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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危险性的概述及其对刑罚裁量的意义

    时间:2021-05-07 16:00: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人身危险性是刑事实证学派兴起后出现的一个重要的概念,是近代刑法学派理论的中心范畴和构建基石,是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学派争论的一个焦点。人身危险性理论对于大陆法系的各国的刑事立法影响较深,我国对于人身危险性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最近几年才有了逐步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有待解决。
      [关键词] 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犯罪人;刑罚裁量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人身危险性理论作为近代刑法学派理论的中心范畴,对近代刑法理论的发展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它的诞生,冲击了传统的刑法理论,将刑法的着眼点从行为延伸到行为人。由于人身危险性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犯罪的预测,因此中外刑法学者对其存在较多的争论。在我国,对人身危险性理论的研究价值不仅体现在保安处分中,而且在定罪、量刑、行刑中也具有特殊的价值。因此,只有在现有理论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一个系统的梳理,作一点补充的研究,对于全面认识这一理论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人身危险性的概述
      (一)人身危险性的概念。什么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目前在刑法理论界,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表述。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对社会造成侵害的可能性”。第二种观点认为:“一个人犯了罪,不仅本人具有再犯可能性,而且犯罪人作为一种犯罪源,对于其他人也会发生这种罪之感染。”该论者认为“人身危险并非再犯可能的同义词,除再犯可能以外,人身危险性还包括初犯可能,在这个意义上说,人身危险性是初犯可能和再犯可能的统一”。第三种观点认为:“所谓人身危险性,指的是犯罪人存在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即再犯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界定人身危险性这个概念的外延和内涵,首先必须明确研究的范围和目的,也就是明确研究的角度或者说研究的领域。在犯罪学领域内,由于其研究对象不仅仅限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人,而且包括所有可能实施违法行为的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人,所以它包括所有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违法犯罪者,而且也包括再次实施或初次实施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可能性,因此,对人身危险性概念可以这样定义:行为人所具有的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即行为人的初犯可能和再犯可能。
      (二)人身危险性的特征。通过对上述几种不同学说的简述对比之后,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得出,人身危险性是包括以下几个特征的:1.人身危险性表现为再犯可能性。再犯可能性,即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它作为人身危险性的内容,得到了众多学者的一致认同,基本不存在什么异议;2.人身危险性是一种现实可能性。人身危险性是犯罪的可能性,属于未然的领域。可能性相对与现实性而言,是一种潜在的趋势。但是这种尚未实现的情形并不是不可预测的,通过其客观的依据和条件,可以判断出其向现实性的发展方向,具有一种现实的可能性。犯罪有一定的规律性,同样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必然会通过犯罪人的某些外在因素表现出来。根据已有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可以判断人身危险性的有无与大小,正是人身危险性具有现实可能性的最好体现;3.人身危险性以行为人的特定人格为基础。根据心理学的研究分析表明,人格的形成中,人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在同一环境下,不同的人受到不同的人格制约,相应的会实施不同的行为。行为人一旦形成了犯罪性的人格倾向,就自然而然的具有了人身危险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可以通过对行为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和行为表现来分析,加以预测;4.人身危险性在一定条件下的可变性。犯罪倾向性人格的形成是复杂多变的,受到内外因的综合影响。
      二、人身危险性对刑罚裁量的影响
      (一)人身危险性与刑罚裁量的立法与理论考察
      1.刑罚个别化。刑罚个别化是人身危险性影响刑罚裁量的刑法基础。而刑罚个别化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突出表现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倡。
      2.人身危险性影响量刑的方式。影响刑罚量定的因素有很多,除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外,行为人的人身危险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量刑首先应当根据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的量,其次就要根据特殊预防的需要,同时可以适当考虑一般预防,决定是否使用刑罚及其大小的前提和基础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的需要起着调节刑罚量的作用,这种作用,是双向的。即当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时,表明了出于特殊预防的目的对其进行更长时间的改造的必要性,如累犯、惯犯、前科犯,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再犯可能性也较大,所以法律规定为从重情节,量刑时从重处罚,判处较长期的刑罚和较多数量的财产刑,以实现特殊预防的效果。当人身危险性较小,容易改造时,应当判处较短期的刑罚。自首犯、中止犯、激情饭、偶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人身危险性对于刑罚裁量的意义重大,现有立法中在具体的裁量制度中对人身危险性有所体现。在法定的裁量制度之外,也存在着大量的表现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事实要素对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刑罚轻重产生影响。司法实践中已经把人身危险性作为裁量的重要因素,所以刑事法治的进步必然要求更加重视人身危险性的作用,积极适用人身危险性,以实现刑罚的实质正义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对于人身危险性的认识同时也必须慎重,在现有立法已经建立的裁量制度之外,法官对于人身危险性要素的酌定考量必须有节制。
      参考文献:
      [1]高铭暄.刑法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2]张明楷.犯罪论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
      [3]赵秉志.犯罪总论问题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刘朝阳.人身危险性研究的历史脉络[J].复旦学报,2006,(03).
      作者简介:杜金璞(1989-),女,回族,河南南阳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李冉冉(1988-),女,汉族,河南济源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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