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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实施现状及对策

    时间:2021-04-23 04:01: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模式在检察机关运用以来就备受大家的关注,该工作模式的开展,对保证犯罪嫌疑人人权、规范办案程序等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首先分析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模式实施的意义,然后分析现阶段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施中存在问题,最后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希望能够为检察工作贡献自己绵薄之力。
      【关键词】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现状与对策
      引 言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就是在检察机关侦查犯罪案件过程中,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需要全程不间断的进行录音录像。这种工作模式能够将讯问现场公开化,是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了检察机关工作的规范性,对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意义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全程不间断地进行录音录像。而检察机关采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模式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检察机关在讯问过程中采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增强办案干警的法制观念,能够规范办案行为,提升文明办案的程序。同时这种模式下,办案干警逐渐转变依赖口供、根据口供寻找证据的办案观念,办案更加符,合时代的需求,逐渐形成了深入调查、全面取证、供证相辅相成的模式。
       第二,有效的保证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在讯问过程中采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模式,就是为了通过客观的记录,强化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力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人权保障,避免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提升了办案的透明化、社会化、公开化。
       第三,能够有效的保护办案干警。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翻供、诬陷办案干警的情况屡见不鲜。而采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模式,将讯问的全过程有效的记录,能够避免这种诬陷行为,对办案人员声誉具有很强的保护作用。
      二、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实施现状
       现阶段,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实施过程中还面临着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全程的定义不够明确。目前,检察机关讯问过程中相关制度不够完善,对于全程的定义不够明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般是单次讯问全过程,是从犯罪嫌疑人进入讯问现场开始,一直到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中签字为止。然而,讯问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过程,讯问前还需要做大量的辅助性工作,中间环节中很可能出现非法取证的情况,这些环节并没有进行录像。
       第二,保密工作有待提升。当今社会,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办案人员只有掌握有效的信息,才能在与犯罪嫌疑人的斗争中占据主动,因此,涉案信息的保密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然而现阶段采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模式下,对于保密工作却没有严格的规定,对相关的操作也没有提出相应的要求,如果相关的录音录像文件流出,就会给案件侦破工作造成较大的影响。
       第三,全程录音录像是否属于证据不够明确。目前,对于全程录音录像是否能够作为案件的证据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也没有相关的规定,一些专家认为如果将其作为证据,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案件的公平公正性,同时以为不能讲录音录像完全替代相关的记录工作。
      三、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改进对策
      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现状,笔者基于多年的工作经验,现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第一,对全程进行从新的定义。由于“全程”定义的不明确,导致讯问全程同步录像在司法证明中不能完全发挥出应用的作用,因此,要对讯问全程同步录像的“全程”进行重新定义,将犯罪嫌疑人进入检察机关但没有进行讯问的时间也纳入“全程”中,这样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全程同步录像就包括犯罪嫌疑人进入检察机关但没有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进入讯问室进行讯问的全过程、犯罪嫌疑人对讯问笔录签字确认等三个阶段。全程的重新定义使得讯问全程同步录像更加全面、客观,让办案人员的办案手段更加公开、公正、透明,这样也极大的增加了侦查结果的说服力。
       第二,完善相关的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是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工作中关键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因此,检察机关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明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原则,在相关资料的保存、移交、使用等各个方面都需要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于能够接触到这些资料的人员来说,应该严格的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职责,对于泄密人员应该加大查处力度。
       第三,明确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明效应。讯问过程的录音与录像资料,客观的记录了办案干警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全过程,同时也能够记录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表情变化等细节,能够将当时的情景有效的还原,具有更强的说服力。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来说,这种资料不能作为证据,只能作为一种证明材料。
      四、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检察机关讯问过程中的使用,体现在对人权的尊重,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同时也能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办案干警提供有效的保护。针对现阶段我国检察机关在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需要明确相关的定义,完善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保密制度,明确相关资料的证明效应,为我国法制社会建设贡献更大的力量。
      【参考文献】
      [1]曹茂红,王大强.信息化背景下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实施现状及对策[J].法治与社会.2014,15(08):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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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钟华.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运行现状与对策——以张家界市检察机关运行情况为例[J].华章.2012,20(11):45-46.
      [4]曹淑贤.就检察机关推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问题及改进对策研究[J].南风.2014,16(08):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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