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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衡量你的劳动价值

    时间:2021-03-29 16:11: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几乎全社会都为一部法律而高度紧张的情形,还从来没见过。”华为等一些大型公司掀起了“先辞职再竞岗”的热潮,更有媒体热评华为为之付出10个亿,这就是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统称“新劳动法”)。
      如今,随着新法的实施,一切争论总算尘埃落定。对于每位劳动者来说,一些公司为了规避新劳动法的一些条款,实施的“合同变动风波”也已经历过了。这部法律到底是更保护资方还是更保护劳动者的辩论也该有了结论,毕竟每位劳动者切实感受到的应该才是最真实的!
      
      “没感觉!新劳动法应该更利于我们劳动者!”
      在某外企担任部门主管的Joshua谈到新劳动法, “公司在9月份的时候就针对新劳动法的内容对员工进行了培训,我印象最深的就是:以前如果被公司辞退,员工会有N+1补偿;主动辞职要交纳一定的违约金。而新劳动法实施后,员工主动离开不必缴纳违约金了,甚至还有补偿金。”
      
      “来公司一年多,2007年9月才签的一年合同,结果就因为新劳动法,12月底公司又和我改签了3年合同。”
      某私企职员林莉对公司的做法,颇感觉矛盾,“没有合同感觉没有安全感;一年的合同总算有了归属感,可按照新劳动法规定,只要再签一次,据说就可转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如今公司的做法虽说也延长了我的劳动合同期限,可感觉还是被别人玩了一样。”
      
      “终于平等些了!单位开始给我们这些聘用者上保险了。”
      在某事业单位担任编辑的曹杨感觉新劳动法的出台,“感觉就像多年的‘媳妇熬成婆’,以前我们这些人既不是国家公务员,又不受《劳动法》保护,单位保险什么的都不给上,一点办法都没有!”
      
      对于新劳动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体会,更有不同的看法。不过,个人与资方来比较,个人永远都是弱者。那么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于每位劳动者到底意味着什么?是否经历合同变更也好,是否遭遇裁员也罢,而新劳动法的实施竟能在社会上掀起如此大的影响,更让很多公司都不得纷纷采取行动……种种迹象不得不证实,这是一部切实关注每位劳动者生存的法律,也许这份法律的实施,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一次机会与风险的挑战。带着我们对新劳动法的疑问,以及我们在职场中应有的权利疑问,我们不妨来重新衡量下自己的劳动价值。
      
      你清晰自己享有的权利了么?
      
      谈到劳动者该享有哪些权利的问题,在笔者的采访中发现,外企职员的了解程度普遍高于国企及民营企业的职员。N+1赔偿、带薪休假、五险一金,这些在外企员工间,大家常谈到的问题,对于很多小公司的员工来说简直不可思议,甚至都觉得新鲜,岂不知这些都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而新劳动法的颁布,似乎像一场扫盲风暴,很多劳动者对于自己该享有的权利从不了解到了解。不过,在各大媒体狂轰滥炸的报道中,更多的人还只是记住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名词,至于其他似乎都无甚意义,因为在他们的心理,“胳膊拗不过大腿,钉子户不会有好结果。”对于抱有此种想法的人,新劳动法的各项条例,都向人们证明,很多权利都是你应当享有的,何必视而不见,岂不是否定了自己价值的存在?你应该重新衡量自己的劳动价值了。
      
      “无固定期限”会成为常态
      《劳动合同法》首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社会最关注的条款,因此很多用人单位纷纷采取行动变更劳动合同,甚至研究出“3+6”、“2+2”等签约模式来规避,更引发了各大公司的辞职门事件,将工龄“归零”。对此,《劳动合同法》起草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凯教授常凯称,对于劳动者来说,有了职业预期,是利好消息,但并非就是“救命稻草”,对个人来说,还是要兢兢业业工作,才能确保合同稳定;对用人单位来说,只要员工犯错误,还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其实,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为了稳定劳动关系,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都特别注重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法国劳动法典》的法律篇明确的提出了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般原则——劳动合同一般不规定确定的期限,即雇员一般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定作了相应的限制。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9条也规定:“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和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的工作订立定期契约,有继续工作者为不定期契约。”一些国家和地区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定期劳动合同只是例外。
      而我国从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一些省市分别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版本的合同,各管各的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期限只能是这三种之一。 据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柏澜解读这三种期限合同,其中变化最大的要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它将成为北京企业用工的常态。
      
      不可以再“漠视”的权利
      “公司不给员工上保险、公司不和员工签合同、公司可以莫须有的理由辞退员工无任何赔偿……”如果你也曾经遭遇过类似事件,那么新年伊始,你要注意了:这些都是不合法的!不要觉得这些没什么,其实在新劳动法施行后,你不仅丧失了自己应有的申诉权利,更丢弃了自己应得的经济补偿。
      
      人人都知道的权利
      
      NO1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NO2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
      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违法成本: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NO3单位末位淘汰制无效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末位淘汰制等将会变成非法行为!”常凯表示,现在不少企业乐于采用“末位淘汰制”。在《劳动合同法》中已删去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一条。
      NO4 解除合同的补偿
      对个人而言,即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并非进入 “保险箱”。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其他合同一样,都应有相应的补偿:
      一是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合同,要求双方都要自愿。其中,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合同,则需要支付补偿金。 金额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至1年的,按1年计算;低于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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