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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件初探】利用影响力受罪判决

    时间:2020-03-25 07:30: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新罪名,标志着我国反腐败力度的进一步加强。于此,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和意义出发,着重分析该罪构成要件的相关问题,对把握新罪的适用是有意义的。
      [关键词]反腐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件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下称《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实际上,该法条是对一种新的犯罪规定。2009年10月14日,两高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确定了新罪名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一、立法背景与意义
      
      (一)立法背景
      1.国内状况
      近些年。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的亲戚朋友等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同时,有些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公正性,滋生腐败现象。
      2.国际反腐形势
      2005年10月27日,中国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第十八条关于“影响力交易”的规定涵盖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世界多数国家加大了公权力对资源配置的干预,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市场主体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利用公权力来捞取各种资源。如此,利用影响力交易犯罪日益增多。很多国家和组织都已将利用影响力交易犯罪纳入到法律的规制之下。如新加坡、法国、西班牙等都对该类犯罪作了规定,以履行所加入条约的义务;另外,《欧洲委员会反腐败刑法公约》、《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美洲国际组织反腐败公约》也对此作了规定。中国此次刑法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对履行公约义务的必然要求。
      
      (二)立法意义
      1.形式意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定填补法律漏洞。严密刑事法网。
      现代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规制功能、保护功能和保障功能。刑法的规制功能也称为刑法的规律功能,是刑法对犯罪、刑罚以及两者的相应关系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对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的刑法规制,是填补刑法法律漏洞或者法律空白的必然要求,是法律发展的必然结果,客观上严密了我国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
      2.实质意义――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独立成罪有助于防治腐败,保护法益。
      刑法最重要的任务,就在于保护合法利益不受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罚,即是为达到保护法益目的的必要手段。刑法规范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对行为人处以刑罚,利于防治腐败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二、构成要件探析
      
      (一)犯罪主体
      依据法条,本罪的主体分为两类: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二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然而,这里需要界定“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这两个概念。
      1.“近亲属”范围的界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在民法领域,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行政法领域,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显然,刑法领域近亲属的范围最窄,而行政法领域最宽。尽管对近亲属的规定各有不同,但就刑事法的规定过窄而言,有必要重新审视近亲属的范围。2010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其第四条明确规定: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个人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中的“近亲属”的范围应与此相一致,并且应包括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同时,有必要将各部门法的规定统一起来,以消除适用的争议和实现法制的统一。
      2.“关系密切的人”范围的界定
      “关系密切的人”是《刑法修正案(七)》新产生的法律概念。在此之前,两高于200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中提出了“特定关系人”的概念,该意见规定: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从法条和一般人的认识出发,就基本语义而言,“关系密切的人”显然包括“特定关系人”中除近亲属以外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此。可见,“关系密切的人”所指相当广泛。如何理解“关系密切的人”,法学界看法不一。有的观点认为,“关系密切的人”并非仅限于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那些虽然没有“共同利益关系”,但按照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基于工作交往、共同生活、传道授业、地缘联系等所形成的同事、同学、战友、师生、同乡等关系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密切的关系。认定“关系密切的人”的标准应当采用社会上的通行标准,即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不一般,就可以认定二者属于“关系密切的人”。也有观点认为,密切关系的人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基于血缘关系,包括血亲和姻亲;二是基于地缘关系,包括同乡关系、邻里关系等,三是基于业缘关系,指人们因职业或行业的活动需要而结成的关系,包括同事、同级关系,以及行业外部的彼此合作关系、伙伴关系、制约关系等。总体上,这些观点对“关系密切的人”的解释是合理的。然而,前述观点未结合整个法条进行深刻的理解把握。如何确定“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不能从自然意义上理解,而应考察其法律特征,即影响力。能对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力的人才是本罪中的“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如果不能施加影响力,即使关系再密切,也不是本罪主体。也就是说,关系密切的人的限定不能仅以通俗意义上的人际关系为依据。更重要的是以拥有影响力来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根本判断标准。本罪中,近亲属当然是关系密切的人,只是“近亲属”在本罪中做出特别明示,以表明刑法对此主体的着重关注。
      
      (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表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是判断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公职行为的公正性,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故意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必须有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目的;其次,必须有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 正当利益的意识。
      
      (三)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公职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对于客观方面的内容,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分析探讨。
      1.利用影响力
      在法条中,影响力是抽象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影响力是指―个人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影响或改变他人心里和行为的一种能力。从文本意义上讲,上述释义对本罪所指的影响力同样适用。从本质上讲,只要有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为人的影响下实施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公职行为,即表征了利用影响力客观实现。在实践中,本罪所指利用影响力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影响该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公职行为。(2)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公职行为。(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公职行为。
      2.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两高于1999年3月4日发布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下称《通知》)第二条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这给“不正当利益”提供了法律规范,实践中对“不正当利益”的确定应当以上述规定的内容为法律标准。然而,还应当注意,“不正当利益”不同于“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通知》第二条所规定的两种不正当利益,都是利益本身的不正当性作为界定标准的。而不涉及取得利益的手段问题。因此,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是确定利益的情况下,不能认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四)犯罪客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公正性。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公正地履行职责的义务。行为人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影响或改变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常的公职行为,也就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公职行为的公正性,并严重破坏了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公职行为及公权力的信赖。
      
      三、结语
      
      最大限度地保护法益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追求的最终目标。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出台为打击腐败更新了法律武器,严密了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就该罪而言,“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需要相应的司法解释补充,以消除司法适用的疑难。“利用影响力”和“不正当利益”的内容也需要刑法学界重点研究,以推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有效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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