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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研究

    时间:2021-03-31 20:03: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就是要将多元的力量调动起来,在党的领导和政府的组织下,构建共同参与、共同治理、共同享有、全民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当前社会治理中无论从政府层面还是公民社会层面都存在一些问题,为加快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就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建立健全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完善社会治理配套保障制度、加强社会协同、促进公民参与和增强社区自治。
      〔关键词〕 社会治理;共建共享;多元化;格局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676(2016)05-0029-05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使用了社会治理概念;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再到“构建全民共享共建的社会治理格局”的转变,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变化,同时也标志着公民社会在社会治理中主体地位的确立。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将政府治理、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结合起来,将“共建”的治理过程与“共享”的治理目标结合起来,用社会的和谐来确保改革的稳步发展。以“全民共建共享”为核心的全新社会治理理念的确立,为社会治理机制创新和体系完善提供了重要思路,为社会治理工作指明了新方向。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聊城市东昌府区委党校课题组结合社会治理的新理念、新举措与当地社会治理实际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调研,梳理了社会治理中的不足 和短板,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社会治理格局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方面:
      1.社会治理理念陈旧
      社会治理的目标是实现和维护群众的权利,但有的地方政府还是把维持社会稳定作为社会治理的目标,主要精力放在社会冲突与纠纷化解、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方面,仍然没有突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狭隘范畴。虽然社会治理格局不断调整,一些地方政府仍然习惯于对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采取自上而下的刚性管理模式,理论上的共识在现实推进中遇到了“全能政府”惯性的障碍,没有意识到公民社会也是社会治理的主体,这种职能越位的现象仍普遍存在,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职能没有完全从“管制型”转变为“服务型”。
      2.治理方式相对落后
      在国际国内形势日趋复杂及信息化迅猛发展的情况下,当前社会治理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但政府社会治理方式创新和发展速度相对缓慢,传统粗放式、经验化治理已经无法满足时代需求,部分政府仍然将“管”字作为社会治理的主要途径,对于社会的治理还存在缺位、社会治理精细化不足等问题,比如网格模式的规范化尚需加强、网格承担职责过多等。
      3.社会治理体制机制不健全
      (1)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他们在社会利益诉求中缺乏平等的话语权,以致陷于利益受损的境地。规范性的常态化的利益反映渠道较少,人大、政协及工会等组织作为人民群体利益反映的正式渠道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导致群体利益或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反映。
      (2)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程度较低。随着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公民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要求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声音也愈来愈高,但是现有体制无法满足公众的需求进而导致公众的不满以及对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3)矛盾纠纷的各种调解机制衔接不够。机制建设多以事后处置为主,事前预防滞后。如突发事件发生后,有时由于缺乏应急机制,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发展为对抗性矛盾。
      4.相关配套保障制度不完善
      (1)社会治理领域法治建设滞后。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主要是围绕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进行,对社会治理立法的关注不够。目前社会治理类立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管理”和“管制”色彩浓重;二是社会治理立法不充分,存在立法“真空区”。有的法律修订不及时,由于社会结构和人员构成的变化,原有的法律已经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社会治理方面的法律修订不彻底,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虽然刚修订不久,但仍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三是社会治理领域法律法规相互交错,社会治理相关法律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不强,呈现明显的碎片化特征。与此同时,有法不依的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个别地方政府靠行政命令压制的方式解决问题为社会长治久安埋下了隐患。
      (2)公共财政支出体制对社会治理扶持力度不足。社会治理发展要求加大社会发展投入在政府财政预算中的比重,但政府目前对社会组织和社区组织的财政扶持力度不足,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预算资金紧张、购买服务的项目偏少。
      (二)公民社会方面
      1.社会协同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1)过度依赖政府扶持。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个怪圈: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政府扶持,但政府介入之后,可能导致其独立性缺失。一方面,真正由民间自发成立的社会组织数量较少,还要以有限的经费和权力来承接过度负重的政府职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又较少,所以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的意愿不强。另一方面,发展成熟的组织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快速成长,得益于它同时利用了政府和民间的双重身份、体制内外兼得的资源以及依赖政府所获得的决策、人事、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这些社会组织一旦脱离政府扶持,自身生存与发展能力低下。
      (2)自身发展能力不强。与政府、事业单位和企业相比,社会组织数量少、能力差、效率低,究其自身原因,主要是整体管理体系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自身主体地位定位不准确,创新意识不够,发展意识不强;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能力不足;自律机制不健全,制度松散,管理混乱;资金不充裕,过度依赖外援,自身“造血”功能不强;人才不专业,具有宏观协调能力的高素质专业人员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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