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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元代少数民族收继婚制度的式微

    时间:2021-04-10 16:00: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收继婚是指由夫家家族内部除亲生子之外的其他男性亲属收娶丧偶寡妇为妻妾的婚姻方式。元代收继婚法律规定的变化,反映了蒙汉两种法文化不断融合的过程。本文通过对史料记载的分析,探讨了元代少数民族收继婚制度的变化过程,对揭示元代法律思想特征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 收继婚 习惯法 国家法
      作者简介:蒋宗言,中共兰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助教,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276-02
      “收继婚”一词,始见于《元典章》、《元史》、《大元通制条格》等古籍,是蒙古族的婚姻习俗之一。从公元1206年成吉思汗称帝到1271年忽必烈定国号为元,到1368年大明王朝建立的一百六十余年间,中华大地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从政治、经济、文化到民众生活风俗习惯各个方面,蒙汉之间都产生了巨大碰撞和融合,被蒙古人长期奉为“国俗”的收继婚制与传统家庭秩序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冲突,经历了由兴盛到衰落的过程。
      一、大蒙古国到元初收继婚的兴盛
      大蒙古国时期蒙古高原上盛行收继婚,一些在当时到过中国的外国人对蒙古收继风俗有所描述,《马可·波罗行纪》中记载:“鞑靼可娶其从兄妹,父死可娶其父之妻,惟不娶生母耳。娶者为长子,他子则否,兄弟死亦娶兄弟之妻。” 普兰诺·加宾尼也在《蒙古史》中写到:“甚至在他们的父亲去世以后,可以同父亲的妻子结婚;弟弟也可以在哥哥去世以后同他的妻子结婚。”
      《大撒扎》中规定:“父亲死后,儿子除了不能处置自己生母之外,对父亲的其他妻子或可以与之结婚,或可以将她嫁与别人。” 在大蒙古国时期,《史集》记载了很多蒙古贵族中的收继事件。当时收继婚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父亲去世后儿子可以娶庶母为妻:拖雷汗的儿子旭烈兀汗在父亲死后,收继庶母脱忽思。
      兄长去世后弟弟可以收继寡嫂:拖雷汗的女儿独木干公主是聂古台的妻子,聂古台的弟弟察忽在哥哥聂古台过世后收继了嫂子独木干公主。
      叔父去世后侄儿可以收继婶婶:乃蛮太阳汗深得成吉思汗的赏识,将第三个女儿阿剌海别吉赐给他为妻。由于他年老没法娶少妻,成吉思汗就把阿剌海别吉赐予他的儿子不颜昔班。不颜昔班战亡后,阿剌海别吉被其侄镇国收继为妻。
      由于蒙古人、西夏的党项人和金的女真人普遍实行收继婚,所以北方许多汉人在元朝建立以前就已经接受并实行了这一婚俗。
      二、元代中后期对少数民族收继婚的限制和禁止
      元中后期以后,随着蒙元文化交融的不断深入,统治者对收继婚的控制力度逐步加大。统治者也开始明令禁止非依本俗的收继婚,对依本俗的收继婚也有了诸多限制。
      文宗年间(1328-1333年),蒙古人和色目人依本俗收继庶母的行为开始受到限制,《元史》中记载:“监察御史陈良劾浙东廉访使脱脱赤颜阿附权奸倒剌沙,其生母何氏本父之妾,而兄妻之,欺诳朝廷,封温国夫人,请黜罢宪职,追还赠恩为宜。” 脱脱赤颜是蒙古族官员,脱脱赤颜的哥哥收继庶母也是依照本俗进行的,但却由于此事连累了脱脱赤颜被罢官,可见元朝中期以后统治者对于蒙古人中的收继庶母行为也持否定态度,应继人不但会受到惩罚,还会连累知情不报的家人。
      惠宗时期,根据“禁色目人勿妻其叔母” 的规定,缩小了色目人收继的范围,色目人中侄儿收继婶母的收继婚也被禁止了。根据《元史·刑法志》的记载:“诸姑表兄弟嫂叔不相收,收者以奸论”, 即便是原先就被允许收继的蒙古族人、色目人,弟收寡嫂的收继婚也仅限于亲兄弟之间,排除了姑表兄弟间弟收兄嫂的情形。
      在民族融合的过程中,少数民族妇女的贞操观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少数民族的妇女中也出现了心甘情愿为亡夫守节,不愿改嫁或不愿被亡夫亲属收继的现象。《南村辍耕录》中记载中书平章阔阔歹的侧室高丽氏非常贤良淑德,平章死后,正室所生儿子想收继她为妻,甚至与太师伯颜勾结逼迫高丽氏改嫁,高丽氏坚决不从,深夜出逃,削发为尼,以此来抵制收继。
      色目人中很多民族原先也有收继的婚俗,南宋以来大量色目人久居中原,受中原汉文化的影响耳濡目染,接受了传统汉文化对妇女贞洁的重视并身体力行,不愿再受到收继婚制度的束缚。《全元文》中记载康里氏是南台大夫普花公夫人,普花公在一次兵变中牺牲,康里氏作殉夫诗一首后自杀。
      进入元中后期,蒙古人妇女也因经过长时间对儒家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耳濡目染,出现了抵制收继的行为。鲁国大长公主祥哥剌吉是蒙古族皇室成员,在丈夫死后拒绝被小叔收继,至死未改嫁。天历二年(天历是元文宗的年号),文宗诏谕廷臣曰:“皇姑鲁国大长公主,蚤寡守节,不从诸叔继尚,鞠育遗孤,其子袭王爵,女配予一人。” 不仅赐予她谥号,还赠予了她的后人大量的财物用来购置居第。皇室做出抵制收继的表率并受到旌表,普通民间妇女自然会以此为典范效仿之。
      在民间,有粗暴、不论当事人意愿的强行收继行为也受到蒙古族妇女的坚决抵制。《元史》记载蒙古族妇女脱脱尼二十六岁守寡,亡夫前妻的两个儿子欲依本俗收继,脱脱尼以死自誓,并大骂两个继子:“汝禽兽行,欲妻母耶,若死何面目见汝父地下?” 两个继子十分惭愧,不再提收继之事。将收继婚称之为“禽兽行”,甚至以死明志,抵制被收继,汉族的伦理纲常对少数民族妇女的影响可见一斑。
      三、元代少数民族收继婚制度式微的原因分析
      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制最能反映出一个社会的结构,揭示当时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程度和特征,元代民事立法体现出蒙古法律文化和汉族法律文化价值的冲突和融合的过程。
      (一)经济层面的原因
      蒙元政权建立初期,为了尽快恢复生产、发展经济、稳定政权,忽必烈设置专门管理农业的政府机构——劝农司。随着民族融合的日益加深,蒙古贵族也接受了汉族地主的生活方式,将大片牧场开垦作耕地雇人租种。元朝统治者十分重视商业发展,中央政府直接控制对外贸易,在泉州、上海、温州、杭州、广州这些港口城市设立市舶司,海外贸易往来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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