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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个体被害预防与高校普法实效的增强

    时间:2021-05-08 16:00: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高校对学生的普法工作应以预防大学生犯罪被害作为切入点,强调大学生被害预防,使大学生充分认识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以提高大学生被害预防意识。开展大学生被害预防的基本途径是消除大学生自身被害性因素,高校普法应通过加强对大学生被害预防的教育与管理以增强普法的实效。
      【关键词】高校普法 大学生犯罪被害 被害预防 普法实效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复旦投毒案”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一起投毒案,两条人命,不禁让人扼腕叹息,结合近年来高校发生的多起大学生犯罪和被害案件,如何增强高校普法的实效性,如何预防大学生遭遇犯罪侵害,这些问题都值得深思。青年大学生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普法工作的重点对象。具体到对青年大学生的普法工作中,应当注重法制教育的实效,着眼于法制教育的实际法律需求,科学设计与合理安排法制教育的内容与形式,增强其针对性与实效性。在高校中,应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的普及作为对学生开展普法的重要内容。
      高校普法应以大学生犯罪被害预防为切入点
      大学生犯罪被害预防即预防大学生遭遇犯罪侵害。近年来,高校在校大学生作为犯罪被害人的刑事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大学生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忽视针对自身的犯罪案件的可能发生,往往有意无意使自己成为犯罪的目标,预防大学生犯罪被害,保护好大学生的安全,维护校园稳定,形势紧迫,意义重大。
      普法应针对受众最迫切的法律需求,及时给予相应的法律服务,如此,才能达到法律服务效果的最大化。高校可以从学生角度出发,满足大学生维护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等切身利益的需求,激发学生接受普法教育的兴趣,积极有效开展普法工作。在普法内容的选择上,相对于宪法与其他部门法,刑法及与犯罪有关的相关法律知识更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作为犯罪被害人的大学生对与犯罪相关的法律应该更为感兴趣。从学生兴趣与直接需求出发,研究并普及有关大学生犯罪被害的相关法律知识,无疑会最大程度上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普法工作更有实效。
      预防大学生犯罪被害首先强调大学生个体的被害预防。大学生犯罪被害预防可以形成一个预防体系。社会为预防大学生犯罪被害而努力,大学生所在的学校、家庭及其本人为减少犯罪被害而努力。大学生本人的被害预防即个体被害预防对预防犯罪起直接作用,是高校预防犯罪的前沿阵地,大学生个体被害预防取决于大学生自身。大学生从自身做起,减少犯罪被害,是完全可能的,并且是必要的。
      强调大学生开展个体被害预防,提高犯罪被害意识是核心与关键。由于大学生身处校园,生活环境单一,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较少,人际交往范围狭窄,阅历浅,社会经验不足,社会化程度低,因此对犯罪发生的客观性、普遍性认识不足,防范意识薄弱,容易思想松懈、麻痹大意。大学生只有提高防害意识,加强观念预防,对可能遭受不法侵害保持一定的警觉性,主动从自身做起,减少与克服主客观方面的足以使自己被害的各种因素,才能远离犯罪,保护自己。
      提高大学生犯罪被害意识必须使大学生充分认识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大学生们可能会认为犯罪应完全归咎于犯罪人,被害人不应有什么责任,事实并非如此。有一门学科叫被害人学,是从传统犯罪学中分离而独立出来的。传统犯罪学侧重于研究犯罪与犯罪人,对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及犯罪预防的研究都是从犯罪者的角度开展的,自20世纪50年代起,在德国犯罪学家汉斯·冯亨蒂、德国精神病学家埃连贝格、以色列律师门德尔松等人的倡导下,被害人学脱颖而出。不论分析犯罪现象、探求犯罪原因还是设定犯罪预防对策等,都以被害人—即犯罪人的对立面的角度来进行研究,使犯罪学的研究更为丰满和科学。被害人学认为一个犯罪的发生发展往往是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二者的推动下完成的。积极的犯罪人和消极的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伙伴关系”,正是被害人影响并塑造了他的犯罪人。被害人通过其“被害性”参与犯罪动机的形成,诱发、促使并影响犯罪的发生、发展,甚至相当多的犯罪中,被害人存在过错甚至明显过错,因此,有必要增强被害人的过错责任感,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建立被害责任的追究机制。大学生应充分认识犯罪中被害人的地位与作用,切实树立防范心理。
      增强高校普法实效应加强被害预防教育与管理
      被害人的被害性是指被害人自身存在着的某些易遭被害的致害因素。大学生被害人自身具有的被害性特征往往促使自己成为犯罪人的犯罪目标,这些致害因素常常具有应当受谴责或者可以被指责的特性。减少犯罪被害,就应当减少那些可控的并且具有一定可责性的致害因素,大学生完全可以通过消除这些因素预防被害,从而预防犯罪发生。
      大学生被害具有可责性的致害因素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故意性的致害因素,可责性较大,这类致害因素通常招致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的发生,如易冲动,缺乏理性与自制力的性格,敏感、任性、好强、偏激,情绪化严重的不成熟心理以及对犯罪人首先武力挑衅,侮辱、谩骂,搬弄是非,实施粗暴、不道德的行为等。另一类为过失性的致害因素,可责性较小,这类致害因素往往导致大学生成为诈骗、盗窃、抢劫、强奸等犯罪的被害人。这类致害因素表现为社会阅历浅,防范意识差,过于单纯、轻信,贪利,易接受诱惑;喜欢铺张浪费,显富;生活懒散,疏于财物管理;女学生衣着暴露,举止轻浮,择友不善;不遵守校纪校规,如校外租房或深夜滞留校外不归等。
      大学生所具有的被害性因素可以总结为不良的个性心理与不当的行为表现,其中不道德、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最容易引发犯罪侵害。美国犯罪学家罗纳德·克拉克等人提出了“理性选择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权衡利弊,理性选择下所实施的,因此,减少被害性,增大犯罪风险,提高犯罪成本,就能一定程度上预防与控制犯罪发生。作为理性选择理论的发展,以美国犯罪学家劳伦斯·科恩和马库斯·费尔森为代表阐述的日常活动理论,认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与犯罪和被害密切相关,如果人们使自己处于危险境地的话,他们就会变成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因此,普法教育中普及犯罪学、被害人学的基础知识对大学生客观正确地认识犯罪与被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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