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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欺诈的特征、表现形式、危害及防范措施研究

    时间:2021-02-18 08:03: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我国,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欺诈活动也大量增加。保险欺诈不仅危害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而且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必須引起高度重视。本文从分析保险欺诈的特征入手,探讨其表现形式及危害,最终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保险 欺诈 防范
      一、保险欺诈的基本特性
      保险欺诈是一种智能犯罪,带有极强的隐蔽性和较高的得逞率,往往掩盖在大量的正常赔案中。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标的种类不断增加,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扩大,保险经营日趋复杂,保险公司由于风险意识、激烈竞争、信息不对称和经营管理水平的局限,难以识破不法之徒的伎俩,法律执行部门又把主要精力和有限资源放在打击暴力犯罪,加上缺少反保险欺诈的立法支持,类似夸大和虚报损失进行索赔的“软”欺诈行为极少受到起诉,使得保险欺诈成为低风险、高回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欺诈犯罪者的嚣张气焰。近年来,一些专业化保险欺诈团伙的出现,更增加了保险欺诈的隐蔽性。保险欺诈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保险欺诈的存在使得保险风险损失及其分布发生变化,保险人无法准确厘订费率。同时,它还改变了正常的保险索赔程序,导致保险人赔款和费用增加,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保险欺诈非法占有了属于全体投保者共同所有的部分保险基金,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直接侵害了大多数诚实被保险人的利益。更严重的是,保险欺诈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也构成极大威胁。在人身保险业务中,有的投保人或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不惜铤而走险,谋害被保险人,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由于我国国内保险业恢复时间较短,保险反欺诈属于一项新工作,我们可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有效应对保险欺诈。
      二、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
      根据保险合同关系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可将保险欺诈分为保险合同成立时的欺诈和保险合同履行时的欺诈。
      (一)保险合同成立时的欺诈
      这类保险欺诈的主要特点是实施主体是投保人,投保人对于保险大多有一定的认识,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已经存在通过订立合同骗取保险金的心理。主要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虚构保险标的。二是不具有可保利益投保。三是对标的风险状况作虚假陈述。四是超额投保。五是重复投保。
      (二)保险合同履行时的欺诈
      这类保险欺诈的主要特点是实施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后,采取一些非正当手段,获取保险金。主要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制造保险事故。二是虚构保险事故。三是夸大损失金额。
      通过上述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不难发现保险欺诈的本质是一样的,即利用保险合同的不对等性,以较小的保险费支出,获取高额保险金。
      三、保险欺诈的危害的后果
      保险所体现的是“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团结互助精神,保险欺诈危害的不仅是保险公司的利益,而且危害所有投保人的利益。同时,保险欺诈的危害后果不仅体现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民众保险消费方面,还对保险市场供给方和需求方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使得双方行为出现变化,进而改变市场环境,制约市场机制作用发挥,最后对社会整体产生影响。具体而言,保险欺诈的危害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保险欺诈可能导致赔款支出的增加和赔付率的上升。保险欺诈对保险公司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赔款支出的增加和赔付率的上升。第二,引起经营费用和成本的上升。一方面,为了防范保险欺诈,保险公司需要针对保险欺诈进行专门的核保、核赔,增加了额外的人力成本。另一方面,疑难案件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调查也需要支付不少调查费用。如果保险欺诈案件增多,为此支付的费用必然增加,这将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经营费用和成本的上升。第三,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影响了社会风气。保险欺诈代表的是恶意、失信,与当前社会所弘扬的诚信、友爱的风气相违背。少数不法分子诈骗得手,会产生一系列的传导效应,使“买保险没有理赔就是吃亏”“买保险就是为了赚钱”的心理扩散,影响了正确的保险消费理念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塑造。
      四、保险欺诈防范的对策
      (一)加强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与交流,提高反欺诈工作效率
      我国保险业信息交流不畅的问题非常严重,保险公司之间以邻为壑,对骗保、骗赔等情况互不沟通,使得保险欺诈屡屡得逞。为此,保监会有必要协调各保险公司建立赔偿信息库,共同收集索赔案件等资料和信息,以形成一个全覆盖的赔偿信息库网络。
      (二)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支持和参与反欺诈
      一方面要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保险欺诈的危害性,使消费者认识到,参与打击保险欺诈实际上也是在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警示保险欺诈的后果。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宣传,公布黑名单,在社会上产生震慑作用,使图谋欺诈者望而生畏。此外,反保险欺诈机构还应通过设立免费举报电话、制定举报奖励办法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公众共同参与反欺诈斗争。
      (三)建立行业黑名单共享系统
      在现有情况下,应该从保险公司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等中介出发,逐步构建起一个包括中介、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三级行业黑名单共享系统。该系统的功能还应得到不断地扩展,可以通过与公安机关、身份信息管理机构、医疗机构、交管部门、银行、甚至国际上其它类似系统等的合作,不断扩大自己的外延,增加内部信息的深度与广度。最终,黑名单共享系统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的方式,发展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系统,除了帮助保险人防范保险欺诈,它的功能还应该更多地造福广大保险公司的诚实客户,从而起到打击保险欺诈,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作用。
      【参考文献】
      【1】 朱孟骅.保险欺诈防范研究与思考.保险研究.2009(5)
      【2】 纪瑞朴.美国防范保险欺诈的成功经验及启示.金融会计.2012(2)
      【3】 尹江鳌、刘坤坤、陈晓琳.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及危害.中国金融.2012(12)
      基金项目:吉林省保险学会2018年度课题“吉林省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反欺诈机制研究” 编号:JLBX201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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