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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构建:现状、不足及完善

    时间:2021-03-03 12:03: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应当按照一审普通诉讼程序的思路进行,只不过在某些关键问题的处理上有别于一般诉讼案件。关于起诉期间,须明确对确定于新法生效前法律文书起诉期间的计算方式以及最长起诉年限。为减轻上级法院的负担,同时不损害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可有条件地将本应由原二审法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一审法院管辖。为强化权利保护的效果,应允许附带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除此之外,诉讼费用的收取、案件的调解、审判庭的组成等问题,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理应作出合乎程序法理的设定。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 期间 管辖 诉讼请求 调解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制度,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然而,彼时立法仅用第56条第3款这一个条款对某些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诸多问题,尤其是程序构建问题,未予明确,不利于制度的适用。为此,2015年颁发的《民诉法解释》专门用一章的篇幅,围绕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客体、起诉条件、程序适用等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以保证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有据可循。具体到程序适用方面,司法解释通过重申立案登记制以及赋予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以完全上诉权的方式,敲定了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按照普通诉讼程序审理的思路。问题是,第三人撤销之诉虽然也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但其毕竟属于特殊的诉讼,在一些关键问题的处理上,如起诉期间、诉讼费用、审判庭组成等,难免有别于一般的诉讼。为保证程序构建的科学性,实有必要对这些问题作出专门规定。遗憾的是,既有立法和司法解释鲜有这方面的内容,致使各地法院就相同问题往往得出不同的处理结果。有鉴于此,本文拟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构建问题,作一次细致深入的探讨,以期澄清疑惑,促进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构建的现状
      为构建一套行之有效且符合法理的诉讼程序,须先弄清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性质。有关于此,学界倾向于将之定位于普通诉讼程序。因为《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在总则部分,而没有选择将其放在特别程序部分或再审程序部分,表明立法者是将其作为普通程序对待。又考虑到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在当事人程序保障以及程序公开性、兼容性方面都存在不足,从侧重程序保障的立法目的出发,法院对之审理也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理论上就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这种理解,获得了司法机关的认同。根据《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从内容上看,该司法解释全部围绕立案登记制展开,既然其中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那么可以推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样适用立案登记制。《民诉法解释》在第293条第3款中,对这一内容予以了重申。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当事人对法院就第三人撤销之诉作出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这与特殊救济程序中的部分上诉权形成了区别。综合这些因素,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应当按照普通诉讼程序的思路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理,一个合法的民事之诉通常应当包括起诉要件、诉讼要件和实体胜诉要件。民事之诉的合法要件是原告成功启动诉讼程序,并使之得以维持直至获得判决的必要条件,因此,必须由法院在对应的程序阶段分别予以审查。为强化审判工作的规范性,避免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同时增加诉讼结果的可预测性,在民事诉讼的程序构建问题上,应将全部诉讼程序分成层次清晰、功能有别的三个阶段,即立案阶段、诉讼审理阶段和实体审理阶段。根据先程序后实体原则和正当程序保障原理,起诉要件的审查应当在立案阶段进行,诉讼要件的审查应当在诉讼审理阶段进行,实体胜诉要件的审查应当在实体审理阶段进行。在程序正式启动后,第一阶段充分进行后便迈向第二阶段,第二阶段要件具备时便展开第三阶段,即“诉讼阶梯推进理论”。
      按照“诉讼阶梯推进理论”,可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分成三个阶段,这与第一审普通程序别无二致。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作用的发挥,以撤销或改变已生效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为前提,对于这一具有特殊救济机理的制度,若不限制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必然会造成法律文书效力不稳定的后果。故此,在一般要件之外,立法还专门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设置了特别要件。正是这些特别的要件,使得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在如下几个方面与普通诉讼程序形成区别。
      第一,起诉期间。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间,立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27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6个月起诉期间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一样,都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促使第三人在知悉自身民事权益遭受损害后尽快采取行动维权,以避免生效裁判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第二,管轄法院。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属于专属管辖。据此,若系争法律文书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那么第三人撤销之诉就应当向该一审法院提起;若系争法律文书是由二审法院作出的,那么第三人撤销之诉就应当向该二审法院提起。
      第三,审理及裁判。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审理后,若认为第三人的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应作出改变系争法律文书错误部分内容的判决;若认为第三人的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应作出撤销系争法律文书错误部分内容的判决;若认为第三人的请求不成立的,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可见,就第三人撤销之诉,目前已经在整体上形成了一套较具可行性的审理程序。只不过,受限于篇幅,立法及司法解释并未穷尽问题的全部,导致对一些问题的处理没有现成的依据可循。而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向前推进,那些已经得以固化的制度的缺陷也慢慢呈现出来,被人所诟病。为促进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接下来,笔者拟先梳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适用的问题或不足,然后对程序构建的基本理念加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程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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