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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较《唐律疏议》和现行《刑法》中的杀人罪

    时间:2021-04-11 00:00: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唐律作为重要的法典,有很多先进之处。以其杀人罪为例,他区分故意和过失,对不同的行为执行不同的刑罚。仅将其与现行刑法中的杀人罪进行比较,对前世予以评价,对后事予以借鉴。
      关键词:犯罪构成;主观;客观;主体;客体;刑罚执行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5-0273-01
      
      《唐律疏议》在中国法制史上有着重要的历史地位,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包含了高超的立法技术。下面将就《唐律疏议》中的杀人罪和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进一步研究何者更为进步,谁更需要改进。
      1 就犯罪的构成要件方面的比较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反映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程度而为该行为成了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其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主观、主体四个方面。
      1.1 客体方面
      犯罪客体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侵犯的社会关系。现行刑法明确地提出此概念,并以其为标准来划分刑法的章节。例如刑法在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关系中对杀人罪的规定概括为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这三个。然而在前面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其结果可能导致公民的死亡,但却没有把其列在故意杀人之列,而是以其直接侵犯的客体即公共安全来给其定罪,把致人死亡作为其量刑的条件。这样做有助于更好的体现国家对不同社会关系给予不同的保护,并通过不同程度的惩罚体现了侵犯不同客体的社会危害性不同进而惩罚也就不同。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在唐律中虽然没有明确地提出客体这个概念,但是仔细看它的罪名设置,还是可以体会到客体这一概念。例如唐律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戏杀、故杀,但是还是存在欺骗致人死亡的罪名。是唐律对不同的社会客体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的体现。
      两者相比,为了法典本身的系统合理性,明确地规定客体并以此划分章节显得更加的科学。
      1.2 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
      危害行为作为必要的客观要件在两部法律中均有体现。略显不足的是,在唐律中有对使用工具不同罪刑不同的表现。“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虽因斗,而用兵刃者,与故杀同”在这里我想说,使用工具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罪行的严重程度,但是并不完全。用刀刃杀人不一定就会比用木棍杀人残忍,罪犯可能一刀使被害人毙命,相比而言乱棍致死情形反倒更加的严重。
      虽然存在上述的不足,但是唐律中的如此规定体现了立法者注意到了手段的轻重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进而分别对他们给予不同的刑罚,对于这点已实属不易。相对应的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工具的考虑概括体现在情节是否恶劣。与上述的具体规定相比,概括的加以论述并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更加科学。
      此外,在唐律中的对杀人罪的规定均是犯罪人积极的作为行为。而对于那些本身负有义务而不履行的不作为犯罪却没有列入其中。不作为是犯罪行为中与作为相对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不履行致使父母丧生、警察对与百姓有保护的义务而不履行致使百姓毙命,这些行为同那些积极主动的杀人行为在表现形式上虽有不同,但是在实质看来却没有很大的区别。应当对不作为犯罪行为加以规定并进行处罚。
      1.3 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条件的内容是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即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在实施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现行刑法分别对刑事责任年龄和精神病问题加以规定。不满14岁的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杀人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
      在唐律中没有同上述相同或类似的规定,这是其立法中的不足。
      此外,在唐律中还有一条关于特殊主体的犯罪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即亲属、主仆之间的杀人行为。“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之者,杖一百。无罪而杀之,徒一年。”“若奴婢殴两人折跌肢体及瞎其一目者,绞;死者,各斩。”“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及折伤以上,减妻二等。如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过失杀者,各勿论。”“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不难看出,唐律的这些对杀人罪主体的特殊规定体现了其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男女、尊卑、长幼、职业等标准严格的将人分为三六九等,并在法律上处于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得到不对等的保护。相对与此,当代社会的法律给予公民同等的保护,公民的法律地位平等显得更加的进步。
      1.4 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成了犯罪所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危害心理。
      现行刑法和唐律均对主观方面的过失和故意以及犯罪的动机、目的有规定,这是唐律进步的表现,美中不足的是,唐律规定的六杀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划分的标准不确定。
      例如故杀是指没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而斗杀是指在斗殴中致人身死。在斗杀中的致人死亡也可以是没有预谋的,这便与故杀相交叉,给定罪留下了漏洞。
      2 在刑罚裁量方面
      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所犯罪刑及其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及刑度、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体现在犯罪主体方面是又聋又哑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
      与此相对应的是唐律中的老幼残疾减免刑罚。即“老幼残疾有犯”,根据其年龄、身体情况以及所犯罪行的轻重,依法给予刑罚减、免、收赎、上请、免居作、不加刑等特殊处理。此外,唐律中还存在“八议”(八类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犯死罪时,司法机关不得直接审理,必须申报皇帝,说明他们本应处死的犯罪事实及应议的理由,请求交付大臣集“议”,议决之后,再申报皇帝,由皇帝考虑处理。“八议”者如犯流罪以下,通例减一等处理,不必“议”。犯十恶者,死罪不得请议,流罪以下也不得减罪。)“上请”、“ 管当”等对贵族犯杀人罪的特别规定。是“刑不上大夫”原则的体现。
      在唐朝所追捧的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的产物,与当时的社会发展规律是相一致的,在我们后人看来它与我们追求的平等这一普世原则是相冲突的。但是确是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只能说两部法律对裁量方面的主体的不同规定各自适应了其社会的发展规律。
      社会总是处在不断的进步当中,法律也同样。不得否认《唐律疏议》体现了我国古代高超的立法技术,但是经过生产力的发展,人们价值观的完善,相比较而言现行的《刑法》更加的科学和合理。
      
      参考文献
      [1]范忠信.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齐文远.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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