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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的生成、发展及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价值研究

    时间:2021-06-09 08:03: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行政人员的伦理自主性包含自主选择权利、自主选择能力和伦理价值取向三大要素,由行政自由裁量权和行政人员能动性共同孕育生成。它随着行政范式的嬗变而不断发展演变,在四大行政范式中经历了被摒弃压制、开始兴起、分离发展、全面深入发展四个阶段。在防止公共权力异化、根治腐败、深化现代道德治理,实现有效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关 键 词: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道德治理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2-0029-09
      收稿日期:2015-12-20
      作者简介:任蓉(1989—),女,湖南浏阳人,中共衡阳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室教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公共行政理论。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共行政的哲学基础”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FZZ007。
      行政人员的伦理自主性是指“当组织的目标和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行政人员作为公共行政的主体有责任和义务在行政行为中引入价值因素,对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伦理思考和道德选择,从而保证对公民的终极性责任。”[1]
      近代以来,行政人员的自主性被看作“恶”的源泉而被限制,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作为自主性的一部分也随之被祛除。然而,随着行政伦理学的发展,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作为一种“善”,从自主性中分离出来,成为在实践中弥补法律缺陷和处理法律控制不力的对策。从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来看,国外较早探讨了公共行政与伦理的关系,其中涉及对行政人员自主性的评价,对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的态度经历了从限制到倡导的过程。虽然我国对行政伦理学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但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已获得了学界的普遍认可,所以从一开始便得到倡导,并在剖析其阻碍因素的基础上探索获取途径。尽管如此,由于国内外学者对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的直接研究比较少,尤其缺乏对基础理论的拓展性探寻,如对其生成和发展尚未进行系统研究。因此本文将立足于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的内在要素,剖析其生成机理,并全面审视其发展历程,探索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基本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的生成机理
      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有三大要素:一是行政人员进行伦理判断和道德选择的权利。从权利尺度描述行政人员是否拥有自主性,行政人员赋有伦理判断和道德选择的自由,拥有自决、自为、自控的可能和空间。二是行政人员进行伦理判断和道德选择的能力。能力尺度可以衡量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的强弱程度,是根植于行政人员个体内心深处的道德勇气和责任意识。三是以对公众负责为最高使命的价值取向。价值尺度彰显行政人员行政伦理自主性的正确性和公益性,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不是随心所欲地进行伦理判断和道德选择,亦不是无理取闹地对抗行政组织和上级,行政人员必须是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着眼点和落脚点,与行政组织或上级的不道德行为作斗争,以实现公共意志和公共利益。
      现代行政赋予了行政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在合理的尺度内进行斟酌和选择,并获得部分自主性空间。也就是说,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来源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同时,伦理道德存在于公共行政领域的每一个角落,行政人员作为行政主体,并不是没有思维、没有意识的执行工具,而是拥有自由意志、伦理判断和行为能力的能动性主体。可见,行政自由裁量权和行政人员自身能动性孕育着伦理自主性的三大要素,共同催生伦理自主性。(如图1)
      (一)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来源于行政自由裁量权
      ⒈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之自主选择权的合法来源。行政人员进行伦理判断和道德选择的权利即行政人员基于伦理道德的自主选择权,是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的第一要素,没有自主选择权,行政人员就不可能拥有伦理自主性。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律授权或默认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自主判断、自行选择而作出最为合适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2]一方面,它的首要特征是自主性和选择性,它赋予并支撑了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的自主选择权;另一方面,它是法律授权或法律默认范围内的权力,为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的自主选择权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⒉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之自由、自主的约束来源。行政自由裁量权赋予了行政人员一定的自由空间,同时也明确了其自由、自主的范围和限度,这就对行政人员进行伦理判断和道德选择的能力提出了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是一种肆意的、纯粹的、完全的自由选择权,而是受到一定约束和限制的自主选择权,是处于法律框架之内的自由,不受法律约束和限制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违法的、不正当的。因此,行政人员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进行自主选择,必须符合法律精神和法律程序,不能偏离法律目的和法律原则,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权力范围和裁量范围。行政人员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获得了伦理自主性,所以,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的自由、自主必然要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受到法律约束。行政人员必须依据法律要求和现实需要决定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时机、方式、类型和转变,这些都要求行政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自主选择能力。
      ⒊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之伦理价值的重要来源。伦理价值是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的灵魂,决定着行政人员的意识判断和行为选择,发挥着目标指向和规范引导的作用。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伦理标准,以对公众负责为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之伦理价值的重要来源。一方面,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伦理性,是一种非制度化的伦理裁量权,它为行政人员自主性注入了伦理价值,促使行政人员在伦理判断的基础上,自主选择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抵制不道德的行为;另一方面,行政自由裁量权本身蕴含着“公共性”,其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人员以公共利益为宗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符合正当动机和公正法则,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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