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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权保障:《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理念

    时间:2021-03-04 20:01: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诉权作为一种古老的制度,最早在罗马法中出现。随着诉权理论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将诉权做扩大解释的做法从维护诉权实现的角度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现代法治国家国民诉权的内容就具体体现为:包含在司法保护请求权中的诉讼权利,如起诉权、撤诉权等;包含在公正程序请求权中的诉讼权利,如程序参与权、程序公开权等。本文拟从广义诉权保障的视角,解析《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从而为科学理解和正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指明方向。
      [关键词] 诉权保障;司法请求权;公正程序请求权
      【中图分类号】 D92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6-055-1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保护请求权
      在司法保护请求权方面,《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规定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不进行先行调解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国鼓励当事人使用ADR解决纠纷,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法院强行要求当事人先行调解,不调不立,久调不立案的现象,损害了当事人的司法保护请求权。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这一立法规定在先行调解中增加了“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法院在决定适用调解要以当事人不反对、不拒绝为前提。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先行调解的努力就告失败,法院在此情况下就应当根据第123条的规定,对符合起诉条件的纠纷,在7日内立案,以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司法保护请求权。
      (二)拓展了公益诉讼的当事人资格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其中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纠纷更是屡见不鲜,大规模的消费侵权纠纷、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层出不穷。从诉权行使的角度来看,由各个利害关系人自己单独行使诉权往往比较困难或者不可能。因此,从保障诉权的角度看,有必要针对群体纠纷,设置科学的诉讼机制,以保障当事人司法保护请求权的实现。本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新法确定了两类主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三)增设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如果审理小额纠纷的诉讼程序比较复杂,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纠纷当事人被迫放弃权利的行使和利益的维护。为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在简易程序中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新法将小额程序规定在简易程序中予以特别规定,程序的设置与案件的性质、类型、争议的金额、争议事项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相适应,由此使案件得到妥当的处理。
      二、《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公正程序请求权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不仅着力保障当事人诉诸司法保护请求权,还着力保障当事人的公正程序请求权。在公正程序请求权保障方面,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
      为保护被生效裁判损害的案外第三人利益,有必要完善民事诉讼法上保护案外第三人利益的诉讼制度。为此,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在第56条上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确立,为第三人提供了事后的程序保障,从而使他的公正程序请求权得以实现。
      (二)完善了检察监督制度
      加强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公正程序请求权,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首先扩大监督范围,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调解书和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的法律监督。其次,增加监督方式,规定了两种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诉讼违法监督检察建议。最后,第210条强化监督手段,增加了调查核实权。
      (三)增设行为保全制度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增设行为保全制度,这一修改,丰富了民事诉讼中法院提供临时救济的手段和方式,对于法院判决内容的实现和法院提供最终救济的充分性,都会有积极的影响,最终有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得以实现。
      三、结语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为了实现当事人寻求司法保护和得到公正司法的愿望,运用了科学的指导,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司法请求权和公正程序请求权。虽然尚有许多待完善之处,但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加完善了社会主义法治,更好的解决了社会矛盾,化解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经济更快发展,社会迈向更高层次的和谐与文明。
      参考文献:
      [1]刘敏.裁判请求权研究——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5-35.
      [2](日)江藤介泰.接受裁判权[A].见林泉章,室井力.现代法的诸领域与宪法理念[C].日本:日本学阳书房,1983:480.
      [3]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68.
      作者简介:刘肖(1988-),女,汉族,河北邢台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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