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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研究的建构主义路径

    时间:2021-07-03 16:01: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从本源看,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之间联系紧密;在学科发展上,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相互依托、互相促进。在晚近的国际关系理论中,建构主义与新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构成三足鼎立之势。建构主义理论与国际法学研究形成了有机互动。一方面,在建构主义的理论建构中,来自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给予了重要启发;另一方面,立足于反思主义认识论的建构主义理论思路,又从本体论与方法论等方面为国际法研究打开了一条全新的分析路径。
      关键词:国际法学;国际关系理论;建构主义;跨学科研究
      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09)04-0005-08
      
      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在全球化迅猛发展的背景下,西方国际关系反思主义理论阵营中的后现代主义、女性主义、建构主义等理论分支,从不同角度展开对主流的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批判,并对国际法做出了不同于主流国际关系理论的理解与定位。在这些分支中,建构主义理论是比较具有代表性并展现出很大的影响力的学派。同时,这种立足于不同的认识论与本体论的“建构主义转向”,为国际法的研究导入了一条新的、具有巨大价值意义的分析路径。
      
      一、在国际法研究中导入建构主义分析路径的可能及意义
      
      虽然建构主义并不否认物质力量的重要性,但它更强调包括知识、文化、认同、规范、观念、意识形态甚至语言等非物质力量在国际关系形成过程中的作用,认为相互依赖、共同外敌等促使国家之间产生集体利益的认识,从而愿意接受国际规范,限制国家的行为。无疑,这种观念决定了建构主义与国际法研究互动的可能与意义。
      一方面,从研究对象看,一旦将国际结构看成是由不同的、帮助建构身份与利益的要素(包括规范、身份、知识以及文化等)所组成的体系,那么推导出具体的“机制”的概念就已是顺理成章之事。在建构主义者看来,机制是一组相对稳定的、建构身份与利益的“结构”(structure),这种结构包括了将正式的规则和规范法典化(codify)后的国际法。当行为体得以社会化以及有着共同的认识时,这些规则将产生驱动力量。实际上,建构主义是冷战后国际关系理论转向以规范研究为重点的典型学派,这种对规范的研究当然包容了国际法,甚至将其作为重点。而且,一些建构主义者对法律机制的理论与实践已经有着多年的研究,并带动了其他建构主义者对此的兴趣。而从学科的特征看,建构主义认为国际结构是社会联系或者说文化结构,这与国际法学的观点几乎是一致的。
      另一方面,建构主义给予了国际法在国际结构中的必要地位。建构主义认为,通过国家之间的互动与实践将产生约束国家行为的各种规范(norm)以及共享期望,而且这些规范与物质资源一样构成国际结构的一部分。这样,作为规范的一种的国际法规则,也构成国际结构的一部分,而不是附属于物质资源。¨J而且,建构主义者不仅仅给予国际法作为国际结构组成部分的地位,而且还认为国际法律规范具有帮助建构国家的身份和利益的作用。无疑,在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史上,除早已远去的理想主义学派外,还没有哪个学派像建构主义这样,赋予国际法这么“崇高”的地位与作用。因此,国际法学对建构主义产生前所未有的“亲近”,就是不言而喻之事。
      当然,国际法学与建构主义的互动研究的可能性,根本在于两个学科互动研究的必要性的存在,即这种互动对于两个学科具有强烈的价值意义。站在国际法学的角度,这种价值意义就如斯劳特所分析的:“建构主义的思路将深受作为一个研究规范的群体的国际法学者的欢迎……一些国际法学者一直对以纯粹的理性工具主义的研究路径感到不满,并且深深相信以及凭经验判定国际法律规则将在国家的互动中影响它们的身份与利益。对于这些国际法学者,建构主义提供了有关国际法律规则为什么以及如何扮演着实质性的角色的答案。同时,对于另一些满足于工具理性分析的国际法学者,至少也能发现建构主义是一种与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不一样的研究范式,并从中看到不同的观点与论辩。”从效果看,建构主义的分析路径大大加强了人们对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的理解,即其揭示了国际法在国际政治的重大意义。
      更为重要的是,自二战后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衰落以来,国际法受到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长久排斥,甚至遭致怀疑。现实主义指责国际法的中心问题是它缺乏社会理论的微观基础,国际法的建构很容易让人认为:任何人都能虚构合意的原则和美好的未来,而怎么把国家行为与一系列合意的、有可能遵守的规则统一起来,国际法本身很难做出合理解释。…国际法学研究的本身也忽略了这个问题,主流法学研究针对的是法律规定,强调编纂和调和国家行为规则,至于为什么是这些规定而不是其他规则存在或国家遵守与否,是法律研究以外的事。而在不存在强制的情况下,把法律和行为联系起来一直是国际法学回应现实主义的挑战所缺少的重要一环。这时,“利用社会心理学和组织理论,建构主义提出了为什么在最基本的层次上,国家可以由规则驱动的观点。它试图为法律的诉求提供社会理论基础,法律主张它的规范和规则塑造了行为的方式,这些方式不仅仅是利益的附带现象。”简言之,建构主义能够为国际法的存在和意义提供社会理论基础,包括从本体论与方法论方面为国际法研究提供另一种分析路径。
      
      二、从本体论的视角看国际法研究中的建构主义分析路径
      
      对于将本体论视为纯粹物质主义的新现实主义者来说,处于无政府状态的国际体系显然是一种“物质结构”,国际关系状况主要取决于各国在国际社会中所处的相对位置,以及它们之间物质的实力分配状况;而作为非物质力量的国际法,自然在体系结构中没有什么存在与作用空间。与此相比,新自由主义者虽然认为国际机制具有一定独立作用,但囿于物质主义的本体论,仍然以对物质力量、利益的计算作为机制形成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不过,建构主义认为,与物质相比,观念更为重要,观念以及相关因素建构了国际行为体乃至整个国际关系,即其本体论不是物质而是观念。无疑,建构主义在本体论上的基本立场,将使国际法的分析达到理性主义学派不能达到的高度。
      
      (一)超越国际法是否为“法”的论辩
      对于国际法是否“法律”一直存在着争议,如奥斯汀认为国际法纯粹是一种“积极的国际道德”。围绕着奥斯汀的这个命题,许多国际法学者从理性主义角度,展开国际法是否为“法”的论辩。不过。国际法确实没有诸如国内法一样的立法机关、执法主体以及司法系统,也很难说有适当的制裁力量去保障它的约束性。无疑,从实证主义以及与国内法相比较的角度看,国际法也许确实不是人们习惯视角下的“法律”,至少不像国内法般的法律。也就是说,从理性主义角度论证国际法是一种“法律”的理由,总不是让人很信服的。而建构主义对这个问题的论证提供了一种有效思路。
      对于这个问题,建构主义者的观点是,即使是没有立法机关以及强制力保证实施,但国际法是法律,并且相信弄清楚这个问题是很关键的。对此,建构主义者显然受到了国际关系理论中的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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