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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质依赖”前提下的婚姻与作为“宣言”出现的爱情

    时间:2021-06-16 16:04: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有没有真正的爱情,这是一个值得反复玩味的问题。既然人是一种社会的物质的动物,两情相悦的爱情,就不可能高蹈于物质之上而不受社会的牵制。
      
      “物质依赖”前提下的婚姻与作为“宣言”出现的爱情
      王建江
      当我们引发对“爱情”的思考时,往往会引起对另一种作为社会现象的“物质”的思考。这两种看似互不相干的现象,一旦被某种力量作用到一起,就变得富有张力而意味深长起来。
      当很多人面对“感情”宣称要以房、车等一定条件的物质作为“前提”时,当报刊网络电视等不时充斥的“多久的恋爱在最后摊牌的物质标杆前败下阵来”时,有时候不免恶毒地想,像注射了那个什么膨大剂一般的飞蹿的房价,某种意义上说,是不是也是这些“风气”在推波助澜?市场上的某双手恰到好处地掐准了世人的这一软肋,抛开制度层面暂且不论——给了高房价一个居高不下的有力支撑?而当更多的人被爱情的光环或者婚姻的标尺指引着走向“房奴”“车奴”“卡奴”一族的时候,他们的精神生活在物质压力下或许从此变得更加循规蹈矩了。
      有没有真正的爱情,这是一个值得反复玩味的问题。既然人是一种社会的物质的动物,两情相悦的爱情,就不可能高蹈于物质之上而不受社会的牵制。艺术作品里营造的纯真爱情的氛围,成了世人在这个日益功利化社会里的守望或者夜深人静时偶尔的畅想。某种意义上说,也反映了人的内心深处都有的这么一份对于所谓真正爱情的追寻情结。
      某种意义上说,只要不侵越道德尺度和社会法规伦理,“以物质基础作为爱情、婚姻前提”的某些不乏普遍意义的所谓宣称,当其仅是作为个体意义存在时,其实也无可厚非。这是个人的基本选择标准,无关道德。批判这种个体的现象,没有多大价值,倒是有扼杀个人自由选择的嫌疑。但另一个层面是,社会风气的席卷影响也是巨大的,个体的自由一旦无限膨胀,形成某种影响,产生气候,那就上升成为一个具有社会意义的问题。因为社会制度层面的个体自由是在法律伦理道德的框架内受约束的。当经济飞速发展,必有相对高消费的快速推进。因而也就不难理解,最基本的婚姻大事,会被裹挟了那么多的婚姻经济。据传有些城市,结婚没有几十万几百万的成本,想要实现几乎是不可思议的。也因此会有那么多的姻缘在物质利益的氧化下日渐斑驳,显出匮乏的精神语言缺失的本来面目。那么多的个体婚姻基础不平衡下催生的社会悲剧,也就并非偶然了。
      偶然跟一个朋友聊天时,他讲起,他认识几个非常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年轻人,对爱情婚姻的要求“并非很高,但有具备房或车或兼备的基本条件”。乍听之下,似乎令人惊讶。然静思之,也是平常。虽然理论上人都平等,然而站在某个人自己的层面上观照,他(她)的视域,大多在这个层面之上范围内寻求某种安全的所在吧。一方面是对爱情婚姻的物质要求,一方面是某些城市离婚率并非低下,这让更多准备选择的人产生了惶惑。于是物质的前提要求也就成了一枚相对可靠的筹码,以备感情不可靠时的不时之需。也就不难奇怪,社会上不少人所宣称的“宁可坐着宝马哭,也不愿坐着自行车笑”的论谈了;也不奇怪,“嫁人就嫁黄世仁,如果喜欢大春,就让他做情人好了”这些明显有违传统世俗伦理的所谓惊人之语,被不少人信奉了。
      而更大的问题是,这些宣言里,本身就隐藏着悖论:既然信奉的是商业法则择偶标准,那么,又如何让对方信任其选择。在这样连爱情婚姻中“真实的谎言”都没有生存土壤的环境下,这样的婚姻能有多稳固,这样的所谓爱情能走多远?这样的谈论投射出的,却是人的自我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说,类似“商业标准式”的择偶观所表现出来的,恐怕并非仅仅宣言,或许还有对某些社会不平衡现象的怨愤的宣泄与现代人精神价值追求的另一种形式的宣扬。
      
      
      当今,如何引导和教育青年一代,珍惜青春,确立真正的爱情观,组建自己的幸福家庭,成为社会有用之才,是当务之急。
      
      是什么导致传统爱情观崩溃
      许树青
      什么是传统爱情?传统爱情是从封建社会跨越而来,这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封建社会爱情是附庸观念,因为那时的婚姻是父母包办、媒妁之言结合而成的婚姻。男女双方是被动接受,主动培植的婚姻关系,女方是男方的附属品,家庭和社会地位不平等。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封建婚姻,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几十年来,在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指引下,逐步形成了传统爱情观。《北京文学》2010年第11期刊登杨立平的报告文学《生长在心中的向日葵》中的二丫与刘行军之间的爱情和该刊2011年第2期郭群的报告文学《燃烧之后的爱情》中的李伦与王晓丽之间的爱情,是传统爱情的代表,他们用自己的行动、泪水、痛苦、尴尬、欢乐、幸福书写了心美怀宽,真挚相爱的纯洁爱情。然而,这类令人感动,催人泪下的真正爱情事实,当今却不多见了。为什么传统爱情随着社会深刻变革的同时,亦随之发生巨变。其原因何在?笔者认为是外因和内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上个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大旗在中国大地拨云飘扬,尤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整个世界的面目逐渐敞开在人们面前,思想得到解放,那些先进经验和高新技术不断引进,一些污泥浊水,如西方性解放等,也不可避免地随之卷入,致传统爱情波谲云诡,这是外因。
      90年代初“民工潮”“打工妹”“停薪留职”“下海”“全民经商”等浪潮的兴起,给千千万万家庭带来实惠,不少人先富起来。由于人们经济地位的变化,生活环境的变迁,人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守旧思想亦被冲击……从而一些女子首先从穿戴、化妆、娱乐上开始向美的方面转变,如《幸福来敲门》中的江路是当时的典型代表。然而,有些女子在求美的道路上却逐渐失去了女人味,从淑女向低贱、从温柔向泼妇嬗变;有些男子从笃情向淫秽,从致富向放荡嬗变。为什么一说起“性解放”,社会上就出现男欢女爱,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包二奶、卖淫嫖娼……就像春蚕吃绿叶纷纭而至,却又深藏在街头巷尾的阴暗角落里兴风作浪,污染社会?归根结蒂一句话:整体公民素质和文明程度不高的内因起了主导作用。
      传统爱情的嬗变首先从家庭中升温。法国大诗人梵莱梨说,每个家庭都蕴藏着伟大爱情和特殊烦恼两种力量。家庭中的两种力量不断较量,大多数感情深厚的以爱情战胜烦恼,还家庭平静;以烦恼战胜爱情,家庭解体。90年代中期,笔者是主审民事案件的法官。民事案件是社会和谐与否的温度计,那时民事案件逐年上升,特别是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最大。为了找出离婚案件大幅上升的原因,笔者抽样审阅了189件离婚诉讼民事判决书,发现男女双方混合过错引起离婚的只有14件(属正常纠纷);在175件单方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中,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生女孩被歧视引起离婚的只占30%;而喜新厌旧与他人同居,制造矛盾,实施家庭暴力,与他人重婚,不尽家庭责任等违法和犯罪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占70%。过错方的过错不仅给无过错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精神创伤,不少男女因此而神经失常。危害最大的还是夫妻间的仇恨延续给了子女及其双方家人,影响面大,社会震动大。有的过错不仅是伤风败俗,而且令人发指。例如,A男与B女,从小同学,自由恋爱,婚后感情甚笃,生一女一男在校读书,本是美满幸福家庭。由于A男在外经商与舞女C长期同居,不给家中经济。一次A带C回家,不准B反对,且要求三人同床。B竭力反抗,A恼羞成怒,与C一起打伤了B,经单位多次教育,A不仅不改,反而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指出其过错后,判决不准离婚。结果A携C外逃不归。爱情就这样被一些人冲破道德底线,使那些良金美玉惨遭鱼网鸿罗。此时的行政部门显得苍白无力,法律滞后无法遏制家庭暴力的抬头。这类离婚案件,一般都是一头在外,一头在内,给法院审理工作带来压力,当时出现取证难、认证难、财产分割难、纠纷平息难的四难现象。它与传统离婚案件相比,其从诉(离婚是主诉)呈现多元化,不仅是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诸如私企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矿山开采权等分离之诉;公房承租权和房改中公房私买所有权确权之诉;遗产分割、责任田等确认之诉;医疗费及损害赔偿之诉等等。过错方不配合法院工作,竭力隐瞒错误事实,毁灭证据,转移财产,增加法院诉讼成本。因此,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破坏婚姻稳定,危害社会,竭力主张尽快立法,确认过错方依法承担过错责任。夫妻是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是稳定婚姻家庭的前提,也是婚姻自主权的重要条件(双方自主登记结婚),一方因违法行为破坏了夫妻感情,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侵犯了对方的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属人身权范畴。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或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过错方就应承担过错的民事责任,这是《民法通则》的一项基本原则,应适用于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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