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数学学习 > 正文

    消费者权益 对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中增加撤回权制度的建议

    时间:2019-04-14 03:19: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正式施行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中很多规定已经较为滞后,不足以承担保护消费者的重任。国外很多国家法律都设立有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的撤回权,该项权利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着相当积极的作用,因此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撤回权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关键词】撤回权;消费者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99-01
      我国消费者保护法正处于修订阶段,此次修订是撤回权制度入律的一个契机。本文从分析撤回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入手,借鉴德国消费者保护法中关于撤回权的规定,以法律移植的方法对我国撤回权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浅薄建议。
      一、消费者撤回权的概念及性质
      (一)撤回权的概念
      撤回权制度在各个国家法律规定中的称呼是不尽相同的,德国规定为“撤回权制度”,英国规定为“冷静期制度”,法国则规定为“反悔权制度”,尽管称呼上有所不同,但其实质的内容是大致一样的。撤回权可以这样定义:消费者合同订立后,消费者依据法律的规定,在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撤回权的性质
      撤回权是形成权的一种。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又有人称之为能为权、变动权等。与请求权不同,形成权是属于一方的,并不需要对方的意思表示参与,仅依据单方行为即可改变当事的权利范围,这个权利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撤回权同样如此,法律直接规定消费者具有此项权利,在消费合同订立后,仅依据消费者个人的意思表示,即可解除合同,而同时消费又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这符合形成权的特征。
      二、德国民法中撤回权制度的理论
      (一)德国民法中撤回权制度的规定
      关于撤回权制度德国《民法典》第355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律给予消费者以本条所规定的撤回权,且消费者按期撤回其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不再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撤回无须包含对理由的说明,但必须在两个星期内,以文本形式或以将物寄回的方式向经营者表示;对于遵守期间,只需要适时地发送即为足够。”
      (二)德国民法中撤回权的构成要件:
      一般来说,德国民法中撤回权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要件:
      1、撤回权的主体要件:一般来说,享有撤回权的主体应当是消费者,且存在消费者合同的前提下。对于营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不应划入撤回权主体的范围,撤回权的主旨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撤回权的客体要件:撤回权的权利客体并非是所有合同,而仅指法律所规定的可予以撤销的消费者合同,其它类型的合同适用一般合同法规则或相应的特别法规则。
      3、撤回权行使期限要件:撤回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德国民法典》第35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撤回期间是2个星期。设立撤回期限,既能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及时的救济,也能使经营者的权益不因为恶意消费者故意拖延使用撤回权而受到损害。
      三、我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构建建议
      我国消费者保护法还处于发展阶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撤回权制度的设立应该成为完善消费者保护法的重要内容。对于我国构建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笔者有以下几点浅薄的建议:
      (一)明确相关概念,结合本土情况确定其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消费者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界定还很模糊,明确这两个概念对于撤回权制度有着重大意义。在确定撤回权制度适用范围时,我认为可以解决德国和其他国家的经验,逐步地循序渐进的在特定消费者合同中设立撤回权制度,立法时应首先在我国较为普及的上门推销、电视购物、网上购物等方面进行专业调查研究,进而试点,最终达到即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又不至于损害经营者利益。
      (二)做好滥用撤回权制度的防范措施
      撤回权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撤回权一旦被滥用,其后果也是严重的。作为保护消费者而设立的撤回权,在设立的过程中更多的考虑了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而忽视了作为强势一方经营者的利益。如果消费者在订立消费合同的过程中恶意利用撤回权,达到以合法的方式损害经营者利益的目的,这对于经营者明显不公平。因此我国在设立撤回权制度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经营者的利益,对于滥用撤回权制度设立相关的惩罚机制,使得撤回权制度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应当明确经营者在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中的告知义务
      经营者在撤回权制度中的作用尤其重要,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经营者应当具有告知消费者享有撤回权的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是经营者的商业道德,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与消费者达成交易时经营者应尽的法律义务。经营者在消费者合同订立过程中能否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撤回权制度能否落实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构建撤回权制度时需要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
      参考文献:
      [1]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
      [2]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何勤华.法律移植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张严方著.消费者保护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推荐访问:撤回 保护法 消费者 增加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