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文科资料 > 正文

    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初探

    时间:2021-04-06 04:01: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本文讨论了高校学生管理规章的现状,提出为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必须从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出发,从高校规章的制定原则、制定程序、修订与废止以及审查等多个角度,探讨了如何成为“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关键词】高校; 规章; 法治
      中图分类号:G63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5-0079-02
      
      1 问题缘起
      
      从怀孕女大学生诉重庆邮电学院案等相关案例来看,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目前主要由《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的规章和各高校的内部规范性文件构成。而高校学生管理所依据的“法”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1 现行高校学生管理“立法”的严重缺位
       一方面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屈指可数,只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八部法律、十几部法规;另一方面保护学生的法律法规缺位、形同虚设,《教育法》第42条、《高等教育法》第六章虽然规定了学生受教育权,如听课权、考试权、获得学位权、获得学历权、获得公正评价权、勤工俭学权、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等的实体性权利和申辩权、申诉权等程序性权利。但是除了《学位条例》对学位授予问题予以了较为细致的规范,其他的权利基本没有相应的配套法加以保障,基本停留在书面上,不能转化为现实权利。
      1.2 现行的高校学生管理“立法”的严重滞后
      教育部官方网站列出的8部教育类法律中,修订时间最近的是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此外,《学位条例》在2004年进行过修正;2000年以后颁布的教育类法律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而《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均为上个世纪90年代颁布。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在迅速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急骤改变,高等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形势,相关法律规章在新形势面前已显得相当滞后,内容陈旧模糊,用语不够严谨,不合时宜,一旦出现新情况就不得不依靠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和意见来弥补。
      1.3 现行高校学生管理“立法”过于笼统、抽象、宽泛
       如原《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65条第5项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定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那何为“情节严重”,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界限又在哪里?皆由高校自由裁量,这权是否过大了?
      1.4 越权“立法”,下位规范与上位规范相冲突
      (1)一是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依法理,下位法的规定不能突破上位法的规定,而法规规章与其上位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形时有发生,如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0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而结婚自由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婚姻法规定凡男性满22周岁,女性满20周岁,就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但是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行政规章,仅仅出于管理方便起见,就禁止在校生结婚,这种规定无疑违反了作为上位法《婚姻法》的规定。
      (2)学校规章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学校根据其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给予田永退学处理,并据此不给田发“两证”。但学校的规定与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相抵触,擅自扩大作弊的范围及退学处罚的范围。
      权力的规则性控制是一传统的控权模式,存在于权力的设置阶段。笔者以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为研究起点,首要条件就是相关规范“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故从高校学生管理规章的角度做相关剖析,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提供又一视角。
      
      2 高校学生管理规章的概述
      
      高校学生管理规章(以下简称高校规章)的概念可以界定为:高校为了实现高等教育目标,依据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适合本校实际情况的、要求学生遵守的工作规程和行为规范。
      有学者认为,高校规章制度是内部规则,不属于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但在合法的前提下可以将其看作是法律法规的延伸和补充,是对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有益拓展。高校规章制度虽然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定,也不由司法机关负责实施,但是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详尽,对象明确,不但弥补了国家法的不足,而且在调整高校的教学、管理等事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类规章制度同样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它的实际效果在某种程度上比国家法还要好。
      我国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和一系列办学自主权,但是对于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权力来源,不能笼统地说是否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而应视高校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首先,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招生权、学位授予权、奖励或处分权等方面,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是需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赋予学校具有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管理权、颁发证书权、管理设施和经费权、拒绝非法干涉和其他权利,表明了高校在法律上享有为实现其办学宗旨,而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条也明确规定高校应当根据该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为保证上述权力的行使、实施,行政机关授权高校制定具体的规则和程序加以规范。
      其次,高校作为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关)和独立法人组织,同其他法人组织一样,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无需法律授权,就可以自主根据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对其成员进行管理,但是高校制定规章制度要符合我国法制精神,其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冲突。
      
      3 高校规章制定的原则
      
      3.1 “法律保留”原则和高校管理权规则制定
      行政权力的来源理论在近代出现的权威表述是“法律保留” 原则。它的大意是:凡属于宪法和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或由法律规定,或必须经法律明确设定权力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加以规定。这也是关于法律和行政的关系,处理哪些事项只属于法律规定才有效的一项基本原则。
      3.2 “立法优先”原则和高校管理权规则制定
      在处理法律冲突时,立法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效力上优先于非立法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的,都以法律为准。法律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在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作出了规定,则法律优先,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服从法律。
       3.3 “权力法定”原则和高校管理权规则设定
      从法理上看,行政权力问题的重点是行政机关可以行使什么权力,应当履行什么职责。“权力法定”的含义,并非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都是合法的,行政权力只有通过法律设定,才具有合法性。新《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高校有5种处分违纪学生的形式:分别是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其中并未有“通报批评”这样一种处分方式。显然,“通报批评”这个处分的名词是某些高校自行创设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法治社会,法律对权力进行设定的模式合理选择可以考虑:何种权力(权力)——如何行使(程序)——如有违者如何处理(责任)
      
      4 高校规章的制定程序

    推荐访问:初探 规章 高校学生 管理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