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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困境与实践突破

    时间:2021-05-14 08:01: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面对日益严峻且复杂的火灾防控斗争形势,通过采取有效且合理的措施或形式充分调动并发挥基层公安派出所点多面广、接触群众最广泛、辖区情况最熟悉之先天优势,充分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切实把这支一线队伍的巨大能量释放出来,对于进一步夯实我国基层社会化火灾防控基础,势必会产生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与长远影响。
      关键词 公安派出所 消防监督管理 职责履行
      作者简介:鲍彦辉,河南省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防火监督。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164-03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最基础、最根本的战斗实体,是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广泛的基层单位,也是社会火灾防控的最坚实基础。消防监督工作作为公安派出所的一项重要职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部门规章一直作有明确规定。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公安机关警务机制改革和日益严峻的火灾防控形势,2013年9月,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现场会在南阳市召开,决定推广南阳模式,在各市、县级公安机关依托治安、消防部门,建立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机构,在直属派出所设置消防工作办公室,配备人员和办公设施,实体运作。由此,河南省关于在各地市公安机关设置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专职指导机构的工作全面铺开。截止目前,河南省所有地市公安机关都成立了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专职指导机构,虽然运行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但就已经发挥出的积极作用和能够预测到的前景来看,这个专门指导机构的作用是值得肯定的。
      本文主要以现实社会特定的主客观条件为基础,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所面临的困境和难题进行总结,探讨在火灾防控形势日趋严峻的现有机制体制环境中设置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专职指导机构对于解决困境和难题所表现出的实践优势,从而为切实做好基层基础火灾防控工作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一、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困境
      基层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现代化建设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现实需求。但就目前来说,虽然绝大多数公安派出所对法律赋予自身的消防监督职能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但由于主客观方面的种种原因,部分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实践中对于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履职不到位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公安派出所在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方面甚至处于空白状态。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不良现状呢?通过在实际工作中的感知和对相关论著的整理发现,这个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认识不清
      实践中,由于体制机制等固有观念的影响和公安工作涵盖范围广、任务繁重等各种主客观因素,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能在工作力度和工作成效上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具体表现有:一是在思想认识上,既存在消防监督机构怕公安派出所管不好而不想让管,也存在公安派出所怕管不了而不想管,加上消防部队“铁打营盘流水兵”的现役体制致使一些公安派出所陷入“为他人做嫁衣”的认识误区;也存在履行消防职责后一旦有了火灾事故将被追究责任的后怕,因此信心不足、干劲不大;一些民警甚至认为干消防监督工作是额外增加了负担,潜意识里将消防监督与其它公安业务工作分割开来,面对消防工作任务能推则推、能拖则拖、能躲则躲,能不干就不干。二是有的基层派出所特别是领导同志,总认为派出所日常工作已十分繁重且警力有限,自己家的主业都忙不过来,消防工作就算出现问题受到责任追究的概率也不大,所以基本上都是随着上级“吆喝”声的大小来决定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松紧,在重视程度上明显不够,在行动上缺乏支持和力度; 另一方面,既然上面有规定, 不少地方在行动上就出现了“ 上面抓一抓,下面动一动”的被动应付局面,即使抓也往往是出工不出力、走马观花,工作中敷衍塞责并不鲜见。三是由于消防监督执法权(如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临时查封、三停、罚款)的大部分都是公安消防机构在履行,惯性使然,多数消防行政相对人基本就以为消防方面的事都是人家消防队在管,对于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能缺乏应有的认知,工作过程中的抵触或对立时有发生,挫伤了部分公安派出所正常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能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由于不同问题的不同程度存在, 导致现实中部分派出所民警消极怠工、不作为、乱作为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进而造成基层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难以落到实处的尴尬现状。
      (二)权责不明
      按照古典经济学的假设,每一个正常人都是理性经济人,都有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其实,不止是个人,单位也存在同样的逐利行为倾向。基层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管理中的基础性地位和关键性作用毋庸置疑, 但在实际履职过程中,权责不明晰、机制不完善、奖惩不公平等突出问题均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公安派出所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是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某种程度的制度障碍, 如执罚权限的划分(罚款的额度、行政拘留的查处),执法主体资格的认证,执法案卷文书的归档管理等等,缺乏权威有效的规范或统一; 二是现行体制机制下设定的考评或测评,不同时间、节点、环节、岗位上的专兼职民警的培训以及火灾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等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推诿扯皮或得过且过; 三是尽管论及的相关内容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有笼统或原则性的条文,各省消防条例也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的合法性、规范化、程序化方面进行了大同小异的设计或构建,但始终都没能探索出一种操作性或有益性更为突出的实践突破模式,反而是迫于严峻火灾形势而催生出的各类 “专项行动”大行其道,周而复始、循环往复、层层加码、不胜其烦,极大地挫伤了一些基层派出所的领导、专( 兼) 职消防民警做好消防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直接影响了公安派出所基层基础火灾防控职能的有效发挥。四是考核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职能不平衡。实践中,虽然经过诸多努力公安机关把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履职情况纳入了业绩考核范畴,但从实际效果来看, 多数公安机关只有在分管领导重视下或消防部门提请下,才会制定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量化考评制度,但与切实形成一个统一的、硬性的、能关系到民警切身利益的考评机制还有很大差距,没有起到应有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扛杆作用不明显。即便一些公安机关制定有考评标准,大多也存在考评分值设置不当、考评方式方法简单、考评标准要求不高、奖惩措施落实不到位等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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