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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法现代运作及其影响法治的文化心理学分析

    时间:2021-04-19 08:02: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即使在我们轰轰烈烈地进行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情况下,民间法依然具有十分顽强的生命力,深深地影响着我国的法治建设。之所以人们仍然偏好以民间法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和解决纠纷冲突的参照,这固然有十分复杂的原因,但文化心理原因不能不说是最重要的。为了保证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在法律观念、法律制定、法律运作和法律适用结果等不同层面充分考虑承载深厚文化心理基础的民间法。
      关键词:民间法;法治;文化心理;纠纷解决
      中图分类号:DF0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1.01.17
      一、案例情况的简要分析及问题提出
      案例一:2008年某月,厦门某村的刘老汉将“接脚夫”小邵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小邵认为其只是与刘老汉的丧偶儿媳重组家庭,与刘老汉并无法律上的亲缘关系,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在案件审理期间,近百名村民在陈情信上签名摁手模,要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努力以调解结案,没有成功。法庭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刘老汉与小邵间已经形成民间认同的“接脚夫”关系,小邵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二审法院也裁定维持原判。
      “接脚夫”是一些地方为解决实际需要形成的一种风俗。具体指在儿子死后,夫家不希望儿媳改嫁,为其招婿。双方在乡绅或族老面前订立合约书,“接脚夫”享受入门女婿待遇,可以参与夫家的财产分配,但必须帮助抚养死者的子女、赡养其老人。民间习俗调整社会秩序常见的事例还如“出嫁女儿”分割父母遗产的问题。福建一法院在女儿分财产案件的强制执行中,执行法官被愤怒的村民堵在村口,一些村民手持沾有粪便的笤帚,准备羞辱那个他们认为“伤风败俗”的女人。(参见:黄鸣鹤.法意的时代引领和传统回归—对两起非典型民事案件的法社会学分析[EB/OL].
      [2010-11-12]http:///fxhk/2008/2008dlq/201005/t20100505_349106.htm.)类似风俗习惯影响社会秩序或司法活动的典型案例还有:江苏某法院在执行一起离婚析产案件时,仅为一只100多元的马桶,遭到当地近百名村民的阻挠,执行人员被围困两个多小时。其起因是因为法院的判决和执行触动了当地的一个习俗:女儿出嫁,要陪上“三圆一响”,其中的一圆叫“子孙桶”(即马桶),寓意子子孙孙繁衍生息,人丁兴旺。从男方拿走“子孙桶”,就意味着男方家要断子绝孙。(参见:周永生.乡土民间法与现行法律冲突的现象、原因及对策[EB/OL][2010-11-12]. http://cd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04&show_all_img=1.)
      案例二:1999年7月,雷山县陶尧片区虎羊村的一名妇女偷盗别人家十斤李子,被发现后拒不承认错误,还说谎找借口,村里决定罚她三头猪,供大家会餐。但该妇女不执行处罚决定,并到片区告状。村里又决定对其罚款两千元,该妇女仍拒不执行。于是村里组织人到她家强行拿走120斤米、120斤酒,拉走四头猪,当日全村老小会餐一顿,以示对她的偷盗、抵赖行为予以足够的惩罚。
      尽管人们对文化的内涵和结构有不同的观点,但自从庞朴先生提出文化分为物质的—制度的—心理的三个层次后,文化的三层结构逐渐被人们普遍接受。庞朴先生还论述到:“文化的物质层面,是最表层的;而审美趣味、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思维方式等,属于最深层;介于二者之间的,是种种制度和理论体系。”(参见:庞朴.要研究文化的三个层次[N].光明日报,1986-01-17(2).)
      案例三:上个世纪80年代初,茂县黑虎乡霭紫关村的小偷小摸十分严重,按国家法律不便处置,群众便自发集中起来,搞“砍鸡”仪式,集中盟誓:如行偷摸,有如此鸡,神灵为鉴等。之后,收到良好效果,在以后十多年的时间内从未发生过庄稼被盗现象。是源于苗族村寨“罚3个100”(即处罚当事人100斤肉、100斤米和100斤酒)的变通处理,这种变通处理还有“罚3个120” (即处罚当事人120斤肉、120斤米和120斤酒)或“4个120” (即处罚当事人120元钱、120斤肉、120斤米和120斤酒)等。“罚3个100”是苗族村寨对一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一种最常见的依照传统习惯的处罚方式,在很多地方还被明确写进“村规民约”中。(参见:徐晓光.从苗族“罚3个100”等看习惯法在村寨社会的功能[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9-15;周世中,等.西南少数民族民间法的变迁与现实作用—以黔桂瑶族、侗族、苗族民间法为例[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86-412.)
      在这三起典型案例中,案例一反映的是风俗习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对司法裁判的影响,案例二反映的是村规民约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案例三反映的是宗教仪式对社会秩序的维持;案例一发生在汉族地区,案例二、三发生在少数民族地区;案例一反映的是民间法对日常家庭生活关系的调整,案例二、三反映的是民间法对正常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它们共同反映出用民间法来维护民间秩序的社会现实在当下中国的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农村地区)并不鲜见,甚至具有很广的普遍性。然而,如果我们仔细深究这几起案件的处理方式就会发现它们与我们的国家立法存在着明显的冲突,与我们倡导的法治观念格格不入。案例一反映的民俗习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在我国并无《婚姻法》和《继承法》等法律规范的依据。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是亲生子女、具有拟制血亲的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及其与上述子女形成姻亲关系的人。而本案中刘老汉原儿媳在其儿子去世后也就解除了对刘老汉的赡养义务,与之结婚的小邵对刘老汉更无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法院却最终判决小邵败诉,其主要依据正是民间形成的这种“接脚夫”的风俗习惯。这起案件的处理说明这种风俗不仅为人们普遍接受,而且也受到国家法一定程度的认可。案例二反映的是对一个轻微盗窃行为的处理。依照我国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那个妇女的偷盗行为甚至连违法都够不上,更别说受到严厉的处罚了。何况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村子既无权设定处罚也无权实施处罚。该案例所反映出的以习惯法或村规民约等形式普遍存在的这种处罚方式显然与我国的现行立法根本违背,而且在国家立法视野内,村里处罚方式的违法性更胜于该妇女偷盗李子的行为。然而代表国家的片区工作人员却默许这种处理的存在。案例三以宗教仪式或宗教信念来进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在很多地方(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这种方式被普遍使用。宗教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固有法的精神基础和历史性表现,不仅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而且是判断人们行为是非和处理各种纠纷的标准和手段”[1]。这种在现代文明看来近似于“愚昧”的方法,却在少数民族地区具有广阔的市场,并能取得十分明显的社会效果。
      这三则案例以及与此类似的事例都反映出风俗习惯、村规民约和宗教仪式等民间规范尽管与我国法治倡导的理念并不完全一致,但却能为人们普遍接受和认同,国家法也不得不对此予以让步或作出迁就。这说明在当下中国社会风俗习惯、乡规民约和宗教仪式等民间法还在普遍地发挥着作用,并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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