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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时间:2021-04-10 00:02: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经数十年发展,在诉讼民主的实现及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新形势下,认清问题加强完善,十分必要。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问题;加强完善
      一 陪审制概念
      陪审制是司法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人组成审判组织,参与案件裁判活动的制度。现代陪审制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利用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理,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陪审制的根本目的在于:避免法律和司法脱离社会。由于现代社会法律及其运作体系已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任其发展,将使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容越来越走向封闭,并可能变得过于学术和理论化,而脱离社会。法律的生命来自于生动丰富的社会实践,而法律与社会一旦分离,导致其不了解民意,使其生命力衰亡。陪审制的实施则使司法实践更接近大众生活,以更好的彰显社会一般人关于公平与正义的朴素观念。因此,他们的参审,会使审判更贴近社会,贴近生动的公民生活,使法院的裁判与民意相沟通,以获得社会的支持与认同。
      二 对我国陪审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的陪审制度历经风雨,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于提高社会法治化进程,增强公民民主法治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运作中也暴露出许多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陪审工作处于无政府状态。首先,陪审员的产生方式混乱。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陪审员由选举产生,但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其次,陪审员管理不善。人民陪审员的任务是进行审判,但它不属于法院的组成部分,结果人民法院只用不管;由于无人管使其放任自流,谈不上建立和健全。最后,缺乏陪审规则。实践中,参加案件审理陪审员,往往是由法院决定,其正当性受人怀疑;另外个别陪审员参审经常化,成了编外法官。
      2.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不高。人民陪审员大部分缺乏法律知识,审判时审要向他们介绍案情,宣讲法律,费时费事;人民陪审员因对法律知之甚少,在合议庭中其能动性无法发挥,形成陪而不审的普遍现象。
      3.人民陪审员的职权不明确。陪审员在审判有哪些权利和责任,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致使陪审员的具体运作没法律依据,使其地位没有保障。
      4.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陪审员参与审理哪些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法官的随意性过大,有的法官根本不让陪审员参加,即使请了陪审员,对其意见也是“听而不取”的态度。
      5.人民陪审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常发生人民陪审员的职能异化。现实生活中,陪审被当成了“副业”,还有的陪审员在参审时做起书记员,行执行员的工作职责。这些现象都是扭曲陪审员职责的行为。
      6.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但司法实践中,陪审员只“陪”而不“审”,“一人审、二人陪、三人同签名”现象普遍存在。
      7.陪审员的陪审费低。实践中,各级法院办公经费、办案经费紧张,在西部地区的许多基层法院,干警的工资,尚因财政困难而拖欠,所以,谈不上支付陪审员费用问题。
      三 对完善我国陪审制的建议
      人民陪审制在诉讼民主的实现,及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陪审制,更好地发挥其作用,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下几个方面着手:
      1.规范产人民陪审员生程序。借鉴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成功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做如下尝试:由人大常委会普选时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将其交由法院储存。必要时,由人民法院采取随机抽取与当庭选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案选任。
      2.严格人民陪审员任职资格。确保陪审员的素质是完成陪审工作的前提。法律应明确规定陪审员具备的条件,这是保证陪审员公正审判的基础;一定得法律知识;相应的文化素质,良好、健康的心理素质,敢于伸张正义、喻情于民、不为权势利益所动,以上素质,是实现人民陪审员公正参与审理案件的前提。
      3.限制人民陪审员任期。人民陪审员任期宜短不宜长。这样,可以使更多的人获得参与审判活动的机会。其次,它减少了每个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时间,减少了误工时间,可以使更多的人乐于接受陪审任务。再次,它防止了长期陪审和"陪审专业户"的出现,有利于加强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的责任心。最后,它加强了庭审的作用,可以避免陪审员在开庭审判之前就介入案件,也有利于避免法院的"审前定案"和"未审定案"。
      4.明确适用案件的范围。现代社会追求高效率快节奏,为使我国的司法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必须严格控制人民陪审员制度使用的范围,使陪审制真正发挥作用。
      5.改革人民陪审员的职权。为了适应非专业的普通民众能实实在在的行使裁决权,改革的方向应该把我国的人民陪审员的职责主要定位在案件事实上。让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做到“重事实、轻法律”。
      6.建立人民陪审员的保障与制约机制。在保障机制方面,要建立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经费保障机制,适当提高人民员的福利待遇:人民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所需的费用,应纳入政府的预算范围,并作为专款统一给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有工作单位的,人民法院还应给予一定的补助。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工作量比照审判员收入给予一定的补助;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各项合理开支,应由法院负担。在制约机制方面,要建立人民陪审员违法审判和违反审判纪律责任追究制度。即有人大行使监督陪审员的职权,另外由人大和法院共同考察陪审员的工作,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批评。
      四 结语
      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在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加强司法公平公正,避免司法与社会脱节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陪审制度仍有不少缺陷。正视问题,并探讨其改革的路径,是新形势下的一个迫切任务,希望广大司法工作者及及人民,在努力在实践中摸索出一套完美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
      [2] 刘元.“陪审制研究” [J],《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3] 蔡可登:“关于陪审制度的沿革、现状及思考” [J],《法学研究》2009年
      作者简介: 刘振,男,1979年7月生,山东邹城人,现在兖矿集团党校工作,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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