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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国的理论取向与国际方位

    时间:2021-07-08 16:06: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记者:肖主任,您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议题,在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您能否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角度,谈谈依法治国的理论意义?
      肖枫:好的。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不断发展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它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中又获得了新的重大发展。这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创新发展。
      一、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依法治国相统一
      记者: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包括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和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共产党人的“压舱理论”。在当今新的历史条件下,总体上我们应如何看待和对待马克思主义这个经典理论呢?
      肖枫: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待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是简单地“坚持”问题,而是同时存在着如何“认识、继承和发展”这么三个方面的问题。这是邓小平早就提出来了的问题,只是因为宣传得不够,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1989年5月邓小平会见戈尔巴乔夫,谈到过去中苏论战时说:“双方都讲了许多空话”。他接着说:“马克思去世以后100多年,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化,在变化的条件下,如何认识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没有搞清楚。”并强调:“真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必须根据现在的情况,认识、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这意味着,对于忠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者来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既要坚持不丢“老祖宗”,又要努力讲出“老祖宗”没讲过的新话,与时俱进地发展马克思主义。对整个马克思列宁主义如此,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也一样。
      记者:有人说,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国家总是意味着暴力、强制和专政。您怎么认识这种观点?
      肖枫: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有两种职能:阶级职能和社会职能,或称政治职能和非政治职能。阶级职能反映不同阶级与利益集团之间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对立斗争,社会职能则反映不同阶级与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还认为,国家的“政治统治”是以执行其“社会职能”为基础和前提的。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国家的“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如果只强调国家的“阶级统治”和“政治统治”职能,只强调“暴力专政”这一面,而忽视国家的“社会职能”,这显然是片面的。恩格斯强调,国家“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这对于已经执政的共产党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是我们当前要完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重要理论依据,也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和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重要课题。
      记者:那么,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是什么?有人说是暴力,或者说主要是暴力。这种说法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原意吗?
      肖枫:任何国家都不能没有强制,国家必须拥有强制的手段和工具,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当然也不例外。但是,如果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仅仅是暴力和强制,那完全是一种曲解和误读。列宁曾明确指出:“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不在于暴力,而且主要不在于暴力。它的主要实质在于劳动者的先进部队、先锋队、唯一领导者即无产阶级的组织性和纪律性。”这就意味着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坚持作为“劳动者的先进部队、先锋队”的共产党的领导,必须讲法制、讲秩序、讲组织纪律、讲公平正义,讲社会稳定,一句话要讲“依法治国”。专政如果脱离了法制,破坏了民主,必将变成“无法无天”的独裁,会引起社会动荡,甚至酿成民族灾难。在这方面,苏联和中国都是有深刻的历史教训的。
      记者:有人说,列宁讲过“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有人因此就认为“依法治国”与“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是对立的——要坚持“依法治国”就必须否定“无产阶级专政”,而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就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是这么回事吗?
      肖枫:列宁的确说过这种话,而且在几个地方讲过类似的话。列宁说“专政的科学概念无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不受任何法律或规章约束而直接依靠暴力的政权”。1926年斯大林在《论列宁主义的几个问题》中就引用过这些话。过去,苏联实际上是将列宁这些话当作无产阶级专政的“定义”看待的,影响很深、危害很大。在我国,“文革”中的有些行为,不能说与这一论断的影响毫无关系。今天还有人将“无产阶级专政”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这是不奇怪的。因此究竟应如何认识、理解和正确把握列宁的这一论断,是个很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我们应当明确,列宁的上述论断是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讲的,当时新生的苏维埃政权正面临被扼杀在摇篮里的威胁。列宁在革命时期这么讲,专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实际指的是不受“任何资产阶级法律的限制”。因为要革命,不破坏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不打破资产阶级的法律限制,无产阶级的胜利是不可能的。
      至于在无产阶级政权已经稳固的情况下,如果还说无产阶级专政不受法律限制,就意味着无产阶级专政不受无产阶级国家自己的法律限制,这显然是非常错误的。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曾亲自起草并颁布了一系列新的苏维埃法令就是佐证。列宁指出:“假使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并强调苏维埃机关人员必须极严格地接受法律的制约。列宁说:“极小的违法行为,极小的破坏苏维埃秩序的行为,都是劳动者的敌人立刻可以利用的漏洞。”所以,应当全面地理解和完整地把握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制的思想,绝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泛泛地从广义上说无产阶级专政“不受任何法律约束”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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