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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检察机关参与林区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

    时间:2021-05-17 20:01: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林区治安综合治理是国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治林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积极参与到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十分必要。由于历史条件和社会诸方面的因素作用,当前林区治安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特别是随着林产经济发展,包含林权制度、林业行政管理体制等内容的涉林改革不断深化,导致了林业领域的利益不断多元化、复杂化,林区治安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参与到林区治安综合治理,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 林区治安 法律监督 检察联络点
      作者简介:谢建雄,福建省明溪县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科科长。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206-02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定》,对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在各级党委的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应该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林区治安的特点来统一研究部署。而处于林区业治安综合治理主治地位的检察机关,应如何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呢?笔者所在检察机关根据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围绕检察业务开展了以“打”为首,以“教”为主,“打、改、防、教”一体化办案机制,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毁林犯罪活动
      1.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对于公安报捕、移送起诉的毁林案件,只要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两个基本”的,都要及时作出批捕、起诉决定。2.对于重大案件应提前介入,快审快结,快捕快诉,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3.提高办案质量。注意分化瓦解犯罪分子。4.坚持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办案制度。5.积极参加专项斗争,密切与公安、法院配合。从重从快严惩严重毁林犯罪分子。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促进林检业务的全面开展
      检察机关在综合治理工作中,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调查研究,发现林业治安的新情况,新动向和其他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基层组织在贯彻落实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解决办法的报告,为当地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真正起到参谋和助手的作用。在具体方法上:1.结合办案进行调查。对犯罪的犯罪类型、手段、形态等进行分析,弄清原因和特点,以便采取措施。2.定向调查。即集中对某一地区出现的毁林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并通过检察建议引起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党委、政府的重视和解决。3.专题调查。即针对犯罪或综合治理中的一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写出专题报告,使问题得到解决。4.典型调查。即对同一类型案件中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调查,收到举一反三的效果。除上述四方面外,在调查研究中还要注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到情况紧急,重要的信息,要迅速反映,以利于党委和政府及时解决前面性的综合治理工作问题。
      三、大力开展检察宣传活动,并作为综合治理的中心环节抓紧抓好
      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在林区普及法律常识是一项十分繁重的战略系统工程。因此检察宣传工作是林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综合治理的中心环节和基本措施,它不仅是预防。减少犯罪的基础工程,也是实现林业长治久安之良策。检察机关必须结合当地情况,寓法制教育于娱乐之中,以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并以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为抓好林业治安奠定思想基础。
      四、结合办案,积极开展检察建议,配合做好做好调解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1.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形式,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它对于扩大办案效果,堵塞治安漏洞,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林业治安具有重要意义,检察建议的内容包括:发出检察建议的起因、有关单位在治安防范和综合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危害和经验教训。建议该单位及时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堵塞漏洞,消除发生犯罪的隐患,以及奖罚有关人员等。检察建议发出之后,经办人员应及时、主动地了解被建议单位的采纳、落实情况,使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有机地统一起来。
      2.当前林区容易导致上访的矛盾主要有林权纠纷,山林承包经营权纠纷,承包后的采伐运输补偿纠纷,乡与乡之间、县与县之间的交界争执等等,各种因素相互交错,各种利益错综复杂,如不及时做好调解疏导,容易酿成恶性的打、砸、抢等毁林事件。检察机关在林区治安综合治理中要注意发现上述苗头,及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调解疏导工作,若纠纷双方超出管辖区域,应及时报告上级检察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防止矛盾激化。
      五、建立林业检察室,切实搞好综合治理联系点,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林区治安秩序的管理
      1.检察室是新形势下的必然产物,是深化检察体制改革,增强检察机关活动的要求。在林区重点乡镇和林场等基础单位普遍设立检察室,有利于检察机关迅速及时发现犯罪,惩治犯罪,并方便群众的举报,更好地沟通检察机关和群众的关系及感情,更好地得到群众的支持,也有利于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发挥各职能部门和群众组织的地利、人熟、情况明、与群众接触面大、具有一定的制约力量等有利条件,理顺各种关系,逐步形成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同时注意建立健全基层护林、防火、治安、调解等群众组织,倡导制定乡(村)规明约,护林防火公约等,形成“群管群治”,走出“地方治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新路子。
      2.林区治安综合治理联系点是检察工作与林业工作紧密挂钩,综合治理的面上工作与点上工作密切结合的好形式,有利于解决一些发案率高、林业治安秩序乱的单位问题,有利于总结典型经验,推动一个地区林区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开展。但要切忌设点而设点。建立联系点应注意三个方面:一是联系点要选好;二是联系点的工作任务要明确;三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1)日常工作与联系点工作的关系,做到两不误;(2)检察机关抓联系点同党政组织的关系,既不能当“工作组”,又不能当“局外人”,要当好参谋和法律顾问,起推动促进作用;(3)认真处理打击惩罚少数与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关系。
      六、认真做好在社会上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五种罪犯的教育改造和不起诉人员的帮教考察
      一是要通过检察活动,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和安置工作,并配合基层公安、治保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回访考察,防止重新犯罪。二是加强对社会上执行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的五种犯罪的执行情况的检察,协助建立监视管教组织,落实监管措施,定期进行考察帮教,促进五种犯罪的转化。三是抓好对免诉人员的帮教、考察,促进免诉人员思想转化。对违法人员,受党纪政纪处理人员进行再教育,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七、加强生态环境检察队伍建设,认真开展“两个监督”
      注意提高生态环境检察队伍干部的法律业务水平和生态环境专业水平,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开展工作的需要。必须看到近年来检察机关对森林公安部门的侦查活动和法院的涉林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仍然处于比较薄弱的状态,表现为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对有案不立,大案化小,以罚代刑和量刑不当的毁林案件,没有办法大胆行使职权进行监督,有的毁林案件人员长期外逃,公安机关未采取有力措施追捕等不正常现象。因此,生态检察干部要在思想上克服消极畏难情绪,大胆行使职权,加强“两个监督”维护法律尊严。
      总之,检察机关在林区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中的工作,是全面的、系统的、多方位的。林区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有多大,因而研究、探讨这方面的课题也就有多大,这必须在综合治理的实践中继续深入地总结经验,用心研究检察机关在综合治理工作的地位、作用、参与途径及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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