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初中学习 > 正文

    司法会计鉴定基础理论探讨

    时间:2021-03-05 04:01: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关于司法会计鉴定的基础理论问题学界一直没有形成较一致的观点。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虽然法律渊源不同,但事实上二者本质相同,都是为委托人提供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或者专家鉴定意见的社会专业活动。在总结和评价国内外学者有关研究的基础上探讨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目标、假设、原则等基础理论问题,对司法会计鉴定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法务会计;概念;目标;司法会计鉴定假设;原则;基础理论
      [中图分类号]D918.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750(2012)01007708
      
      在我国司法会计鉴定①理论研究中,很多基础理论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与争议,这种局面严重影响了司法会计鉴定学科的发展。目前的研究中,很多学者或者把目光放在单个的理论要素上,或者是简单地组合这些单个要素,而系统、完整地研究司法会计鉴定基础理论的则很少。然而,司法会计鉴定实务快速发展,急需理论指导的呼声越来越高,研究司法会计鉴定基础理论因而就显得十分迫切。
      一、 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
      我国学界对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的争论由来已久,探讨二者的本质,便于我们界定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明确其基本性质。
       (一) 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本质相同
      司法会计一词于20世纪50年代传入我国,一直为法学界和司法实践所沿用。我国学者按照司法会计活动内容的不同,将司法会计划分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检查活动是司法机关的一项诉讼调查措施,在此我们不进行讨论。而司法会计鉴定活动则广泛开展,不仅侦查机关内设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而且社会中介机构也纷纷开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因此,司法会计鉴定活动广为社会所关注。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学者将英美法系的法务会计介绍进来,其后国内学者开始关注法务会计。多年来,我国学界一直对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的认识存在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两者是同一事物,其本质相同[1];也有学者认为法务会计包含司法会计鉴定,在中国应发展法务会计[2];还有学者较中立地提出“会计司法鉴定”或者“法会计”,以避免人们对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的争议[3]。
      虽然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与英美法系的法务会计存在种种区别,但是我们不能仅从表象上看它们的区别,我们应透过现象看本质。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与大陆法系的法律相关,法务会计与英美法系的法律相关,因此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法律渊源即法系基础不同。正是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是在不同的法系基础中产生和发展的,它们的实践形式必然会受到其所在国家的司法制度,特别是诉讼制度的影响。例如,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启动权在公检法机关,而英美法系则赋予当事人启动的权利。但是事实上,二者的本质有共同之处:第一,从学科角度看,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都是会计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都是以会计学和法学的理论为基础的。第二,从开展活动的过程看,二者都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或者专家鉴定意见;从技术上看,它们都是借鉴了审计的技术方法,以形成自己的技术方法;从证据获取上看,它们都是通过对财务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进行查证,以寻找、分析、固定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第三,二者的工作范围基本相同。一般认为法务会计的工作范围主要是诉讼支持和调查会计,而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目前主要是为法庭提供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或者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另外还接受公检法机关的聘请以提供财务会计技术协助,即诉讼支持。随着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发展,企业舞弊调查以及咨询业务也将逐渐开展。
      综上所述,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是同一种技术学科在不同法律体系下的不同实现与发展,二者的本质相同,都是为委托人提供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或者专家鉴定意见的一项社会专业活动。因此,本文不区分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称谓上则统一使用我国长期采用的“司法会计鉴定”这一说法。
      (二) 国内学者关于司法会计鉴定概念的不同观点
      由于受社会经济环境以及司法改革的影响,不同时期人们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对司法会计鉴定内涵也就存在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1. 基于我国检察机关司法实践视角的观点
      李玉华等认为,司法会计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4]。定义中“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就成为启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决定主体。
      邹明理认为:“司法会计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诉讼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提请与决定,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活动。”[5]定义中,诉讼当事人是司法会计鉴定的申请主体,司法机关是司法会计鉴定的决定主体。
      于朝认为:“司法会计鉴定,是指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6]定义中同样隐含着司法机关是司法会计鉴定的决定主体的观点。
      笔者认为,上述关于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不应涉及申请主体和决定主体的问题,这是由于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申请主体和决定主体与我国的法制发展紧密相关,与司法鉴定改革密切联系。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会计鉴定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活动,其技术性不会因申请主体和决定主体的改变而改变。
      2. 基于法务会计视角的主要观点
      李若山等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它是会计的一门新兴学科。”[7]
      盖地分别从实务和学科两个角度给法务会计下了定义:从实务角度看,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判定、裁定、审计受理案件、受托业务;从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法务会计不是某一会计实体(主体)的“单一会计”,而应该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会计”,是某一范围(领域)的业务(涉及法律的会计事项、会计资料),而非某一特定主体的特定会计[8]。
      谭立认为:“法务会计是指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的会计服务活动。”[9]
      张苏彤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与调查的技术方法,旨在通过调查获取有关会计证据资料,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学科。”[10]
      董仁周将法务会计界定为“特定主体运用法律、会计、审计、评估等工具处理和解决不同主体财产的被非法侵占、受损害赔偿、保值增值问题的社会专业活动”[11]。
      黎仁华等认为:“法务会计是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证据学、法学及相关学科为一体的新兴边缘会计学科,它既不同于一般会计工作,又异于审计业务的界定,是一种综合运用会计与审计方法,并延伸进入公司法领域的一种专业会计行为。”[12]

    推荐访问:基础理论 鉴定 司法 探讨 会计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