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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一谈疑难案件的裁判思路

    时间:2021-04-19 12:04: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疑难案件由来已久,笔者参阅法学理论,结合中外疑难案例,试图对法律疑难进行定义、分类,对事实疑难、法律疑难、道德疑难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最后提出疑难案件裁判思路,仅从司法技术角度上为如何审理疑难案件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疑难案件;审理;裁判思路
      在中國当代司法中,也不乏这样的疑难案件,如南京的“彭宇案”,是见义勇为行为,还是侵权行为出现了裁判疑难。“泸州二奶继承案”把财产依法遗赠给“二奶”,妻子诉讼,法官依据善良风俗的原则作出了判决,回应了公众对“二奶”的义愤,但却没有平息人们对司法裁判正当性的争议。再如广东的“许霆恶意取款案”更是引起司法界、民众的广泛争议。最近,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改判无罪,舆论哗然。当疑难案件成为错案、冤案时,司法公信力遭到严重超损害。当代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矛盾纠纷突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尚在发展当中,法院裁判过程中,疑难案件层出不穷,当面对疑难案件时,应先区分属于何种疑难,并采取相应的审判进路,得出合法合理的裁判结果。笔者试图从技术层面谈谈疑难案件的裁判,以资管见。
      在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少学者对“疑难案件”这个词进行了定位。例如刘星先生认为:“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对法律规定而言,某一案件的性质及其解决办法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里并不分明,难以确定,那么该案件即可称为疑难案件”。有学者提出疑难案件是指法官在裁判过程中,由于事实真伪不明、法律规范不清、司法三段论所不能涵摄等情形的存在,难以形成最后判决的案件。[1]我比较赞同这一定义。疑难案件有如下特点:一,从法官裁判思维过程来分析,疑难案件是指法官在裁判思维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其思维过程处于不顺畅的状态。“一般说来法律适用可以分为四个步骤:认定事实、寻找相关的(一个或若干)法律规范、以整个法律秩序为准进行涵摄以及宣布法律后果。然而在疑难案件中,法官的思维过程可能在四个环节中出现障碍导致其思维过程不能延续下去。例如在认定事实的时候会发生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在寻找相关法律规范的时候会出现法律规范不清的情况;在以整个法律为准进行涵摄的时候会出现不能够涵摄的情况等等。二、实体与程序的交融性。疑难案件的出现本来是在实体法中的,即足以判断案件的结果的实体规范出现了模糊、空白等情形,导致无法顺利进行裁判的宣布。但诉讼程序的运作过程与实体有天然的联系,甚至程序规范的本身都会出现程序事实不明、程序规范不清的情况。这样,疑难案件不仅会出现在实体法领域之中,在程序法领域同样会发生这一问题。三、案件处理结果的争议性。疑难案件的重要特征就是诉讼主体各方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都会有不同意见,而这些意见并不是明显无理和荒唐的,这是法官裁判时所要面临的困境。
      还有必要对疑难案件进行分类研究,才能找到审理疑难案件的不同路径。其实,“疑难案件”这个论题在百余年前欧美学者就有研究,其中以两名著名法学家哈特与德沃金之间的争论最具有代表性。但二位法学家论证“疑难案件"的路径主要是从法规范内部去分析。笔者以为美国法学家德沃金的观点至今仍不乏借鉴意义。他把案件疑难分为三类:事实疑难、法律疑难、道德疑难。结合上述对疑难案件的定义,事实疑难即事实真伪不明,法律疑难即法律规范不清,道德疑难即法律与道德出现矛盾。笔者试图从这三个方面进行研究以提供解决思路。
      一、事实真伪不明型疑难案件
      事实真伪不明型疑难案件指案件经过审理后争议事实仍然处于不清楚状态。如“南京彭宇案”。在此类的案件中法官无法形成心证,因而难以根据所争议的事实作出裁判。原、被告双方的事实主张都同样有力,难以肯认何方为真、何方为假,法官无论是根据常识、经验还是证明规则,都难以在其中选择一方作为判案的根据。
      (一)通过证明责任分配来处理真伪不明的案件事实。国家法律直接把事实真伪不明作为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当出现法律规定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时,在民事审判中规定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主要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只规定几种法定情形。对于某一事实陷于真伪不明时,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否则面临的将是在案件中败诉的责任。
      在刑事审判中,在公诉案件中,检控方有义务去证明所有必需的犯罪事实;刑事审判中,检控方负有说服责任。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禁有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依法严格执行。
      (二)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收集证据的手段,举证能力有限。中国民众当下法律意识尚待提高,缺乏法律风险意识,当进行诉讼时,已错过了收集证据的有利条件和时机。最容易收集的证人证言又缺乏强的证明力。而刑事被告人特别是在押的,基本上没有什么举证能力。故应当加强法律援助,法院也应依法加强主动调查取证。
      二、规范不清型疑难案件
      此类分为两种,一类是法律有规定的,一类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法律有规定的又表现为三种形式即:法律规则中语词涵义不明、法律规范的冲突、法律漏洞的存在;法律没有规定的也表现为三种形式,即法律有意沉默、法的漏洞、法外空间。六种形式中,纯粹的规范不清之情形只有四种,即法律规则中语词涵义不明、法律规范的冲突、法律漏洞的存在、法的漏洞。法律有意沉默指立法者基于对特定调整对象法理上的考虑,有意不将其纳入规整范围,这不是真正的法的漏洞。[2]
      (一)法律语言规则标准。要遵守语言本身的语法规则,按照语词本身通用的含义进行解释。规范不清的疑难案件中,很多时候是因为语词的含义不是日常的用语,而是要对其进行适当的扩张和限缩。换言之,在遵守语法规则的前提下,根据立法目的进行扩张或限缩。哈特正是通过对日常语言进行逻辑上的精确分析,构建了一套面向语言、面向生活的法学理论。哈特主张从日常生活语言入手来进行分析,关注法律语言背后的社会环境、行为情境,使法律条文与社会现实对接。[3]
      (二)正确运用法律原则。法官在查找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一般是先查找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当穷尽法律规则之后仍然无法解决案件的时候,就应当适用法律原则。德沃金认为,“疑难案件"就是没有清晰的法规加以判断的案件。“疑难案件"是不被法律规则所涵盖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疑难案件’’为法所不能及。“疑难案件”会被抽象、概括的“法律的原则”所涵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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