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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医药产业的负面影响及对策

    时间:2021-01-24 12:03: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F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33(2008)05-0204-03
      
      医药产业作为典型的高科技产业,一直走在吸引和利用外资的前沿。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我国的医药产业中占据了重要地位。2005年“三资”性质的医药企业工业总产值已经达到了1 047.9亿元,占医药工业总产值的24.70%。 “三资”性质的医药工业总资产占医药工业总资产的21.4%。外资的进入有力地带动了我国医药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为我国的医药产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近年来外资医药企业在华迅速扩张,也对我国民族医药产业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外商直接投资的负面效应开始显现。分析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医药产业的负面效应,制定相应的外资规制政策势在必行。
      
      1 外商直接投资对医药产业的负面影响剖析
      
      1.1 削弱本土医药企业技术创新
      根据外商直接投资现代化学派的观点,外商直接投资会通过技术溢出效应促进东道国的技术进步。但在医药产业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并不明显,黄静[1]运用包络分析对我国工业1999-2003年间22个行业的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的实证分析中指出,作为高技术产业的医药制造业技术溢出效应并不明显,仅仅排在化学纤维制造业之前。周剑[2]采用横截面数据,对2004年7个工业部门细分行业的技术溢出效应的实证分析表明外资技术溢出效应也并不明显。并且,由于外商直接投资存在技术溢出效应的同时,还会产生挤出效应与替代效应。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通过利用技术垄断(如专利技术、优先技术标准、认证制度等)和技术壁垒对本土企业进行排挤,外资研发机构的吸引人才、购买研究项目对国内研发机构的排挤,则可能会遏制我国本土医药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1.2 挤压本土医药企业的生存空间
      外资直接投资企业依靠不断引进的新药以及原研药,基本上占领了技术含量较高的领域(如肿瘤治疗领域、心血管介入领域)的高端主流医院的用药市场。相关数据表明:2002-2006年,我国重点地区典型医院用药市场中,外资、合资企业的市场份额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从2002年的31.67%上升到2006年的40.16%。5年间外资和合资药企在我国医药市场的销售增长率平均达到了25%,远远高出国内企业。2007年,在全国医院购入药品金额较多的前10家厂家中,有一半是外资和合资企业[3]。而我国数千家本土的医药企业只能在低端的仿制药市场进行竞争。
      1.3 部分领域形成外资垄断
      外商投资企业产品通过优势技术、优惠政策、成功营销在我国的医药市场占据了重要地位,在部分产品领域已经形成了行业垄断的态势。如在胰岛素市场,主要被诺和诺德和礼来公司占据。2006年,在本土23亿元的胰岛素销售市场中,诺和诺德实现销售额19亿元,市场份额高达82.6%;礼来公司的销售额达到3亿多元,市场占有率达13%以上;赛诺菲-安万特公司占有1.3%的市场份额。国内生产企业只占4%左右的市场份额[4]。在外用抗真菌药市场,19个城市的样本医院用药数据表明,咪康唑的市场份额最大,达到37.4%,而在众多厂家中,西安杨森的达克宁占有89.4%的市场份额,行业垄断地位十分明显[5]。
      
      2 外商直接投资负面影响的原因分析
      
      2.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虽已出台,但不少规定较为空泛,对于外资进入及并购没有明确而细致的约束。
      2.2 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
      虽然我国已于2008年1月1日实行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直接投资的超国民待遇有所改变。但在医药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了诸多的超国民待遇,这在客观上促使了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展,抑制了我国本土医药企业的竞争力提高。最典型的是在药品价格的制定方面,现行的药品价格制定法律依据主要是原国家计委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2000年),第六条规定区别GMP与非GMP药品、原研制药与仿制药、新药和名优药品与普通药品进行定价,优质优价。其中,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种药品,GMP药品比非GMP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40%,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原研制药品比GMP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35%,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而现在原研药的定价显然已经远远超出该范围,其价格往往是仿制品的3~4倍,以奥美拉唑20 mg×14粒为例,2007年8月7日后国家限定其最高零售价为206元,而同期国内仿制品的国家限定最高零售价仅为63.8元,原研品是仿制品的3.2倍。
      2.3 本土医药企业竞争力较弱
      我国本土医药企业的竞争能力较弱也是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医药产业造成冲击的重要原因。我国医药产业由于实行市场化的时间还不长,医药企业在规模上、技术水平上、经营能力上,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都有较大的差距。2006年,我国共有医药制造企业5 368家,工业总产值为5 018.94亿元,产值平均规模仅为0.93亿元,与国外的制药企业相比,此数值偏小,大约只有发达国家医药企业平均规模的6%[6]。同时国内企业在管理水平、方法、手段、制度等方面不如发达国家的医药企业,资金不足,设备较为落后,市场开拓能力差,阻碍了我国医药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竞争。
      
      3 应对我国医药产业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负面效应的对策
      
      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作为一把双刃剑,在给我国医药产业带来正面效应和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正视这些负面效应,并对利用外资加强监管,制定相对的政策措施是非常现实的重大问题。
      3.1 合理地制定外资引资政策,正确引导外国直接投资的投向
      我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进行修订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做了初步规定。但其中部分规定过于空泛,应继续完善,特别对限制、禁止外商直接投资的领域的规定应加以明细化,具体列出外商可投资的比例、金额大小等,增强其可操作性。并在此基础上,尽快制定《医药产业政策法》,进一步调整外商直接投资领域的产业导向,规定外商在中国医药行业投资范围。同时,在产业政策的框架内,积极鼓励外商对医药行业进行投资,促进中国医药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加快境外品牌的国产化速度,注重引进国外先进的质量和营销管理方式,降低外资风险和对国内市场的冲击。
      3.2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行为监管
      第一,在实施《反垄断法》后,应继续完善《公司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企业并购法律规范体系,以法律手段规范外资对国内企业的并购行为;合理利用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严格控制外资合并豁免,防止可能出现的外资市场垄断。第二,要注重对外资经营行为的监管,严格监管外资利用品牌垄断,通过不法手段挤压医药商业,攫取行业利润的行为。第三,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强对外资并购中的国有资产评估与外资企业内部转移价格制定的监督和管理,严防外资调节利润、逃避税收等行为,并适当借鉴国外的规定,适时制定反转移定价税法。第四,注重现行法律法规的客观影响,2007年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客观上对外资造成了利好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应避免外资挤压国内医药企业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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