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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时间:2021-03-29 16:00:4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同时又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创造了用工和择业的灵活性,是和谐稳定社会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但我国现行劳动法立法的合理性有待商榷,实践中受到了用人单位的抵制和规避。笔者建议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分别规定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则,加大对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的限制,引导企业使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充分发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功能。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稳定性;灵活性;劳动关系;合同解除
      中图分类号:D92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74-03
      作者简介:张力雯(1991-),女,河南漯河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劳动合同根据履行期限和工作内容的不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类。根据多数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常态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有临时性工作或特殊工作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而我国劳动法规定恰恰相反,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例外,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相当严重影响,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劳动力市场长期健康发展。2007年《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劳动法》的不足,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扩大,对劳资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该法也在实践中发生各种问题。本文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分析入手,并结合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分析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困境,找出目前立法上的不足和改进意见。
      一、《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方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即使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与劳动者延续劳动合同,劳动者就丧失了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权。在实践中,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往往在经济上、社会资源上占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为保住工作岗位,只能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与之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的制度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订:1.规定了法定强制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满足《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就可单方决定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适用范围,对于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对劳动和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限为两次,即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论基础
      (一)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社会法强调在地位不对等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弱势一方采取更多的保护措施,以倾斜保护的手段维护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不管在经济上还是社会资源、社会地位上都处于弱势地位,受制于用人单位,很难得到完全公平的待遇。不仅劳动合同最初的订立阶段会出现这种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有所体现。因此,目前大部分国家的立法都通过权利义务的倾斜性设置,以平衡劳资双方的力量和利益。②而其中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则更应集中体现社会法理念,因为合同的不定期性,使双方行使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更为灵活和不确定,正是因为没有了这种灵活性,解除权有可能被滥用。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带来经济上的巨大损失,法律必须对其进行限制。因此,在各国劳动法的发展中,不定期劳动合同往往与解雇保护相联系,对用人单位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一定的限制,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二)劳动者享有职业安定权
      劳动者的职业安定权,是指劳动者保持就业稳定的权利,包括追求长期就业劳动合同长期化、免受不公正辞退等内容。③我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关于〈劳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针对我国《劳动法》第20条第2款的立法目的阐述中指出,在实践中许多企业依靠自身经济地位的优势,在签订劳动协议的过程中只同意与职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意在耗尽职工的黄金年龄段为企业增加经济效益,当职工年龄较大或劳动力水平降低时立即将其辞退,这种做法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因此,立法建议增加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这条建议我们可以看出,从立法者的角度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适用具有“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功能。同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特定劳动者应当享有的一种保障性待遇,比如对于特殊体制下的劳动者设定了一定的缓冲机制,有利于实现在市场化改革中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促进企业长期经济效益的提高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能保持相对长期的劳动关系,劳资双方经过相互的考察、投入与磨合更能形成一种信赖关系,此种信赖对于双方都是有利的。首先,长期稳定的用工制度可以使员工与企业彼此适应,员工对企业更加熟悉,有更强的归属感,工作的积极性也更高。其次,企业可以从长远角度考虑,有计划的对员工进行长期培训以及进行未来职业能力规划,造就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企业的生产效率及竞争力也会相应提高,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市场价值。④再次,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了用人单位人事关系的频繁更迭,节省了企业招聘、培训的成本,也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作出贡献。
      因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能够保证劳动者享有职业安定权,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用人单位的人员培养、用人安排的连续性,是一项双赢的法律制度。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适用困境、质疑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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