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罚体系结构改革的缺陷及完善
时间:2021-04-28 08:01: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人
[摘 要] 主刑和附加刑构成了我国的刑罚体系结构,大致来看已经形成了一个完备的体系,但还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完善,这就是本文要探讨的话题。
[关键词] 刑罚;刑罚体系结构;缺陷;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 D9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6-125-1
我国的刑罚体系结构存在不足,它的改革进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必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罪责相适应原则是刑罚体系结构改革的关键,与此同时要与现实相结合,实现刑罚目的最大效果,切实保障犯人的合法权益。
一、刑罚的相关内容
我认为,刑罚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处罚犯罪,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特定机关依法执行的严厉强制措施。它的本质是给犯罪者带来痛苦和教育意义,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所要达到的理想效果,预防犯罪,给人们以犯罪畏惧感,进而体现法律的惩罚性和严厉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它具有惩罚,改造,教育,鼓励等功能。我国刑罚体系结构的改革,对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在惩治犯罪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促进了中国的法制建设。
二、刑罚体系结构的缺陷
(一)死刑过重的问题
我国死刑制度历史悠久,是历代统治者治理犯罪最严厉的惩罚,具有很强的震慑作用。我国已经进入了法治社会,现阶段仍旧存在死刑,但伴随着相关学者的努力,减少死刑是我国未来的一大发展趋势,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甚至可以废除死刑。但是目前我国死刑数目过多,死刑过重,有些罪名不需要处以死刑,并且死刑过重不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二)生刑过轻的问题
生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如果在没有规定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加重刑的情况下,判处的有期徒刑过轻,就违背了当严则严的原则。无期徒刑在实践中也有违背当严则严的思想,它的期限有时并非无期,可以通过减刑转化为有期徒刑。同样的,死缓在执行期间,如果犯罪人表现出色的话可以改判为无期徒刑,顺理成章也就能减为有期徒刑,这实际上放纵了犯罪的发生,违背了当严则严的思想。
(三)没有起到罚金刑的效果
罚金刑是一种对轻微犯罪的处罚方式,但实践中轻微犯罪的处罚方式往往是短期自由刑,现实中对罚金刑使用较少,起不到其独特的预防作用,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
三、我国刑罚体系结构改革的完善措施
(一)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将完全封闭的劳动教养转化为半开放的劳动教养,被教养人可以在规定范围内自由活动,可以与外界通信保持联系,节假日开放劳教场所进行探望,充分保障被劳教者的权利。
(二)可以考虑社区服务式的处罚方式,让犯罪者付出劳动来补偿社会,这样不但惩罚了犯罪而且教育了犯罪者,增加了他的社会责任感,同时减少了国家专门的经费,百利而无一害。
(三)我们要确定罚金刑的法律地位,增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完善罚金刑的可操作性。让社会实践中轻微犯罪处以罚金刑,符合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四)减少甚至废除死刑,完善我国立法制度和司法程序,规范量刑标准,从而使刑罚处罚公正,公平使我国刑罚体系结构更加完善合理。
我国的刑罚体系结构的完善应顺应社会历史发展的潮流,只有这样我国的法律体系才会进步,才会更加完善,才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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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郜晶晶(1991-),女,汉族,河南驻马店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闫铎(1990-),男,汉族,河南漯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