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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探析

    时间:2021-05-08 12:02: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长期以来,有关被害人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犯罪学领域,而在刑法学当中有关被害人问题的研究则显得比较缺少。因此,以刑法学视野来研究被害人问题可以使我国现有的刑法学理论更加完善,同时也有助于重新界定我国的刑罚权,从这一点上来看,研究被害人问题是具有重大的意义的。对此,本文阐述了刑法学中被害人的定义,分析了被害人在刑法学犯罪论中的地位,以及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因素的影响等等。
      关键词 刑法学 被害人 问题 地位 因素
      作者简介:罗田琪,河北省滦平县第一中学,研究方向:法学、经济金融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49
      犯罪的发生不仅会影响我国正常的社会秩序,同时也会对被害人带来各种不同的侵害。在犯罪学领域中,关于被害人问题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被害人现象、以及被害预防等方面。而在刑法学中有关被害人问题的研究则过于缺少。事实上,被害人问题对于我国的刑法学体系构建和完善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也表明在刑法学视野下研究被害人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在下文中主要从被害人问题的三大要素进行了初步研究,包括:被害人的界定、被害人的地位、以及被害人因素等等。具体如下:
      一、 刑法学中被害人的定义
      刑法学中被害人的确立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侵害行为的范围、二是侵害客体的范围、三是侵害对象的范围。
      (一)侵害行为范围
      侵害行为主要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被害人在犯罪发生过程中受到直接伤害的被称为直接被害人,而在犯罪过程中没有受到直接伤害,但在其它方面仍然受到伤害的成为间接被害人。 在刑法学视野中,犯罪人的处罚主要是根据犯罪人对被害人造成的直接侵害程度进行判断,而间接被害人由于没有受到直接侵害,因此不属于刑法学中被害人的范围,这也说明在刑法学中被害人的界定仅限于直接被害人。
      (二)侵害客体范围
      侵害客体实质上指的是被害人在犯罪发生过程中受到的身体、精神、物质等各方面的损失。在刑法学中,侵害客体是判断犯罪人处罚的重要依据。但事实上,被害人通常在身体上受到的伤害远远没有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大,因此,犯罪人对被害人精神上带来的伤害应考虑在定刑范围内。
      (三)侵害对象范围
      在刑法学中侵害对象必须是具体化的自然人或单位。通常人们对被害人为自然人的情况比较熟悉,但实际上被害人有时候也会是一些社会单位。但通常情况下来说,当被害人为单位时,严格意义上并没有真正的被害人,虽然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来看对社会利益带来了侵害,但实际上这种犯罪行为并没有对某一个人造成伤害。站在刑法学角度来看,这种情况是没有被害人的。
      二、 刑法学中被害人的地位
      从刑法学视野来看,被害人作为构成社会的一个部分,当被害人的各项权利遭受侵害时,犯罪行为的实质其实就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有部分学者认为,犯罪行为在虽然会扰乱社会秩序,但被害人的各方面权力不一定会遭受到侵害。笔者认为这种被害人权力为受到侵害的,事实上并不属于刑法学范围内。在刑法学中,被害人的存在是必然的,同时当犯罪行为发生时,被害人的权力必然会受到侵害。
      (一)在犯罪概念中被害人的地位
      从目前来看,被害人问题已经成为了我国刑法学领域重要的一个话题,但毋庸置疑的是被害人问题在犯罪学领域和刑法学领域中存在一定的联系。这就说明在刑法学领域研究被害人问题时,有必要对比被害人在犯罪学领域的地位。实际上,在被害人问题的研究上,我国一直都是将刑法学中被害人问题和犯罪学中被害人問题结合起来讨论的,比如:犯罪形式和犯罪实质。在犯罪形式方面,《刑法》中给出了具体的规定:“侵犯国有或者劳动群体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从该条法规中,我们不难发现犯罪行为中侵害对象不仅可以是某一个人,也可以使某一群体或单位。当侵害对象为个人时,被害人即为个人;当侵害对象为某一单位时,被害人则为某一单位,而在这种情况下事实上并不存在真正的被害人,这一点将在下文中会进行深入讨论。此外,当犯罪构成时,犯罪人和被害人一定是同时存在的,换句话说只要犯罪人构成了犯罪行为是一定会出现被害人的。尽管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被害人给出明确的定义,但事实上,我国《刑法》的各项条款已经对被害人的界定有所暗示。其次,在实质方面。我国的《刑法》通常将犯罪概念的实质看作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之所以会诞生这种观点,是因为《刑法》中将被害人看作是社会的构成部分,当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其本质事实上也是对社会构成了危害。这也说明犯罪的实质实际上就是对社会的危害性。但部分学者认为,犯罪实际上只是对国家的法律和社会秩序造成了危害,并没有对被害人的权力造成危害。从某些角度来说,该观点并不是错误的,但总体上来说,这种观点是具有一定的片面性的。通过犯罪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通常只有两种方式:一是对国家权力进行破坏、二是对被害人的权力进行破坏。换句话说,在权力被侵害的过程中,是一定会出现被害人的。而这也就是说,被害人是犯罪中必然存在的要素。
      (二)犯罪构成中被害人承诺问题
      被害人问题在我国刑法学中的研究数量较多,但通常情况下,刑法学中的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都只是停留在相关的概念和定义上,也就是在我国目前的刑法学领域中,对于一些具体的被害人问题还没有深入研究,比如:被害人承诺的类型、被害人承诺的构成条件等等。而在犯罪构成方面,被害人承诺问题还存在较大的争议。具体的观点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构成指导所有行为,换句话说正当防卫也是属于犯罪构成的范畴,但在实际中,正当防卫并不是归属于犯罪构成当中的,它顶多与犯罪构成保持并列关系。但这也表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被害人承诺问题和犯罪阻却事由之间存在极大的矛盾。并且从犯罪构成理论上来看,犯罪阻却事由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本质上都是区别于犯罪构成理论的。而这也是第二种观点的立足点,该观点认为犯罪阻却事由并不应该用犯罪构成的方式阐述其非罪性,而应该从外部,采用非犯罪构成的方式对其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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