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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犯罪观与刑罚观之比较

    时间:2021-05-07 12:03: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刑事旧派也称刑事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中后期,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思想基础,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旧派以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刑事新派也称近代学派,产生于19世纪后半期,是指依傍自然科学,用科学实证的方法分析犯罪原因,制定预防犯罪发生的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因为新派都是以实证的方法进行研究,又称为实证学派。新派又可以分为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前者以龙布罗梭和加罗法洛为代表,重视犯罪的生物学原因;后者以菲利后期、李斯特为代表,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新派是在对旧派的抨击和批判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旧两派的观点可谓针锋相对,在犯罪观和刑罚观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别。
      
      一、刑事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的理论基础比较
      
      刑事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在犯罪观和刑罚观等方面之所以存在重大差异,根源在于两大学派的理论基础不同。若不对这一根源进行探究,对于其他问题的探讨也不具有理论意义。两大学派的理论基础在以下几个方面差别较大:
      首先,两大学派研究中使用的方法论不同。从文艺复兴至19世纪中叶,受哲学上的形而上学思潮影响,西方的法律概念学说基本上处于哲学化时期,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就是在这种哲学思潮的影响下建立起来的。随后实证主义的思潮使整个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天地,人们对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进行反思,并将实证的方法引入刑法学、犯罪学的研究中,可以说,刑事实证学派完成了有思辨方法到实证方法的转变。
      其次,两大学派对于“人”的假设不同。刑事古典学派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该派主张人有从理性出发明白社会中的是非善恶、徒善远恶,,从而使自己的行为合乎社会规范和社会道义,即理性人的假设;近代学派认为理性人假设是一个毫无根据的虚构的神话,认为人的行为是受生理、心理等个人和社会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人是根据社会实践经验、内心体验和个人偏好出发的经验人。
      再次,两大学派的价值观不同。刑事古典学派认为,意志自由、理性是人性的基础,因此,人任何时候都只能作为目的,而不能主要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由此形成了刑事古典学派的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的世界观。而近代学派由于否定人的意志自由,重点关注的是具有反社会人格的犯罪人对社会的严重威胁,自然而然地将保护的重点放在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上。
      最后,两大学派对于刑法的评价对象的认定不同。刑事古典学派基于客观主义立场,认为每个罪犯都是有自由意志的理性人,犯罪行为是由其主观意思发动的,因此,行为和结果形成的社会危害性应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而刑事实证学派基于主观主义立场,认为犯罪是行为性格中反社会性的征表,行为人的内在个性是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行为人本身应成为刑法的对象。该派著名学者李斯特提出了“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这一著名论断。
      
      二、刑事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犯罪观之比较
      
      第一,犯罪原因上的自由意志论与决定论的差异。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只要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智力正常的人都有自由意志,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和辨别是非善恶能力的人,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在衡量利害得失的基础上自我选择的结果。如康德就明确提出:“我们必须承认每个具有意志的有理性的东西都是自由的,并且依从自由观念而行动。”新派则从根本上否定了自由意志,认为自由意志是人们内心的幻想。菲利指出:“我们不能承认自由意志。因为如果自由意志仅为我们内心存在的幻想,则并非人类心里存在的实际功能。”人的任何行为均系人格与人所处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 ,犯罪人犯罪绝非出于自愿,犯罪是由行为人的性格和环境所生的必然的现象。
      第二,犯罪分类上的行为标准与行为人标准的差异。由于刑事古典学派关注的焦点是犯罪行为、刑罚与已然之罪,不重视对犯罪人的考察,所以,刑事古典学派对犯罪的分类基本上是立足于犯罪行为的特征或者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类型。近代学派建立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注重对活生生的犯罪人的研究,所以其对犯罪的分类立足于犯罪人的特征,或者说,新派所关注的是罪犯的分类而非犯罪的分类。
      第三,犯罪对策上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差异。刑事古典学派中的康德、黑格尔等人甚少提及犯罪对策问题,在他们看来,犯罪不过是理性人的自由选择因此,刑罚只是对犯罪的报应,除此之外不应当追求任何目的。而刑事古典学派中的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等人则从功利的角度出发,认为刑罚应当追求一定的目的,这个目的就是预防犯罪。总的来说,旧派在犯罪对策问题上主张以刑罚为主要甚至是唯一手段的一般预防主义。而新派在犯罪对策问题上主张社会防卫论和特殊预防主义
      
      三、刑事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刑罚观之比较
      
      第一,两大学派在刑罚根据上的对立十分明显。刑事古典学派分为报应论和功利论两大阵营。报应论者认为,刑罚正当化的根据在于报应的正义性,而功利论者则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报应论者认为,只有事先明文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所受的刑罚,依法进行定罪和适用刑罚才是正当的;而功利论者认为,只有做到了罪刑法定,才具有防止犯罪的前提。报应论者认为只有对刑之以外的行为及其损害结果予以追究,才是公正的;而功利论者则认为,只有刑之以外的行为及其结果有可能造成损害,才有预防的必要。
      社会防卫论认为,刑罚具有防卫社会的目的,应当针对行为者的反社会性格或人身危险性大小而科处各种防卫处分,以达社会防卫的目的。龙勃罗棱指出:“犯罪是必然的,社会根治犯罪亦为必要,而惩治犯罪不再对社会作恶,亦为必要。只有这样,刑罚才有功利可言,并断言除自然的必要与自卫的权利以外,刑罚再无别的根据。野兽食人,不必问其是否生性使然。所以,只要看见野兽吃人,就可以将其毙之。禁锢疯人,亦同此自卫原则。刑罚必从自卫立论,方无可反对之余地。”?菲利指出:“我们坚信,科学真理的成就将把刑事司法变成一种自然功能,用以保护社会免受犯罪这种疾病的侵害,铲除所有今天尚存在的复仇、憎恶和惩罚等未开化时代的遗痕。”李斯特也认为刑罚不是对犯罪行为的事后报复,也不是对他人的恐吓,而是对那些危险状态的体现者采取的预防措施。
      第二,两大学派对于刑罚的机能的认识不同。刑事古典学派基于一般预防的立场,认为刑罚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有效运行,刑罚对于罪犯的作用主要是威吓,刑罚是对犯罪的要价。费尔巴哈基于心理强制说认为,在法律中规定刑罚的目的,在于警告可能成为犯罪者的社会上的人不要实施犯罪行为。即通过制定刑法,确立对犯罪人实施刑罚处罚的一般原则,对一般人加以心理的强制,使之不敢实施犯罪。同时,为了防止犯罪,必须对犯罪科处刑罚,使犯人知道刑罚所加的痛苦比由于停止犯罪所产生的不快感更大。因此,刑事古典学派的一般预防主义如果被过分张扬,则有趋于严峻刑罚的势头。
      回看刑事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19世纪中叶后,它们在刑法学理论上互相对峙,互比雄长,但从刑法学发展的整个历史来看,与其说两派是对峙的关系,不如说两派是继承的关系,即新派是对旧派的继承、阐扬和突破。试想,如果没有旧派在刑法学理论上的奠基性和建构性工作,何来新派对旧派的批判与反动?如果没有旧派的深拒固守甚至片面偏执,又何来新派的猛攻猛打与纵深发展?二者在学术的关系上是一种继承、超越的关系。两派的片面与固守并不妨碍刑法学的进步与繁荣,这种互补的片面正是西方刑法学长盛不衰的真实原因!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德】康德著.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2}【意】菲利著.实证派犯罪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
      {3}刘麒生译.郎伯罗梭氏犯罪学[M],商务印书馆,1938
      {4}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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