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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其应用策略

    时间:2021-03-01 16:00: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Incoterms?2010横空出世,其变更和创新均令世人耳目一新。然其亦有不足之处,且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并没有在国际贸易领域掀起根本性的革命,充其量只是贸易规则的改良运动。但是作为一种顺应国际贸易发展和时代变更趋势的国际贸易新规则,逐渐并最终取代现阶段通行的旧版本只是时间的问题。因此需要着重分析适用的注意事项,提示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注意事项和风险规避,促进新版通则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积极应用。
      关键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合理选用
      国际贸易术语由国际商会于1936年首次制定,先后经过6次补充修订,使之与国际贸易实践保持同步。2010年9月,国际商会正式推出刚刚完成修订的Incoterms?2010,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际上,目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贸易术语相关惯例尚有其二: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于适用性强、操作便利等优点成为国际贸易的基石。
      一、通则2010的主要变化内容
      (一)贸易术语名称和数量的调整
      由于多式联运发展迅速,集装箱运输在国际物流中的作用日渐显著;DEQ、DAF、DES、DDU四个术语划分过细,使用频率过低;码头处理费纠纷亟待解决等原因,新通则删除了D组四个贸易术语,同时新增了DAT和DAP,并将其扩展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其中DAT意为终点交货,卖方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DAP意为指定地点交货,指卖方应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卖方只需做好卸货准备而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1]。两者的差别在于卖方是否承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
      (二)贸易术语分类标准的调整
      新通则将十一个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分为两大类,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七个贸易术语(EXW、FCA、CPT、CIP、DAT、DAP、DDP)和仅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方式的四个贸易术语(FOB、FAS、CFR、CIF),改变了2000版中将贸易术语根据开头字母划分为E、F、C、D四组,并按照卖方对买方的责任大小依次排列的分类结构,意在提醒使用者勿将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用于非水运方式。
      (三)删除船舷概念
      以"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一直饱受争议,目前随着滚装/滚卸船和集装箱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的发展,以越过"船舷"作为交付和风险转移的界限在很多情况下并不适宜,造成了风险界限在一条假想垂直线上摇摆不定的情形[2]。新通则删除了"船舷"概念,将FOB、CFR、CIF这三个术语的交货标准修改为"将货物装运上船",买卖双方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转移一切风险和费用。
      (四)贸易术语义务内容的相关调整
      1、电子通信
      新通则的A1/B1条款确定了电子通信与纸质通讯具有同等效力,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能够更加迅速准确地传递单证,使整个贸易活动更加便利快捷,从而促进国际贸易活动的蓬勃发展。
      2、增加连环销售(String Sales)
      新通则在几种适用水上运输的术语的通则指引中,首次提及"String Sales",同时在CPT和CIP的A3条款中也有所涉及。在货物贸易,尤其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从供应商到最终用户的运输过程常常会经过多次销售。因此,处于货物周转环节中间的销售商并不负责货物装运,而是由该环节的首位销售商完成货物装运。此时,处于该环节的中间销售商对其相应买方所承担的义务不再是装运货物,而是"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3]。
      (五)贸易术语使用范围的扩大
      传统意义上的贸易术语仅仅应用于国际贸易活动中,然而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区域经济组织内部国家之间的边界通关手续逐渐失去意义。因此,国际商会将贸易术语由传统的国际销售合同领域扩展到国际、国内销售合同中。这也是因为在实践中,通则被买卖双方普遍适用于纯粹的国内销售合同中。
      (六)生效规则
      新通则设有一个新的条款,被称作"Entry into Force rule",译为生效规则。说的是,2011年1月1日起运输的货物自动适用新通则,除非当事方明确指出了适用的贸易术语的版本。
      (七)注册商标
      国际商会在颁布Incoterms?2010的同时,将INCOTERMS注册为商标,并且规定了该商标的使用要求。这是自1936年国际商会起草制定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来,首次将INCOTERMS注册为商标。
      二、新通则使用的注意事项
      (一)明确适用的通则版本
      虽然新通则已正式生效,但并不意味着旧版本就自动作废。在过去的十多年里,通则2000为国内外广大企业所接受并广泛运用。新通则虽然设置了生效规则,但并未排除旧版通则的适用。另外由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属于国际贸易惯例,其本身不是法律,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经过7次修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不同版本所涉及的贸易术语的具体内容有所差别,为避免不必要的争端,当事人在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其所引用的贸易术语的版本。
      (二)合理选用贸易术语
      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人们应当根据运输方式、商品特点和运费因素等各种条件选择贸易术语。例如在适用集装箱运输时,卖方通常在集装箱码头将货物移交给承运人,而不是在船边。实践中使用率较高的FOB、CIF、CFR这三个术语均以"将货物装运上船"为风险转移界限,若在此情形下适用则会使卖方承担不该承担的风险,即从堆场至船边的风险。此时应分别适用FCA、CPT和CIP术语方可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三)忌轻易做出有悖于通则的修改
      通则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其本身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适用,适用其中的哪些术语,还可以自由变更术语规定的内容。实践中,买卖双方有时会通过修改贸易术语来变通各自承担的费用,或者改变风险的转移点。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作出了与通则不同的规定,应以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约定为准进行解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日后双方一旦发生争议诉诸法院,法院在解决类似纠纷时,非常尊重国际惯例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如果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不能清晰、明确地表述他们希望通过修改达到的效果,则法院会宣判相关修改条款无效[4]。因此,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合意明确通则中尚不清楚的内容,但做出与通则相悖的更改还应当慎之又慎,即便非改不可,也应清晰表明修改的具体内容,以免日后发生争端时难以解释。
      (四)通则并不是一套完整的合同条款
      新通则只能成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并不包含一整套合同条款。因为其仅仅对贸易术语作了规定,比如买卖双方的费用分担、进出口手续承担等,并未涉及诸如货物价格和所有权问题,或者违反合同规定的后果和救济等内容,这些问题通常交由合同中的相关明示条款或者有关法律规定来解决[5]。
      参考文献:
      [1] 张颖.谈201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J].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9):28.
      [2] 姚新超、沈钧、左宗文.国际贸易术语惯例的新发展及其应用策略[J].国际贸易,2011(11):35.
      [3] 刘亚玲.试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对2000版的修订[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1(7):44.
      [4] 王晓辉.《Incoterms?2010》的变化及使用[J].嘉兴学院学报,2012(1):70.
      [5] 国际商会编写,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组织编译.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S].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李梦瑶(1989-),女,江苏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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