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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需要多管齐下

    时间:2021-03-27 16:08:4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在讨论农民工问题时,我一直强调三句话,第一句是农民工的出现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和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因为农民工的出现意味着农民再次获得了解放,它不仅使农民能够摆脱对土地的依附关系,而且获得了择业自主权(尽管这种自主权仍然有限)和收益;第二句是农民工确实遭受着许多不平等的歧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作为农民工受到不合理、不合法待遇的一个方面,揭示出了农民工权益遭受损害的严重性与普遍性;第三句是目前已经到了应当维护农民工正当权益的时候了,因为中国已经进入到了一个全面发展、协调发展的时代,亦具备了可以考虑社会公平、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因此,当前讨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及农民工的其他正当权益诉求时,其意义并不仅仅限于农民工群体,它代表的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取向。
      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发展到如此普遍、如此严重的程度,则暴露出了现阶段社会对农民工正当权益的漠视和政府对农民工正当劳动权益维护的缺失。而要真正解决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我认为不是某一项政策或一次运动就可以解决的,而是需要将长久的治本之策与应急性的治标之策有机结合,采取多管齐下的对策。
      第一,必须彻底变革视农民工为农民的传统观念。在传统观念中,农民工被等同于农民,农民工进城务工被当成是城市对农民的恩赐。一些研究者、政策制定者始终抱着农民工最终仍将回到土地上去的思维定势,将农民工外出务工视为农业社会中的自然经济式个体劳务活动,甚至在潜意识中将牺牲农民工利益视为中国经济发展和保持国际竞争力的“比较优势”,进而漠视农民工应当获取的与城市劳动者一样的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社会保障权甚至农民工的生命与健康权等。在这种观念与思维定势的影响下,政府有关部门亦长期未将与农民工劳动相关的权益纳入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范畴,有的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甚至还扮演着与不法雇主相互勾结,共同损害农民工权益的不光彩角色。然而,农民工成为产业工人不仅已经是一个无可争辩的客观事实,而且也是中国向工业社会迈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有鉴于此,将农民工真正作为产业工人来看待,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入手,真正赋予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同样的劳动权益,应当成为中国现阶段发展进程中的基本价值取向。为此,无论是政策制定者还是城镇居民,均需摒弃既得利益者的心态,代之以与现代社会发展进程相吻合的公平理念。因此,要真正解决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以及维护农民工其他正当权益,必须首先对传统观念与既定思维方式进行彻底革命。
      第二,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制。对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既不是无法可依,也不是法制完备。一方面,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是只面向城镇劳动者的城镇劳动法,而是面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的国家法律,它虽然在实践中被操作成了城镇劳动法,但法律确实为政府行使对农民工的劳动进行管理和维护农民工正当权益的职权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普遍化,客观上是一种违反劳动法的严重的违法现象。另一方面,农民工的劳务活动往往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尤其是雇主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大多没有依法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制),这对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实增加了复杂性与难度,而目前的《劳动法》在这方面的可操作性比较差,亦未确定相应的处罚机制,法律的缺陷构成了农民工权益受损的一个重要因素。当然,对《劳动法》的修订是一件很严肃、很慎重的事情,但国家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来为处罚拖欠工资行为提供具体的规范与依据。需要指出的是,我不赞成制定专门的所谓《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因为农民工只是一个过渡性群体,而不是中国社会结构中的长期稳定性群体,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必然成为产业工人与市民,他们所从事的劳动与城镇产业工人并无二致,他们应当享有的是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及相关权益,而不是另外的一套标准。因此,我国目前需要的是在现行劳动法制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第三,必须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责。造成农民工工资被大范围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疏于监管或者未能克尽职责,因此,必须强化政府的责任。在这方面,各级政府尤其应当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能在资金不能到位的条件下上马政绩工程;劳动保障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更应当在维护平等劳动关系方面克尽职守,对失范的劳动关系甚至是生死合同要坚决进行干预而不能熟视无睹,对拖欠工资的现象应当坚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罚;建设部门则有责任驱除“黑白合同”,保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平等关系,从而消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源头。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有些政府部门未能尽职既有主观原因,也有机构不足、人员不够等客观原因,如劳动部门要对数以亿计规模的劳动力市场进行监管,必然需要一支庞大的监管队伍,但现在普遍人手不够。比如广东东莞市,劳动部门负责劳动监察的只有十几个人,而外来务工人员却达到500多万人,怎么可能管得过来呢?要解决这个问题,首要的是要讨论清楚“小政府、大社会”这个概念。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公共管理部门尤其是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部门是应该壮大的,这些部门在我国本来就较薄弱,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应该大大加强。然而,有些地方政府裁员却一刀切,甚至有的地方不裁别的部门,反而把维护公众利益的执法部门裁减,这显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不相吻合的。应该大幅裁减的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影响市场机制发挥正常作用的管理部门,而需要强化机构队伍建设的则是负责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事务的部门。同时,还应当赋予劳动管理部门相应的权力与权威。只有建设好一支劳动管理队伍并赋予他们相应的责任与权力,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就会大幅度降下来。
      第四,应当强化新闻媒体的监督。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媒体的作用是强大的,从对广西南丹矿难的揭露,到许多农民工权益受损个案的披露,客观地显示了新闻传媒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时候甚至比政府主管部门所起的作用还要大。因此,新闻媒体在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弱势群体利益方面的功能不可替代,还需要进一步得到强化。不过,对新闻传媒亦需要引导,如有关报刊曾对农民工因领不到工资无法回家被迫跳楼的现象,发表所谓“跳楼秀”的文章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第五,应当引导农民工自己维权。现代社会的发展进程表明,权益不是别人恩赐的结果,而是首先来源于有着共同利益群体的主动与积极诉求。政府虽然有着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天然职责,但不能也不应当包办农民工的权益问题。尽管个别农民工通过告状要回了自己的工资或者某种权益得到法律保护,这只能解决个别问题,群体利益需要组织来维护。因此,有必要强化宣传,引导农民工自己组织或参与工会团体,在增强农民工自己维权的同时推进有组织的维权,只有通过有组织的维权,才能形成真正的社会压力,并使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强资本弱劳工格局逐步趋向合理与平等。
      第六,应当倡导企业与雇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市场经济不是自私经济,也不是只求利己的经济,而是法制经济、诚信经济,甚至正在向道德经济、人道经济、文明经济迈进。我国个别地区有的企业因严重侵害劳动者(农民工)权益而被认定为不人道企业并导致外国进口商停止进口合同的事实,表明了增强企业与雇主的社会责任不仅有必要,而且具有紧迫性。因此,中国应当掀起企业与雇主的社会责任运动,倡导企业与雇主理性经营和人道管理,至少应当恪守守法经营的道德底线,严格自律,把企业的兴旺发达建立在平等对待其他企业以及普通工人的基础之上。只要企业与雇主具有社会责任感并自觉担负起这种责任,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侵权现象就会从根本上得到根治。
      总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一个需要多管齐下的系统工程,但无论如何艰难,也必须尽快消除这种侵害农民工基本权益的现象。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新发展时代,全面、协调发展已经成为中国发展的主基调,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维护农民工正当权益,将是检验执政为民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程度以及推动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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