机会有多和少的差异。
      由于再婚的婚姻现实,很多继父母出于责任感和道德感,希望能够弥补青少年受伤的心灵,尽可能多地给他们关系和疼爱。不可否认,这样的教育理念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这种急切补偿的“好意”事实上违背了家庭教育的客观规律和原则。无论是再婚家庭还是传统的婚姻家庭形式,都要正确认识青少年的敏感性和可塑性。此外,更多的是亲生父母和继父母由于家庭关系的变更,无视或者推卸教育子女的责任、对于两个及以上子女实行差别待遇。不平等的教育观念即使对于受“优待”的子女来说也是一种误导,对于受歧视的子女带来的更是心灵和情感的伤害。
      家长能够成为家庭教育的主体,没有任何的硬性资格考证,只是由婚姻关系所决定,也就使得家长的素质参差不齐,有高有低,而家庭教育具有十分强烈的感染性,家长的消极情绪和错误的处理问题的方式展现在青少年面前,成为青少年学习的“榜样”。家长把自认为有益的东西强加到青少年身上,或者自认为青少年能够“自学成才”,使家庭教育成了无稽之谈。在再婚家庭的子女教育中,由于重新组合的家庭关系不融洽,家庭成员之间存在隔阂,家庭关系紧张,内部存在不平等的现象,家庭教育的又是以简单粗暴的单向性为主要形式,这样教育出来的子女必定是充满了问题与矛盾的。
      (二)教育客体
      教育客体即家庭环境中的被教育者,一般指的是青少年群体。再婚家庭中的青少年被动地接受父母关系的破裂、家庭关系的重组,家庭结构的变迁,这需要很大的内心承受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一般需要父母的正确引导。家庭的变故都会给青少年带来或多或少的影响,大量的事实证明,巨大的消极影响占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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