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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再提“严打”

    时间:2021-05-18 00:03: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7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召开视频会议,再次部署强化夏秋社会治安整治工作。北京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傅政华表示,对严重刑事犯罪,要坚持主动出击、露头就打。
      此前,7月25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夏秋社会治安整治工作时,公安部副部长黄明也提出始终保持对暴力恐怖活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涉枪涉爆等严重刑事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有分析认为,此次公安部门社会治安整治专项行动与近期接连发生暴力案件不无关系。以北京为例:从7月17日到7月24日,北京在7天内连续发生6起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其中4起包含人为恶性犯罪因素。
      在《中国新闻周刊》采访中,有学者将此次公安部门专项整治行动称作“非‘严打’期间的‘严打’”。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副院长靳高风认为。犯罪具有一定季节性,夏季人们户外活动较多,防范意识较差,防范措施相对较少,从而导致暴力犯罪多发。这与上个世纪80年代的“严打”不同。“公安部门社会治安整治专项行动是必要的,起到了一定震慑作用,其他国家在遇到治安较差时,同样也采取过此类整治手段。

    个人极端暴力“多发期”


      不久前,靳高风向中共中央政法委提交了一份关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研究报告。
      该报告运用文献调查、典型调查、定量分析和个案分析的方法,对当前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现状、特点以及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和原因进行研究,以期为防控这类特殊的暴力犯罪提供决策参考。
      在靳高风看来,6月7日福建厦门公交车纵火案,7月17日北京大悦城恶性杀人案,7月20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爆炸案,男子当街摔死女童案,都具有个人极端暴力的特征。
      一系列暴力案件接连发生,引起公安部甚至更高层的关注,
      7月25日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把打击矛头对准暴力恐怖活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涉枪涉爆、杀人等严重刑事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集中打击整治“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和季节性犯罪、食品药品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等犯罪以及“黄赌毒”“黑网吧”等突出治安问题,决心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
      时间回溯到2009年和2010年,期间也发生过多起类似的暴力性案件,典型的如:致8人死亡的湖北随州熊振林故意杀人案,致28人死亡、71人受伤的四川成都张云良公交车纵火案,致6名亲友死亡的北京大兴李磊故意杀人案,导致8人死亡、5人受伤的福建南平郑民生故意杀人案等。
      尤其是在2010年上半年,全国范围内连续发生了多起针对中小学生和幼儿园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社会恐慌。
      彼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引起了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当年6月,公安部也动员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为期7个月的严打整治行动,打击各类严重暴力犯罪活动。
      针对当时两个月内发生五起幼儿园、学校凶杀案,2010年5月13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接受香港媒体采访时表示,频频发生的杀童案,说明中国社会存在深层次矛盾,而且日趋尖锐化。
      通过对近几年案例调查研究,靳高风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处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多发期,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群众安全感。因此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控措施,以减少这类犯罪的多发。

    社会心态日益复杂


      通过对2000年至2011年间的34起类似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分析,靳高风认为,从形式上看,这些案件各式各样:有直接报复杀人的,也有泄私愤爆炸纵火的;有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也有发生在街头的;有发生在单位的,也有发生在校园的。“这些案件的特征看,存在着明显的共性。”
      在靳高风看来,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区别于其他严重犯罪的关键在于“个人性”和“极端性”。犯罪人往往心理极端,具有偏执、冲动、社会适应性差。
      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所长王顺安看来,此类犯罪更多属于报复社会型犯罪,行为人在自身利益(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得不到满足或欲望受到抑制的情况下,为宣泄心中的不满和愤恨,将犯罪指向无辜弱势群体,实施报复行为。
      2009年初,时任中共中央综治办主任陈冀平在全国综治办主任会议上亦指出:从目前的社会形势看,新的社会矛盾将不断产生,原有的一些社会矛盾也可能随之凸显,并呈现出经济领域的新矛盾与老矛盾、经济领域的矛盾与其他领域的矛盾相互影响、互相作用的局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心态日益复杂,一些人心理失衡,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潜滋暗长,个人极端事件可能增多。
    7 月17 日,北京朝阳青年路大悦城东侧,一精神病男子持刀行凶致使两名行人死亡。工作人员在清理现场。图/IC

      根据定性分析的结果,靳高风也发现一些内在规律,此类案件的增多与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等因素密切相关。“虽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数量不多,但是其造成的伤亡严重,社会影响大,这种后果也往往是犯罪人所期望的结果:或希望报复他人或社会,或希望引起他人的痛苦,或希望引起社会的关注。”
      王顺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每一类冲突事件的背后,都不难发现‘强烈的权利诉求与利益实现渠道缺乏之间发生矛盾’的影子。当行政行为出现‘缺位’‘错位’‘越位’,权益受损公民就可能寻求体制外的、非制度性参与,从而使社会公共秩序受到危害。”
      此次公安部部署专项整治行动还要求,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极端暴力行为,以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这亦有所指,今年5月15日和17日,国内发生多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案件,影响16架次航班。
      靳高风分析认为,这类“诈”弹事件大多是肇事者为了恶搞、泄私愤或企图通过阻止航班起飞,达到不让某个旅客离开等目的而制造的恶作剧,并不是故意干扰航空安全。“有些是为了利益诉求,而制造轰动效应。但其行为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这种后果有时可能是行为人自己都没有预料到的。”

    严打的“边界”


      在公安部针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的行为提出的严打要求中称,各地公安机关要从重从快打击,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等形式降格处理。
      “集中打击”“从重从快”“不得降格处理”当这些要求集中出现在官方的文件中时,也引起了学者关于“严打”边界的担心。
      7月21日,女歌手吴虹飞发表了一条“想要炸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和建委”的微博,引发网友围观,随后有媒体报道吴虹飞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吴虹飞的代理律师称其言论没达到刑事犯罪具有的标准及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有舆论认为,吴虹飞随意发表实施爆炸的 “恐吓性”言论,可能引起人们恐慌,进而破坏公共秩序。也正因此,警方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将其刑拘。
      刑事辩护律师宣东则认为,公众应学会慎用言论。同时,公安机关在打击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极端暴力行为,以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时,尤其是处以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刑罚,也应慎之又慎。
      刑事辩护律师钱列阳称,国家根据不同的治安情况来进行专题整治工作,是有必要的。刑事政策在打击某一类对象时要防止超越法律界限,“遵守法律底线非常重要,希望严格依法办事”。
      中共江苏省无锡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张轩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专项整治可以起到治标的作用,短期内高压态势是必要的,要解决根本问题还要综合治理,要解决有报复社会倾向的人排查、疏导工作,“这是个紧迫问题!”
      对此,靳高风建议,在控制多发势头的同时,要加强被害预防,注重特殊群体、特殊空间和特殊时间段的保卫工作,同时倡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冲突,完善社会支持系统,加强家庭、社区、社会等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功能,总之,“需要加强社会改革,完善社会政策,解决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实习生卢樱丹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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