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数学学习 > 正文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研究

    时间:2021-04-05 12:04: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我国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与诉讼地位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拟借鉴发达国家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机制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以期进步。
      关键词 诉讼权利 辩护律师 执业权利 法律救济
      作者简介:余玉豹,浙江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62
      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水平更体现出现司法公正的建设和社会文明的水平。原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2015年8月20日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指出: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可见其重要性。
      一、辩护律师权利与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又称“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的价值绝不仅仅在于帮助产出正义的结果,其更为重要的任务在于控权,正如霍姆斯大法官名言“罪犯之逃之夭夭,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的多”。尤其是在行使诉讼程序中,通过控辩双方的对峙,由控方通过不断地堆砌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罪行的存在及其大小,再由辩方不断地质疑其证据的合法来源以及充分性等帮助被告人,这种程序规则的设定,其最终目的还在于控制侦查机关的恣意妄为,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
      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等等冤假错案的产生令我们反思辩护律师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应有作用的缺位,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往往被检察院、法院先入为主所忽略,而公安机关更是先入为主地朝着先有犯罪嫌疑人,后有证据的方向上努力。
      所以明确辩护律师权利,提高辩护律师在控、辩、审三方刑事诉讼结构中的地位就变得尤为重要。辩护律师执业活动可以对审判、公诉方起到制衡作用,形成三方相互监督和制衡的效果,在预防冤假错案、保证准确适用法律进行判决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困境
      2015年9月16日最高院等五部门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称《规定》)作出了重要规定,在案件侦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诸多环节为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知情权、阅卷权、取证权等各项执业权利提供便利,希望切实解决律师会见、阅卷等难题。应当说作为基层律师,已经能够切实感受到上述规定出台后在刑事辩护活动中大有改变,但问题依然不少。
      (一)会见、阅卷、取证存在的障碍
      《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但由于法律未进一步规定在场的目的和方式,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会见时的免监听方式以及对“有碍侦查”的察觉措施,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的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依然会派员监督会见。看守所以未预约、文书不齐全等为由阻碍会见的情况仍然存在,不少看守所未按照《规定》的要求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预约电话无人接听等情形时有发生。阅卷难的问题总体上有所改善,但公诉机关隐藏重要证据,庭审搞突然袭击仍为常态,使辩护律师很难有充分时间对其进行核实。此外《规定》还明确了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法院申请搜集证据,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同意,不同意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书,却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不调取搜集的后果,辩护律师为避免触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而不敢搜集证据的顾虑依然存在。此外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阅卷权、取证权的缺失也是一个导致辩护律师力量“先天不足”的重要原因。
      (二)辩护率低且缺乏有效辩护
      依照全国刑事案件数据报告表明,目前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仅为14%,如果该数据低于10%,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将形同虚设 。相比而言,民事经济类案件的代理程度要比刑事案件高出很多,辩护率低下不利于辩护制度的运行和诉讼正义的实现。
      辩护要起到实质作用还依赖于律师的有效辩护,令辩护对审判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而不是变为被动地听候发落,消极承受制裁。辩护的终极目标不是表面浅层上的辩护,是争取到审判人员的认同,然而后者才是实行辩护的真正意向所归 。如今刑事裁判权和司法制度的一定意义上存在虚化现象,侦查机关占据了更多话语权,使得辩护律师往往成为“演员”,尤其是在一些引起公愤的案件,律师会配合公检法走完程序快速将犯罪嫌疑人转变为被告人甚至囚犯。
      三、域外比较
      辩护律师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这些国家在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有不少经验可供我们借鉴。
      (一)會见权与阅卷权——基于人权保障的建构
      在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律师会见权被当做为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重要制度之一。英国的辩护律师被允许随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在侦查阶段中,辩护律师还拥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的权利,与辩护律师见面和沟通的人员也不会受到任何的限制,包括在羁押场所不受监视监听的沟通。美国的辩护律师享有会见权和在场权,此类权利被当做为《宪法修正案》赋予给辩护律师的神圣要求,从著名的“米兰达规则”中便可窥知一二,若犯罪嫌疑人请不起律师,法庭会为其指定一名辩护律师。同时美国的司法制度中设置了大量规则用以保证辩护律师行使会见权的安全环境,为此制定了十分详细严谨的会见程序,比如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交流时间、禁止监听监视会见等等。在德国,如果在侦查阶段中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拥有与委托律师会见的权利,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在任何阶段可以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则由此取得的证据将不能作为法庭所采纳的正当证据。
      关于阅卷权,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当卷证内容是在法院进行羁押审查所需要时,被告一方应当享有完整的、不受限定的阅卷权利。最主要的阅卷内容包括决定羁押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甚至包括其适当之评价 。日本的刑诉法规定辩护人在提起公诉后,可以在法院阅览和抄录关于诉讼的文件与证据。但抄录的证据必须经审判长许可。

    推荐访问:辩护律师 保障制度 权利 研究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