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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子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法律思想观论证与比较

    时间:2021-04-10 16:00: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中国法律思想史蕴含了丰富的内涵,是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中一笔珍贵的精神遗产。而老子,作为道家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他的思想对中国哲学领域、文学领域、宗教以及文化研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从中国法律思想史的角度来解读老子的“无为而治”思想,并将老子的“无为而治”思想与黄老学派的“无为而治”思想进行细致的比较,可以更加深入地窥探老子的“无为而治”思想,也是学界尚未关注的课题。
       关键词:老子;无为而治;黄老学派
       一、导论
       探寻老子“无为而治”的思想观,首先要对老子道家思想的“无为”概念进行探源。“无为”一词,语出老子《道德经》,是《道德经》一书的中心论旨和老子思想的集中表现和概括。何为“无为”?老子在《道德经》中即开门见山地提出“无”的概念。“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老子》第六十二章)老子的“无为”并不同于当今我们现代汉语中表达的“无”的概念,而是包含了更多地哲学意义和抽象思维的内涵在其中。通过下文对老子“无为而治”思想观的梳理便可略知一二。
       老子所认为的“无为”,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无为”是顺应自然的“为”。老子认为, 自然和人为是相对立的, 任何外在的人力作用, 都是对自然的破坏。因而老子提出“无为”,即不要去做违反自然的事情。第二,“无为”是以静制动的“为”。老子认为清静与无为是合二为一的,无为的状态就是清静。由此,老子主张人生应当在人生处事的一切行动上,都要使心灵保持一种清醒、空明,不受其他外物干扰的自然状态。第三,“无为”是能动的“为”。“无为而治”不只是要求人们消极被动地顺应自然规律,还注重尊重人的个性,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道家认为人们可以发现和掌握自然规律,在此基础上可以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更好的去顺应自然之道。
       故而老子所言“无为而治”有其产生的独特含义和特点,本文将对老子“无为而治”的思想观及法哲学思想进行初步的探索和答疑。
       二、老子“无为而治”的思想观
       目前对老子“无为而治”思想研究成果多集中于哲学、文学和古代史。就法律思想史而言,研究“无为而治”的成果则偏于少数。“无为而治”的思想观中体现了老子的治国理论,这不仅是广义上的哲学思想,对法律思想史也具有较大的考察价值。
       老子在阐述自己“无为而治”思想的时候,思路极为清晰。他通过“无为”的前提性、“无为”的重要性以及“无为”的具体内容来说服当时的统治者来相信自己的“无为而治”思想。
       1、“无为而治”的前提性
       老子在论述“无为而治”思想时,先对推行这一统治思想的理论基础——“道法自然”进行了论述。“道”是老子所认为的哲学最高概念,老子将其视为天地万物之本源与主宰(《老子》第六十二章)。
       对与“道”的属性,老子又说:“道常无为而无不为。”“生而不有,为而不特,长而不宰。”(《老子》第五十一章)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指:“道”永远是顺应自然的,好像自然那样,看起来似乎无所作为,但实际上是无所不为;“道”生养万物,既不据为己有,不居功特能,而且不为其主宰,都是无为而为的。所以,遵照“道”生活的人,也应效法自然,无为而治。
       2、“无为而治”的重要性
       为何要在国家治理中贯彻“无为”?《老子》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仆。”(《老子》第五十七章)认为只有通过无为的方式,才能实现民众的归顺,才民众才会走上正道、才会富裕。无为才是最好的治理方式,应该得到统治者的推行。更进一步讲,“无为”正是达到“道”的境界的最直接的途径,无为政治也是最符合“道”的原则的政治。所以,“无为”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必须得到人类的遵从。
       3、“无为而治”的具体论述
       《老子》一书在具体内容上,还从“无为”和“有为”的对比中,以直接论证和间接论证相结合的方法,展示出“无为而治”的重要性。
       “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则民自朴。’”(《老子》第五十七章)老子认为,统治者无为无欲,民众就自然会潜移默化、走上正道、生活富裕、民风淳朴。这是老子直接来论证“无为”的重要性。同时,还以生动的事例,来论证“无为”。“治大国若烹小鲜。以道莅天下,其鬼不神。非其鬼不神,其神不伤人。非其神不伤人,圣人亦不伤人。夫两不相伤,故德交归焉。”(《老子》第六十章)以此事例,来说明统治者要“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老子》第六十三章)。
       4、“无为而治”思想观的评价
       老子是一个朴素的自然主义者。他希望的是人的行为取法“道”的自然法,自发性,政治权利不干涉人们的生活,反对战争, 反对奢侈生活,引导人们返回到真诚朴质的生活形态与心理,所以他提出了“无为而治”的思想。
       作为一种统治术,“无为而治”对人民是有利的。历史上许多统治者都以“无为而治”相标榜,但真正行起来却不容易。因为真正的无为而治,要求统治者放弃过多的嗜欲为代价。而社会的变动,朝代的更替却往往是激烈的阶段斗争,显然“无为而治”也不是万应灵丹。所以,有些学者认为,老子所提出的“无为而治”,只是老子所幻想的小国寡民下一种柏拉图式的治理方式,不可能得到统治者完全采用。
       三、黄老学派及其“无为而治”
       (一)黄老学派与《黄老帛书》
       先秦诸书中,有很多文献提到老子,但涉及黄老之学的史料却较少。一般认为,道家学派在《老子》之后发生了分化,一部分与墨家、法家结合,从无为转向有为,假黄帝与老子为名,称“黄老之学”,主要是为封建政治服务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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