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文科资料 > 正文

    [浅析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与抢劫罪的区别] 抢劫罪与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的区别

    时间:2019-01-02 03:25: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自贝卡利亚时代以来,罪刑法定原则一直被认为是现代刑法的基石。通过预先划定刑法所禁止的范围而为人们提供行为指导,罪刑法定旨在保障法的安定性和增进生活秩序的可预期性。刑事法律规定的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然而,明确性却永远是法律的理想,因为,现实中真正明确到一目了然的法律规定是不存在的。法律的原则性使得其内在所要求的明确性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互相包容的现象是无法排除的,也正因为如此,法律在具体的适用中便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事出有因、借题发挥的以暴力、胁迫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是认定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往往存在很大的争议,因为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情况与抢劫罪确有一些共同之处:(1)都可能使用暴力、语言威胁手段,获取他人的财物;(2)在构成犯罪方面,对财物都没有数额方面的要求,这是因为在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的法条中,都没有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规定,正是这些共同之处使得我们在区分此罪与彼罪的过程中陷入了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根据上述《意见》,笔者认为,区别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从主观目的上看
      
      抢劫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暴力或暴力胁迫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其主要的目的,侵害他人人身的故意是作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手段。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行为人主观故意表现为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心理,或是为了挑衅社会,蓄意生事,大都具有横行霸道,危害公共秩序的性质,并且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处于从属性的地位,其矛头所向并不在于他人的财物,而在于向社会显示自己的威风。这种情况下,非法占有故意不是行为人最主要的目的,而是作为其扰乱公共秩序的一种手段。
      但实践中也存在这种情况:行为人起初是出于寻衅滋事动机,随意对被害人殴打,但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发生变化,由逞强好胜、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转化为明显以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如在被害人手持财物不放手情况下殴打被害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犯罪。
      
      二、从客观行为上看
      
      抢劫罪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使受害人身体受到强制,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抢走财物或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寻衅滋事罪犯罪的客观表现为无事生非,故意挑衅,扰乱社会秩序,除强拿硬要外,还表现为随意殴打、辱骂、起哄闹事等。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随意殴打他人”和“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两种客观表现,就会对正确认定案件性质造成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从以下两个角度考虑问题:一是暴力、语言威胁行为的程度。一般认为,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在强度上比抢劫罪的暴力方法弱,《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讲的“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就是这个意思,如果严重,使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迫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而抢取财物,一般应考虑构成抢劫罪。二是行为发生的地点。抢劫罪一般发生在僻街静巷、田间地头、人稀车少等比较偏僻的地方,虽有在众目睽睽之下公开抢劫的,但一般都是事先经过精心策划,事后及时逃离现场;而寻衅滋事罪大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如市场、学校、溜冰场、网吧等。行为地点的偏僻与否,直接影响着行为人所实施的暴力行为是否能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足够威胁。如果行为发生在比较偏僻的场合,即使行为人暴力、威胁行为较轻微,也足以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因为行为人在这种场合下可以对被害人实施无限制的暴力和威胁,而这时它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害只是间接性的,所以应定抢劫罪。反之,如果发生在公共场所,如不是有意抢劫,行为人慑于周围社会的压力,一般其行为均受到限制,这使其在客观方面也只能是放刁撒野,该行为直接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危害,应定寻衅滋事罪。三是被害人的特征,主要是看行为人针对的被害人的年龄、性别等,如果是以年老、年幼者或者单独的女性作为犯罪的对象,一般可认定其为抢劫行为。
      
      三、从两罪侵犯的客体上看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都有它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当此罪与彼罪出现交叉时,辨明二者之间的界限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和抢劫之间的辨析应注意从主观、客观、客体等多角度、广思维的考虑分析。同时,还要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司考问题,对于事出有因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按抢劫罪处理明显过重的,应考虑以寻衅滋事犯罪处理。从犯罪动机、手段、后果判断,如果按寻衅滋事犯罪处理明显过轻的,就应考虑按抢劫罪处理。

    推荐访问:寻衅 滋事 浅析 硬要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